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发展论文:消费金融公司与我国商业银行的竞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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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发展论文:

消费金融公司与我国商业银行的竞争关系

摘要:本文从业务和资金两方面分析了消费金融公司与我国商业银行的竞争关系。业务方面,消费金融公司提供的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和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会对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造成一定冲击。资金方面,消费金融公司的成立可能会造成我国商业银行现有投资者的资金转移,也可能会在信贷市场、证券市场等领域给我国商业银行带来竞争压力。

关键词:消费金融公司;商业银行;竞争关系引言

众所周知,我国经济增长主要由最终消费、资本形成和净出口三个轮子推动。最终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自1999年以来呈稳中有降的趋势,由当年的74.7%降至现在的40%左右;资本形成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波动较大,在2001-2003年全球经济衰退时,平均年贡献率达50%左右,2005年之后有所下降,但仍维持在40%左右;净出口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最近几年呈大幅上升的趋势,始终保持在20%左右的水平上。在我国经济增长的过程中,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的资本形成贡献率很大,净出口的贡献也比较突出,此次全球经济危机减少了外商直接投资流入的规模,削弱了国外市场对我国商品和服务的需求,因而拖累我国经济增长速度。为了加

快经济复苏和保持经济增长,当务之急就是扩大我国居民的最终消费,让国内需求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

扩大内需离不开金融支持,而消费信贷始终滞后于我国国民经济的总体发展水平。尽管我国消费信贷业务自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开始起步并获得了一定的发展,但由于受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体制以及消费观念等多种因素的制约,我国消费信贷市场总体发展水平还比较低,与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相比仍有相当大的差距。截至2008年,我国短期消费信贷余额为4153.79亿元,占GDP比重1.38%,而同年美国消费信贷余额为25921亿美元(注:不包含住房抵押贷款数据),占GDP比重18.17%。1消费信贷对我国国民经济所做的贡献率较低,根本原因在于我国金融服务机构不健全,消费者个人信贷渠道有限,缺少必要的金融支持。

我国金融管理部门开始重视这个问题,力图从金融制度上破解这个难题。2009年5月12日,银监会正式发布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该文件规定了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和成立条件,这意味着消费金融公司将成为我国金融市场上的一支新生力量。同年7月22日,银监会公布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宣布将在北京、天津、上海、成都四个城市开设专注于居民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的消费金融公司,意味着消费金融公司筹建的工作正式启动。目前,国内已有三家消费金

融公司分别在北京、成都、上海正式营业,国内第一家外资消费金融公司也正在筹建。从经营模式来看,消费金融公司与我国商业银行在业务、资金等多个领域存在重叠,会导致两者之间形成一定的竞争关系。但是从健全金融机构体系角度看,消费金融公司的存在与健康发展无疑会提高我国金融服务水平,为自身发展和商业银行的长远发展创造更多机遇。

国内就消费信贷在中国的现状、重要性及相关对策分析的研究比较多,但由于消费金融公司在我国属于新鲜事物,其相关研究则比较少。本文的写作目的在于探讨消费金融公司与我国现有商业银行之间存在的竞争关系,分为以下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第二部分主要分析消费金融公司和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竞争关系;第三部分主要分析消费金融公司和我国商业银行的资金竞争关系;第四部分为结束语。

一、消费金融公司和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竞争关系

《试点办法》中我国消费金融公司被定义为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提供以消费贷款为目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虽然在我国当前经济状况下,消费金融公司的出台主要目的是为商业银行无法惠及的个人客户提供新的可供选择的消费信贷服务,满足不同群体消费者不同层次的需求,提高我国总体消费水平。但是不可

否认的是,消费金融公司提供的信贷服务与我国商业银行的部分信贷服务存在着业务领域的“重叠”,而且,消费金融公司提供的信贷服务其本身具有一定的优势,这些优势会加剧与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竞争。

(一)业务领域上的竞争

我国消费金融公司提供的消费贷款主要是为居民提供家用电器、电子产品购买等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以及用于个人及家庭旅游、婚庆、教育、装修等领域的一般用途个人贷款,这些领域内的贷款与我国商业银行提供的一些小额信贷、信用卡业务等具有很大的相似性。由表1可知,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类支出占我国城乡居民消费的近5%,高于金融服务消费支出、保险服务消费支出和其它商品和服务类支出,个人耐用品贷款业务在我国的发展空间十分诱人。另外,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尽管其业务领域并不涉及房地产贷款和汽车贷款,但参照国外经验,消费金融公司在不远的未来将取得长足的进步,试点成功后银监会可能放松这方面的限制。

(二)业务操作上的竞争

消费金融公司提供的信贷服务其本身具有的“独特优势”,这些优势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贷款操作的简便性和服务方式的灵活性。消费金融公司发放的个人消费贷款通常无抵押、无担保,而我国商业银行提供的一般信贷服

务都需要担保、抵押或者一定的收入保证作为条件,而且对这些条件的审核过程冗长,手续繁琐。另外,我国商业银行贷款发放的审查程序比较严格,一般的贷款都要经过受理——初审——评估——审查审批——发放贷款的流程,而消费金融公司由于其单笔授信额度小,一般在几千元到几万元之间,审批起来速度比较快,只要客户信用记录良好,就可在短时间内获得贷款。第二,服务对象的普遍性和服务领域的专一性。消费金融公司的贷款对消费者月收入没有进行硬性规定,只要消费者信用记录好,就可以申请到相应的个人消费贷款,这对于我国的一些中低收入者,特别是刚开始工作的年轻人非常有益。另外,由于消费金融公司只做个人耐用消费品和一般用途个人消费方面的贷款,很容易在这些领域“做强做专”。第三,减轻了消费者的后顾之忧。在催收贷款的问题上,《试点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的,消费金融公司应采取合法的方式进行催收,但不得采用威胁、恐吓、骚扰等不正当手段,这样的处理方式有助于减少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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