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债的概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3.债的一般规则无法完全适用于侵权责任。 •4.就损害赔偿而言,已经不仅仅是限于财产 赔偿。损害赔偿还包括了精神损害赔偿和惩 罚性赔偿,这些赔偿无法完全用债的关系来 解释。 •(二)侵权责任法与债法的关联 •1.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债的 发生原因之一。 •2.债法的很多规则对侵权责任法仍然是适用 的。 •3.侵权请求权中的抗辩权也涉及债的关系。
二、债的效力
指为实现债的内容而由法律所赋予的权能。 (一)债权的效力。债权的效力指债权在债 的关系中所具有的作用。 1.债权的请求力。债权人有依其债权请求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效力。 •诉讼上的请求力称为诉权,诉讼外的请求力 称为请求权。 2.债权的执行力。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通过执行程 序强制实现其给付利益的效力。
•债权的执行力,不仅仅是诉讼法上的效力, 也是实体法上的效力。 •思考:能否对人身加以强制? 3.债权的保持力。 •债权有保持所受给付的效力。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依据, 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 得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4。债权处分权能。 全部具备这些效力为完全债权,否则为不 完全债权。
3.债是以特定行为为客体的民事法律关系。 (1)债的客体是债权债务指向的事物。 •债的客体是特定行为,又称为给付。 思考1:为什么债的客体是特定行为,而不 是具体的对象? 思考2:债的客体与标的是否同一含义? •练习: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购买一台电脑 的合同,则该债权债务关系的客体是( ) A.该台电脑 B。交付该台电脑的行为 C。给付货款的行为 D。甲公司和乙公司 •答案:B
练习
•甲与同学打赌,故意将一台旧电脑遗留在某出租车上, 看是否有人送还。与此同时,甲通过电台广播悬赏, 称捡到电脑并归还者,付给奖金500元。该出租汽车 司机乙很快将该电脑送回,主张奖金时遭拒。下列哪 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2年司考卷三●4) •A.甲的悬赏属于要约 •B.甲的悬赏属于单方允诺 •C.乙归还电脑的行为是承诺 •D.乙送还电脑是义务,不能获得奖金 •答案:B •单方允诺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做出的单方面为自己设 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
第二节债的发生原因与效力
一、债的发生原因(又称发生根据)
契约(原则):买卖、租赁等
• • • • • 债的发生 法律行为 (意定之债) 单独行为(例外):单方允诺、遗赠等 1.缔约上过失 2.无因管理 3。不当得利 4。侵权行为(损害赔偿)
债编
• • • • •
法律规定 (法定之债)
其他各编 物权:相邻关系、拾得人的权利 亲属:扶养请求权 继承:遗产管理人的报酬请求权
一、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含义及其地位 • (一)含义 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 法律约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 同向合同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 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请求,也不 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债 权也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 •简言之,合同的效力只及于特定的当事人, 不及于当事人双方以外的合同第三人。
•[例4]甲出租房屋给乙,约定不得转租。但乙承租 期间擅自转租给丙。丙私自改造,损害房屋。问: (1)甲可解除乙、丙之间的合同吗?(2)甲可对 丙提起违约的损害赔偿请求吗? •[例5]甲向乙订做一套家具,乙承揽后忙不过来, 经甲同意后交由丙设计并制作。丙无经验,致甲提 供的木材大量受损。问:甲能否请求丙负违约责任? 为什么? •分则中的体现之一:《合同法》第121条当事人一 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 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 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思考:债的相对性,所寓含的法律上的价值判断 在于什么?
2.利他契约 •又称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为第三人合同、向 第三人给付合同、使第三人取得债权之契约 等,即当事人一方与他方约定,由他人向第 三人给付,第三人因之取得直接请求给付权 利之契约。 •例:甲与乙约定,约定由乙交付甲已付款的 电视机给丙。如果后来乙没有交付电视机, 丙能否请求交付并承担违约责任呢?又设乙 交付了,但因乙未告知丙正确的使用方法使 电视机发生爆炸致丙受伤,丙享有何种请求 权呢?
