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稀释与公司控制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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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稀释与公司控制权

一、雷士照明与阿里巴巴的成败

1、雷士照明创始人的出局

1998年底,吴长江出资45万元,他的另外两位同学杜刚与胡永宏各出资27.5万元,以100万元的注册资本在惠州创立了雷士照明。2005年,因对公司发展产生歧义,三位股东的矛盾全面爆发,吴长江支付给两位股东各八千万,两位股东退出雷士照明。2006年8月,软银赛富投资2200万美元,占雷士股权比例35.71%。2008年,雷士照明再次融资。高盛与软银赛富联合向雷士照明投入4656万美元,其中高盛出资3656万美元、软银赛富出资1000万美元。此次融资,吴长江的持股比例因稀释而失去了第一大股东地位,持股34.4%;而赛富则因先后两次投资,持股比例超越吴长江达到36.05%,成为第一大股东;高盛以11.02%的持股比例成为第三大股东。2011年7月21日,雷士引进法国施耐德电气,耗资12.75亿港元,股份占比9.22%,成为雷士照明第三大股东。

从雷士照明的股权结构来看,创始人吴长江早已失去第一大股东地位,而软银赛富在雷士上市以前就俨然已是相对控股的第一大股东。而失去第一大股东地位的吴长江,并未意识到自己面临局势的危险性。吴长江非但不担心自己的控制权旁落,反而在上市以后还大幅减持股票,直到转让部分股权给施耐德之后,吴长江的持股比例下降到了17.15%的最低点。而赛富则还拥有18.48%的持股比例。

2012年5月25日,吴长江被毫无征兆地“因个人原因”而辞去了雷士照明一切职务,而接替他出任董事长的则是软银赛富的阎焱,接替他出任CEO的则是来自于施耐德并在施耐德工作了16年的张开鹏。

2、马云的绝对控制

1999年马云以50万元的启动资金在杭州开始正式启动阿里巴巴网站。蔡崇信加入马云团队之后,在他的牵线下,由高盛带头,联合新加坡政府科技发展基金以及原东家Investor AB公司共同向阿里巴巴投资500万美元,完成首轮融资。孙正义(日本软银主席)来中国找投资项目时决定投资3000万美元占阿里巴巴股份30%。马云只拿出2000万美元,但是其要求自己来掌控自己的公司。软银

孙正义妥协,因此最后在2000年1月,软银联合富达、汇亚资本、日本亚洲投资、瑞典投资、TDF等共投资2500万美元,软银占2000万美元。淘宝网设立是于2003 年,当年下半年,阿里巴巴再一次获得了软银、寰慧投资、富达投资和TDF共8200美元的投资,其中6000万美元是单独注资淘宝的,软银是其最大的股东。2005年,eBay决定提出收购阿里巴巴,孙正义也着急套现退出。

2005年8月,雅虎以10亿美元和中国资产,换取了阿里巴巴40%的股权。此时马云及其创业团队占股31.7%;软银占股29.3%;雅虎占股39%。马云为了不失去控制权,在合同中利用具体条款来实现对控制权的绝对控制。例如,雅虎虽然有40%股权,但只有35%的投票权;阿里巴巴董事会席位马云团队占2席,软银一席,雅虎一席;2010年10月之前,任何情况下,董事会不得解除马云阿里巴巴CEO的席位。 2007年,阿里巴巴进行了第一次重大的重组,在香港上市了公司的一部分,成功筹集到15亿美元的资金。之后在2012年2月21日,阿里巴巴从香港退市。由于阿里巴巴与雅虎达成的股份协议,阿里巴巴必须满足一系列IPO要求,雅虎方可协议减持更多股份。阿里巴巴为使控制权不被过分稀释,提出了同股不同权的双重股权结构,香港拒绝了这种方式,于是阿里巴巴于2014年9月19日在纽交所正式挂牌交易,此次募集资金约约220亿美元。此时马云团队占股7.8%,但仍保持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权。

二、股权融资以及股权稀释过程中公司控制权的保持

股东股权与股东控制权是公司治理理论的产生根基和主要原因。股东控制权是指股东因股权而获得的对相关企业的运营控制权。随着企业的发展及规模的不断扩大,企业需要更多的资金,扩宽了融资渠道,在股权融资过程中,引入了投资,但也稀释了股权,公司的原控制者的控制力极有可能被削弱进而导致控制权结构的改变。公司的控制权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股权层面的控制权、董事会层面的控制权、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控制权。

1、股权层面的控制权

股权层面的控制权包括绝对和相对控股:绝对控股权情形下创始人持股达到67%,也就是达到三分之二,公司决策权基本可以完全掌握在手中;绝对控股权情形下创始人至少要持有公司至少51%的股权;而相对控股权往往需要公司创始股东为持有公司股权最多的股东,与其他股东相比可以保持对公司的相对控制

力。根据中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是股东(会),股东会的普通表决事项,多为二分之一以上多数表决权通过,而少数重大事项(如公司章程修改)还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掌握了控股权,就能够控制股东(会)决策,进而控制公司。

随着公司的不断融资壮大,创始人股权将被不断稀释,很难一直保持公司的绝对控股权。为了继续维持公司的控制权,可以将其他部分股东股权中的投票权分离出来,交给创始股东行使。

投票权从其他股东的股权中分离出来,主要有以下四种体现行使:投票权委托;一致行动协议;有限合伙持股;境外架构中的“AB股计划”(或“牛卡计划”,或“双股权结构”)。“投票权委托”是指公司部分股东通过协议约定,将其投票权委托给其他特定股东(如创始股东)行使。“一致行动人”即通过协议约定,某些股东就特定事项采取一致行动。“有限合伙持股”是指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承担管理职能,而有限合伙人只是作为出资方,不参与企业管理,即创始人作为管理合伙人持有很少权益但控制有限合伙持有公司的投票权。“AB 股计划”是指公司股票区分为A序列普通股与B序列普通股;A序列普通股通常由机构投资人与公众股东持有,B序列普通股通常由创业团队持有;A序列普通股与B序列普通股设定不同的投票权。投票权与股份份额并非一一对应或不可分离,创始人可以通过上述四种方式争取控制其他股东的投票权,维持公司稳定的控制权。

2、董事会层面的控制权

公司的日常经营事项,主要由公司董事(会)来决定,如果控制了董事会,也就控制了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控制董事会最重要的法律手段是控制董事的提名和罢免。公司控制权之争往往体现在董事的提名和罢免上,创始人需要注意控制董事会的人数以及创始人任命的董事人数,核心创始人可以占有公司董事会的大部分席位,以保障决策效果和决策效率。创始团队在公司初期控制2/3的董事人数,而在后期最好能控制1/2以上的董事席位,公司尽量将外部董事席位留给对公司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投资)人,随着外部董事的增加而扩充董事总人数,尽可能保持创始股东对董事人数的上述控制比例。

这也是马云保持阿里巴巴控制权的重要手段。包括马云在内的“阿里巴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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