网络民意司法裁判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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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民意与司法裁判的良性互动

摘要:网络民意应该与司法裁判之间保持适当的距离,在此基础上展开良性的互动,共同推进中国特色法治进程。网络民意与司法裁判之间良性互动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同时需要司法机关付出更大的责任,构建更为公开、透明的信息公开机制、更为完善的司法参照机制及更为及时的司法回应机制。

关键词:网络民意;司法裁判;良性互动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2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12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到4.57亿,较2009年底增加7330万人,而且这个数字还在不断地增长,每三个中国人就有一个在使用互联网。由此可见,对广大网民来说,上网已经像吃饭、睡觉一样,成为他们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从现实的情况来看,网民通过论坛、博客、跟帖等多种形式在网络空间中表达自己的立场与观点,”刘涌案”、”许霆案”、”邓玉娇案”等网络焦点案件中,成千上万的网民聚集成一股”网络风暴”,对案件的审判发表自己的观点,表达自己的诉求,以此来影响法官的裁判,从最后的裁判结果来看,或多或少地都吸纳了网络公众的观点。多数学者认为,网络公众的司法参与是一把双刃剑,用得好,可以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用得不好,则会妨碍司法独立。应当说,网络民意是一个法理学命题,其无疑已经影响到法官的裁判与司法的运行,因此,在司法运行过程中考虑到网络民意,研究两者如何形成良性互动关系是当前推行司法为民进程中

值得重视的问题。

一、网络民意与司法的距离

在司法对待网络民意的态度上,国内学者在看法上也产生了一定的分歧,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司法独立于民意。司法独立不仅要排除国家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且还要排除民意的干涉。如果民意能够左右司法的裁判,就不能说司法独立。周永坤教授就认为,”作为大众民意一种之涉案民意所具有的多元性、易变性、非理性、易受操纵性、案后性等特点决定了涉案民意不应当成为审判的依据。在现代,民意审判违反法治原则,具有违法性。学界主张的民意审判的理由都经不起法理上的推敲”。①

2、司法应该吸纳民意。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们认为裁判应该吸纳民意。民意审判的代表性人物当数何兵教授,他认为”民意判决代表了法律的’人民性’,是法律力量之所在。”②

3、司法与民意应该保持一定的距离。贺卫方教授认为,”法应该下与民意保持距离,上和权力保持距离。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司法才可以成为沟通这两级的桥梁,才能够真正制约权力,取得民众的信赖。”③

综合上述学者的观点,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较为切合当前中国国情及法治的现状,司法既不能片面地强调司法独立,将网络公众的观点拒之门外,搞”关门司法”,亦不能唯民意是从,实行”民意审判”,而应当与网络民意保持适当的距离,在此基础上展开

良性的互动,共同推进中国特色法治进程。

二、网络民意与司法裁判良性互动的必要性

民意,又称为民心、公意,是指”大多数社会成员对与其相关的公共事务或现象所持有的大体相近的意见、情感和行为倾向的总称。”④所谓网络民意,就是指广大网民通过网络针对公共事件、社会热点等重要议题表达出来的观点、意愿和诉求。网络民意与司法裁判之间的良性互动具有以下三个必要性:

首先,网络民意与司法裁判的互动有利于增加司法运行的透明度与社会认同感。现代民主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信息公开,司法机关通过信息网络,将一些不涉及国家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公之于众,使网络公众可以第一时间了解案件的相关信息,无疑这有助于提高司法运行的透明度,最大程度地减少暗箱操作,实现网络公众与司法机关之间的良性互动,增进网络公众与司法机关之间的相互理解。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如河南省高院将一些典型案件的判决书公布上网,在法院网站上设立专栏进行案件答疑,可以使法院裁判文书在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的理由上更能够获得网络公众的认可,从而增加司法运行结果的社会认同感。

其次,网络民意与司法裁判的互动有利于司法机关有效抵御其它机关、团体的不当干预。虽然多年来专家学者们一直在疾呼”司法独立”,然而现实情况是,法院在人、财、物上受制于地方人大及政府,与其他权力机关之间存在着严重的力量失衡现象,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的决定和活动。而网络公众由于大多数代表的是社会

底层、弱势群体的社会声音,多数表现为对贪官的憎恶、对为富不仁者的痛骂、对社会不公现象的不满,成千上万的声音聚集在一起形成一股强大的”声场”,不仅能够使地方权力机关、政府机关、司法机关真切感受到社会一般大众对司法公正的实际要求,客观上也对其他权力机关、政府机关形成了一种力量上的制衡。

再次,网络民意与司法裁判的互动有利于强化司法判决正当性的社会心理基础。在我国,人们对正义理性的界定,”是一种以人情为基础的、以伦理为本位的正义观念。”⑤霍姆斯也认为,”法律是对法院事实上将做什么的预言。”⑥因此可以说,网络大众对待司法焦点案件的出发点,并不是具体的法律原则、规则,而是具体案件的裁判结果,是否符合社会大众的道德、价值与伦理观念,如果两者契合,那么法律是可信的,如果两者背离,那么法律则是不可信的。所以,在司法裁判过程中吸纳民意,增强司法裁判结果的社会可接受性,符合社会大众心中的”正义法则”,增强司法裁判结果的社会正当性,更好地树立司法的权威。

最后,网络民意与司法裁判的互动有利于提升网络公众的法律素养与理性意识。毫无疑问,网络信息存在不对称现象,在网络这种群体性氛围中,个人很容易受群体心理的影响,从而丧失独立判断的能力,网络中”人云亦云”现象严重,多数人支持的意见很容易被认为是真理,虽然由于网络的匿名制、低准入让更多的网民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见解与看法,但伴随着这种自由带来的却是意见表达者法律素养不一、理性意识良莠不齐,多数网民采用的是缺乏理

性分析的感性表达,当中包含着许多对法律常识不理解。由于几千年流传下来的对贪官污吏、为富不仁者的憎恨,网络公众一般在看到新闻标题时就一股脑儿地偏向他们心中的”弱势”群体。因此,面对这部分网络民意的非理性倾向,迫切需要法学”精英”阶层,如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法学专家学者们运用他们专业的法律知识,向社会大众弘扬法治理念,普及法律知识,以此传道解惑,化解部分网民的知识缺陷及不理性倾向。

三、网络民意与司法裁判良性互动的路径参考

如上所述,网络公众的理性参与对完善司法运行,提升网民法律素养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正如伯尔曼所言:”法律活动中更为广泛的公众参与乃是重新赋予法律以活力的重要途径。”⑦2009年4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意见》明确指出,进一步推进司法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更好地接受民主监督,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是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目标。《意见》还提出了12个方面的要求,其中第九条明确提出要改进和完善网络民意沟通机制。因此,在网络民意与司法裁判之间构建良性、高效的沟通与互动机制显得尤为迫切,为更好促使双方的良性互动,代表国家公权力的司法机关需要担负起更大的责任。

1、建立更公正、透明的信息公开机制。司法信息的公开是网络公众与司法裁判良性互动的必要前提。实践中河南省高院早在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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