联系:请求权是债权的主要作用,请求权亦 大多基于债权而发生。区别: A。债权是从权利之标的角度;请求权是从 权利的作用角度。 B。债权的作用范围比请求权广。债权除具 有请求权之作用外,特殊情形尚可发生代位 权、对抗力、形成权、抗辩权等。 C。请求权的来源较债权广。请求权除由债 权发生外,尚可由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及 占有发生。 5.债为财产性民事法律关系。 6.债原则上有期限。
[例1]甲出卖某车给乙,交付前被丙不小心毁损,导 致甲不能交付时,乙就其所受的损害,能否向丙请 求损害赔偿? •[例2]丁受雇于戊,庚以高薪聘任,使丁跳槽时, 戊就其因此所受的损害,能否向庚请求损害赔偿? •[例3]A驾车不慎,撞伤将在B歌厅作个人表演的歌 星C时,对C身体健康所受的损害,当然应负赔偿责 任,但对B歌厅因辍演所受的损失,是否负赔偿责 任呢? •总则中的法律依据:《合同法》第8条“依法成立 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 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 同。”
(二)理论上值得肯认的债的相对性例外 的主要情形 1.第三人侵害债权 •指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或者与债 务人串通后实施的侵害债权人债权并造成债 权人实际损害的行为。 •例如:原告Z图书馆助理馆员孙某申请自费 出国留学,因服务期末满未获校方批准。后 由C厂出具虚假证明,得以出国。原告要求被 告赔偿孙某服务期未满按国家规定应支付的 培养费900元,法院认定被告C厂侵犯了原告 Z校的人事权。
•给付义务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 (1)根据给付方式的不同,分为作为的给 付义务与不作为的给付义务。 (2)根据给付与预期利益的关系,分为给 付行为与给付效果。 •给付行为,这是指当债的类型或性质确定, 给付内容只考虑给付行为本身,而不考虑是 否有预期利益即发生履行效力之给付。 •给付效果,是指依债的类型或性质确定,给 付内容不仅要考虑行为本身,还要谋求相对 人预期利益的给付。
三、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或者说突破)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是指除合同当事人以 外的第三人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享有合同 产生的请求权,或承担合同产生的责任。 (一)我国立法上债的相对性例外的主要情 形 1.买卖不破租赁(《合同法》第229条) 2.不动产债权的预告登记(《物权法》第20 条)。 3.合同保全(《合同法》第73、74条) 4.建设工程合同中分包人的违约责任(《合 同法》第272条第2款)
三Hale Waihona Puke Baidu债的内容
(一)债权 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 利。 1。特征 (1)债权为财产权。(2)债权为请求权。 (3)债权为相对权。(4)债权无排他性。 (5)债权具有平等性。(6)债权具有可 让与性。 (7)债权无追及权。(8)债权的设立具 有任意性。
(二)债务 债务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 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担的应为特定行为的义 务。 债务与责任的关系 •责任一词在民法学上有不同含义,而与债务 相区别的责任仅指履行给付义务的财产担保。 •(1)仅有债务而无责任。 •(2)仅有责任而无债务。 •(3)责任先于债务而存在。 •(4)债务与责任并存时,其主体、范围、 内容得有不同。
二、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内容 (一)主体的相对性 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 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 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任何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合同 另一方提起诉讼或请求,而不能向第三人提起诉讼 或请求。 (二)内容的相对性 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 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并承担该合 同规定的义务,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 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三)责任的相对性 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 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 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关于侵权行为之债与侵权责任的关系 •我国侵权责任法采纳了侵权法和债法适当分 离的学说,将侵权法从债法中分离出来,使 其独立成编,而没有将侵权法作为债法的组 成部分。 •具体地说: •(一)损害赔偿责任之外的侵权责任与债的 区别 •1.损害赔偿之外的责任形式大多不是债务。 •2.责任都具有明显的强制性,与债所体现的 任意性存在区别。
第三编债法
第一分编债法总论 第一章债法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债的概念、特征
•[例一]甲雇用乙为公司总经理,约定月酬1万 元,乙不得在外兼职。 •[例二]乙患病昏迷在路上,甲送乙到医院救 治,支出医药费1000元。 •[例三]甲想卖自行车给乙,错将丙当成乙, 将自行车交给了丙。 •[例四]乙驾车不小心撞伤路人甲。 在形式上都产生相同的法律效果: 一方当事人有权向另一方当事人请求特定 行为(给付)。
3.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 •指特定契约一经成立,不但在当事人之间发 生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债务人对于与债权 人具有特殊关系的第三人,也负有照顾、保 护等义务。 •例:甲从乙商场购买一热水器发生爆炸,致 甲与朋友丙伤残,后查明是热水器质量有问 题导致的。问:甲、丙可如何行使请求权? 思考:债的相对性的例外,包括哪些情形?
一、债的概念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 事法律关系。 •说明: •1.债可以分为狭义的债与广义的债。 •2.现代民法上的债的概念源自罗马法。 •3.英美法不存在债的一般概念,也不存在相 应的法律用语。 •4.债的概念不同于中国固有法上的“欠债还 钱”中的“债”。 •5.我国立法是把债作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 种民事法律关系予以规范的。
(二)债务的效力 债务的效力是指债务满足债权的效果。 •债务的效力就是以给付为核心的义务群。 1。给付义务。 •思考:给付与履行的关系? •A。前者是指债务人应为行为的抽象;后者 是指债务人实施其应为的行为。 •B。给付是从静态的角度描述债的关系所赖 以存在的基础;履行则是从动态的角度描述 债的效力以及债消灭的过程。
案例分析
•[案情]甲将其所有的坐落在闹区的某房屋, 出售给了乙。甲的邻居丙知道这一买卖之事, 但为扩大自己营业店面,于是出高价购买该 房屋,并即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试问: •1。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契约是否有效? •2。乙有权向丙主张何种权利? •3。假设甲在出售该房屋给丙之前,已将该 房屋交付给乙时,丙能否请求乙返还其房屋?
二、债的特征
1.债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 •从权利的角度而言,债的关系为债权关系; 从义务的角度而言,债的关系为债务关系。 •思考:债法一词的意义何在? 2.债是特定主体之间的特定的民事法律关 系。 (1)债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2)债的关系以特定主体的信赖关系为基 础。 (3)债具有相对性
(2)特定行为既可以是作为行为也可以是 不作为行为。 作为行为又称积极给付,不作为行为又称 为消极给付。 •注意:以不实施侵权行为为内容的一般性法 律义务,其履行不构成给付。但特别约定时, 可以构成给付。 4.债为请求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债以请求债务人给付为内容——请求权。 思考:债权与请求权的关系?
(4)债具有相容性与平等性 相容性,指对同一标的物可以成立数个内容相同 的债权,它们之间不产生相互排斥的关系。 平等性,指数个债权人对同一个债务人,先后发 生数个普通债权时,其效力一律平等,不因其成立 先后而有效力上的差异。 •[例]甲先后出卖某房屋给乙、丙、丁时,其买卖契 约均属有效,各债权都处于平等地位;乙、丙、丁 都有权要求甲交付该房屋。 •A。现在假设甲将房屋所有权移转于丁时,乙、丙 的债权已发生在前,能否向丁主张权利呢? •B。又假设甲先后向乙、丙、丁借款时,他应如何 偿还债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