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目的的存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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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目的的存在范围

【内容提要】行为人产生对危害结果的放任态度,是因为行为人追求特定目的的行为意志处于主导地位,排斥不利于实现目的的因素,因而行为目的从属于追求意志,而非属于放任意志;犯罪目的处于犯罪意志层次,但并不都属于犯罪意志因素,有些超越了犯罪意志因素;不管是对刑法典相关规定进行逻辑分析,还是考察行为人放任态度与目的因素之间的关系,都能确定,目的犯中不存在间接犯罪故意。

【关键词】犯罪目的意志间接故意直接故意目的犯

对于犯罪目的的存在范围,理论上历来存在争议,集中体现为间接故意犯罪有否犯罪目的。肯定论认为,间接故意犯罪人也有犯罪目的;而否定论则认为,犯罪目的仅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间接故意犯罪不可能存在犯罪目的。⑴而近来有论者以短缩的二行为犯来替代目的犯,分析间接故意犯罪也有犯罪目的。⑵笔者认为,确定犯罪目的的存在范围,不仅仅要解决间接犯罪故意有无犯罪目的的问题,而且还要弄清楚犯罪目的究竟处于犯罪意志的哪个层次。对于前一个问题,需要研究哪些罪过存在犯罪目的;而对后一个问题,则需要研究犯罪目的与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有何关系。

一、间接犯罪故意不存在犯罪目的

心理学上所指的意志并不同于刑法学中罪过理论中所指的犯罪意志。前者针对的是人在意志支配下实施的任何行为,至于该行为的社会性质如何,则在所不论。根据该行为的意志结构,可以认为,这种行为在很多情况下基于目的理性而实施的,因而是一种目的理性行为,即行为人以目的、手段和附带后果为指向,并同时在手段、目的与附带后果以及最后在可能的目的之间做出合乎理性的平衡,然后据此采取的行动。⑶因而抛开外在的价值评价来看,支配该行为的意志反映了行为人积极反应和改变客观外在的心理态度。但是,就后者而言,所针对的却是刑法上可能评价为犯罪的行为。因而对行为意志需要进行刑法评价,审视其对于犯罪成立的意义。对犯罪意志结构的分析需要舍弃一些不需要进行刑法评价或者对犯罪成立没有意义的因素。例如,对于过于自信的犯罪过失的犯罪意志,若分析其心理学的意志结构,就会发现,其意志结构表现为‚需要促成动机,动机促动行为人认识,进而动机斗争,确立目的,选择方法和策略,最后决意实施某种行为,产生或者实现某种后果‛;但若分析其犯罪意志结构,则会发现,意志结构表现为‚需要促成动机,动机促动认识,进而动机斗争,认为结果能避免而决意实施行为‛。分析过失行为的心理学意志结构,可见其中的目的、方法(手段)、策略等,对于行为人基于结果能避免的轻信而实施行为的决意在刑法上的评价并无实质的意义,因而在分析过失行为的犯罪意志结构时这些因素完全是无关紧要的。这就提醒我们,在对某个行为是否属于犯罪而进行行为人主观活动之评价时,不能将该行为之心理学意志结构中的因素不加分析地作为分析该行为之犯罪意志的因素。

从心理学意志结构来看,间接故意犯罪在主观上同样经历了需要、动机、动机斗争、目的确立、方法和策略选择、执行决定等阶段而客观化为外在行为活动。理论上认为,间接故意犯罪的发生有三种情形:第一是为了非犯罪意图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第二是为了某个犯罪意图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发生,第三是在瞬间情绪支配下不计后果地实施危害行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⑷前两种情形的心理学意志结构与上述间接故意犯罪的心理学意志结构是一致的;而第三种情形在表

面上不符合上述间接故意犯罪的心理学意志结构,但在实际上心理学意志结构表现得比较仓促和紧凑,很多意志阶段进行的比较迅速,有些因素(如目的、方法等)没有明确地形成,因而不需要进行刑法的评价。

前两种情形中,行为人在其意志过程中都形成了一定的意图(非犯罪意图或者犯罪意图),即行为目的。在这些行为目的中,行为人从观念上确立了想要达到的结果。该结果虽然是观念性的,但从危害性质上看,有些不具有危害社会的性质,而有些则具有危害社会的性质。在不具有危害性的情况下,行为目的中的观念性结果显然与行为人在意志上要放任的危害结果是完全不相同的,例如,为打鸟而开枪,放任树丛中玩耍的小孩被打伤。而在具有危害性的情况下,行为目的中的观念性结果与行为人在意志上要放任的危害结果至少在内容上是有所差异的,例如,为追求妻子死亡,在饭中投毒后对可能与妻子共食的孩子的死亡予以放任。因此,在间接故意犯罪中,行为人所追求的行为目的与其所放任的危害结果不具有一致性,换言之,行为人对特定目的的追求或希望与间接犯罪故意中的意志因素也完全不同。

那么,需要进一步深入分析的是,行为目的与所放任的危害结果之间存在何种联系呢?笔者认为,在间接故意犯罪中,行为人所追求和希望的是特定目的中的观念性结果。但是,在行为过程中,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与目的不相符合的结果,如果避免该结果,那么,行为人的目的可能就无法实现,而如果放任该结果,行为人的目的才可能实现。此时,行为人追求特定目的之行为意志(可简称为追求意志)在行为活动中发挥了调节作用,并一直在行为活动中仍处于主导地位,引导行为人形成了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决意(可简称放任意志),从而使得行为人为追求其既定目的而放任该结果发生。因此,虽然刑法上对放任行为及其结果进行重点分析,但是,从心理学角度看,在行为人追求特定目的的活动中,被放任的结果并不居于中心地位,相反,该结果只不过是行为人追求特定目的之行为导致的附带性效果。行为人产生对危害结果的放任态度,并不仅仅是因为行为人在主观上形成了特定的目的,更多地是因为行为人追求特定目的的行为意志处于主导地位,一直发挥调节作用,排斥不利于实现目的的因素,因而放任特定危害结果发生的决意也就处于次要地位,附随于行为人追求特定目的的行为意志。在这个意义上说,行为目的从属于追求意志,而非属于放任意志。其实,我们由此也可以看出,行为人为追求特定目的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但并非是通过放任危害结果发生来追求特定目的的,即对危害结果的放任并不是行为人实现特定目的的充分必要手段。所以,所放任之危害结果发生,或者不发生,在根本上都不违背行为人追求特定目的的意志。因而间接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不包含有任何行为目的,遑论犯罪目的了。

二、犯罪目的并不都是直接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

在主观罪过上,犯罪目的属于犯罪意志的层次,但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并没有包括犯罪目的在内的任何目的。因而犯罪目的属于直接故意的意志层次。在心理学意志的基本构成上,直接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等行为并没有任何不同。但是,直接犯罪故意的心理学意志结构中的各种因素在刑法评价的意义上却并不完全相同于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等行为的心理学意志结构中的相应因素。例如,在过失犯罪中,行为人不存在所谓的犯罪动机,或者说,行为人在特定动机下虽然实施过失犯罪行为,但其动机却并不是刑法上讲的犯罪动机;

⑸在间接故意犯罪中,行为人对行为的实施和特定的目的也有意志上的追求和希望的心理,但该心理却并不针对于所放任的危害社会之结果,因而对间接故意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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