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与教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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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与教务规定

根据《北京大学研究生手册》中《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详见研究生手册学籍规定)

A.“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返校,持研究生学生证到学院(系、所、中心)办理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或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在学研究生不能按时返校注册者,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一般需持当地证明),均须事先向所在学院(系、所、中心)请假,并同时报告导师或教研室主任。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补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具体参照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B.“请假规定”:

第八条:研究生因病请假,在校凭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一般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经校医院认定。请假一周(含)以内,由导师(或研究生班主任)批准;一周以上,由学院(系、所、中心)主管负责人批准。研究生在一学期内累计请假一个月以上者,需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备案。研究生在一学期内,累计请病假超过本学期学习周数三分之一以上者,必须办理休学。

研究生如确需请事假,一周(含)以内由导师(或研究生班主任)批准;一周以上由学院(系、所、中心)主管负责人批准。研究生在

一学期内累计请事假不能超过一个月;超过一个月者,则应到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办理停学手续。

研究生请假期满,必须按时销假。如需销假,应办理续假手续。需要续假时,手续与请假相同。

研究生请病假、事假的申请书、相关证明及有关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应及时报告所在学院(系、所、中心)研究生教务员,并将材料存学院(系、所、中心)教务办公室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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