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农村饮用水工程长效管理达标考核办法-浙江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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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村饮用水工程长效管理达标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饮用水工程长效管理,巩固饮用水工程建设成果,确保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水建管[2008]187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供水规模小于3000吨/日的乡镇及以下公益性农村饮用水工程,并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达标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规范有序的原则。发现在考核中有弄虚作假等舞弊行为的,取消达标考核资格。
第四条申请达标考核的县(市、区)必须具备“三个落实”(落实职责、落实经费、落实管理制度)条件,且前一年度未因管理问题发生饮用水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未出现违规、违纪情况。
第五条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一)组织管理(30分)。包括管理机构、规章制度、水质监测、宣传培训、应急管理、档案管理等。
(二)运行管理(40分)。包括日常管护、水质消毒、水质检测、水源保护、水费征收、管理制度等。
(三)资金管理(30分)。包括经费落实、财务管理等。
第六条申报程序:
(一)每年5月底前,申请达标考核的有关县(市、区)向各市水利局和财政局提交考核申请书(附件1)、所属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情况汇总表(附件2)及有关证明材料(汇编成册)。
(二)每年7月底前,各市水利局和财政局根据考核内容与评分标准,组织对辖区内申请达标考核的县(市、区)进行预评考核,根据考评结果,向省水利厅和省财政厅推荐达标县(市、区),并附考核报告和有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每年9月底前,省水利厅和省财政厅根据各市上报的材料,按照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并结合平时检查情况进行复评考核。
第八条考核采取百分评分制,评分标准和评分表式见附件3。经复评考核,组织管理、运行管理、资金管理综合得分80分以上为达标。考核结果经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确认、公示后由省水利厅公布。
第九条经考核为达标的县(市、区),省级将安排一定的以奖代补资金(具体办法另行下达)。
第十条省水利厅、省财政厅每年结合考核工作对全省农村饮用水工程长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若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将予以通报并取消达标县(市、区)资格。
第十一条达标县(市、区)每年应根据考核内容对长效管理工作进行总结。
第十二条达标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第一年需按前述要求重新申请达标考核。在达标期内,若发生第十条规定情况,需于两年后才能重新申请达标考核。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水利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0年起执行。
附件1:
浙江省农村饮用水工程长效管理
达标考核申请书
县(市、区)水利局:___________(盖章)县(市、区)财政局:___________(盖章)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附件2 :
ⅩⅩ县(市、区)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情况汇总表
填表说明:
1、日常管护:管理人员落实,运行正常;供水设施日常维修养护的记录;前一年安全隐患排查并及时处理记录次数;应急物质储备是否到位。
2、水质消毒:消毒设施是否配套,前一年规范使用记录次数。
3、水质检测:乡镇级水厂(站)日常水质检测正常规范开展;村级水厂(站)每年至少检测4次。水质合格与否,不合格采取相应整改措施的需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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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水源地保护:管理范围是否划定,界桩、告示、警示等标志是否设立;巡查到位,巡查记录次数;水源季节性清污开展正常,有记录的次数。
5、水费征收:水费征收制度是否建立;前一年水价及水费收缴情况。
6、管理制度:运行管理制度有哪几项。
附件3 :
浙江省农村饮用水工程长效管理考核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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