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协定服务“走出去”企业-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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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是2008年 以后,修订早 期谈签的协定、 产能输出、“ 一带一路”
(二)签约情况
目前我国签约情况: 110个协定,其中107个协定,包括2个安排(香港、澳门
特别行政区),1个还未生效的“海峡两岸合作协议”(台湾 )。3个多边税收条约
03
税收协定待遇享受
03税收协定待遇享受
目前我国企业“走出去”主要有以下几个形式: 第一、对外投资实体企业;第二、对外承包工程;第三、对外劳务合作。
计 超过 6个月或183天),在境外所在国不构成常设 机构,其营 业 利润 免征
境外国家的所得税。
03税收协定待遇享受

“走出去”企业在境外纳税时可享受哪些协定待遇?
(2)股息。“走出去”企业 从境外取得的股息,依据税收协 定相关条款的规
定,可适用优惠税率,如 0、5%、7%、8%、10%、15%等。
04
常见问题问答
04常见问题问答
1.问:我企业是一 家“走出去”企业, 在境外取得所得, 在享受我国与对方 国家签署的税收协 定优惠待遇时,对 方国家要求我企业 提供《中国税收居 民身份证明》,请 问我去哪里开具?
答:可以去主管你企业所得税 的县级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 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走出去”企业在境外纳税时可享受哪些协定待遇?
双边 税收协 定通常会从营 业 利润 、股息、利息、特许 权 使用费 和财 产
收益等方面明确各国的征税权及企业可享有的优惠待遇。
(1)营 业 利润 。“走出去”企业 在境外从事工程作业 或提供劳 务 时 ,营 业
活动 时 间 未超过 有关税收协 定规 定天数或期限的(通常为 任何12个月中累
(三)作用
为“走出去”企业提供的支持之三:提供税收确定性
1.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总体遵循国际通行规则 2.税收协定具有较高的法律级次 3.税收协 定不受东 道国(所得来源国)国内税收法律变 动 的影响, 稳定性强。
总 之,税收协 定能够 为 “走出去”企业 在东 道国(所得来源国)营 造 一个透明、确定的税收环境。
(三)作用
为“走出去”企业提供的支持之二-----消除双重征税
税收协 定设 置有“消除双重征税”条款,明确规 定签 署税收协 定的 缔 约 双方消除双重征税的义 务 和方式。另外,税收协 定中关于征税 权 划分,涉税争议 解决及关联 企业 间 转 让 定价相应 调 整的规 定,也 可以为纳税人消除双重征税问题。
(三)作用
为“走出去”企业提供的支持之四:相互协商解决境外税务争议
02
税收协定发展历程
(一)发展阶段
1983-1990年代中期
与资本输入国 谈签协定,吸 引外资
1990年代中期至今
资本输出,特别 是2000年15届5 中全会确定“走 出去”以后,加 快与发展中国家 协定的谈签速度
2000年以后
税收服务 “一带一路 ” 税收协定助力企业 “走出去”
2020年5月
目录
CONTENT S
01 税收协定概述
02 税收协定发展历程
03 税收协定待遇享受 04 常见问题问答
01
税收协定概述
(一)定义
具有税收管辖 权 的国家或地区之间 为 了避免对 跨国纳 税人的重复 征税并防止其偷 漏税而缔 结 的条约 ,反映了不同税收管辖 权 之间 的 协调。
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17号)
2.《国家税务 总 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 明>有关事项 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40号)
03税收协定待遇享受
解决境外涉税争议
企业在境外与当地税务机关产生税收争议或遭遇不公正税收待遇时,可以向本国
税务机关申请启动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由本国税务机关与对方税务当局进行协商,帮 助企业解决问题。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具体内容和程序,请您参阅税务总局2013年56 号公告、2017年6号公告。
(5)财 产 收益。“走出去”企业 从境外取得的财 产 收益,依据税收协 定相关
条款的规 定判定来源国是否有征税权 ,没有征税权 的,在境外不负 有纳 税
义务。
03税收协定待遇享受

企业享受税收协定优惠需要哪些手续?
目前我国已对 外正式签 署110个税收协 定(安排),其中103个已生效,
您可以前往税务 总 局网站查 询 。如果要在境外享受协 定待遇,一般需要向
对 方国家或地区提供《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 明》,可向主管所得税的县 级
税务 机关申请 开具。开具证 明需要提交的资 料和流程,请 您参阅 税务 总 局
2019年第17号公告和2016年40号公告。
政策依据:1.《国家税务 总 局关于调 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 明>有关事
(3)利息。“走出去”企业 从境外取得的利息,依据税收协 定相关条款的规
定,可适用优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税率,如 0、5%、7%、7.5%、10%等。
(4)特许 权 使用费 。“走出去”企业 从境外取得的特许 权 使用费 (含设 备 租
赁 ),依据税收协 定相关条款的规 定,可适用优 惠税率,如5%、6%、7%、
8%、10%等。
政策依据: 1.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地区)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协议或者安排的有关 规定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
(二)目的
(1)避免和消除对跨境纳税人的重复征税 (2)防止其逃税 (3)防止其避税,特别是防止通过滥用协定实现避税
(三)作用
为“走出去”企业提供的支持之一:降低企业在东道国(所得来源国)的税 负
包括三方面: 一是规 定东 道国(所得来源国)实 施限制税率,如税收协 定的股 息、红利、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等; 二是规 定东 道国(所得来源国)提供免税待遇。如税收协 定的海 运、空运和陆运、财产收益、政府服务、学生条款等。 三是提高东 道国(所得来源国)的征税门 槛 。如税收协 定的常设 机构、营业利润、独立个人劳务、受雇所得条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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