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医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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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医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根据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我校研究生、继续教育学生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学籍管理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因身体疾病无法就学需要回家就医,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新生应征入伍原因,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因应征入伍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入学申请,学校参照《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学[2013]8号)予以审查。

因身体疾病回家就医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申请入学时,需经二甲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六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三章课程、学分、学制

第八条学校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在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各类课程、各实践性环节的学分。

第九条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必修课指人才培养方案所确定的本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或环节,包括通识类、学科类和集中实践,其中学科类包括学科大类基础、专业基础和专业课。

选修课指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为加强学生的综

合人文素质、拓宽学生的专业素养和视野、增强学生适应社会需求能力而设置的课程,学生可根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进行选修。

第十条学分是学习量的计算单位。每门课程的学分,按照其在该专业中的重要性作出规定,具体以该门课程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依据。

课内教学课程以每18学时计1学分,独立开设的实验课的学分计算方法相同。集中安排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早期接触临床、实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社会实践等),每周为1学分。

第十一条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及集中实践教学环节均应参加考核。成绩在及格以上或达到实践要求标准,方可获得相应学分,未通过者不计学分。

第十二条不同层次的学生应该达到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数。

第十三条转专业和休学复学学生课程类别转换与学分、成绩的认定。

(一)已修读的公共选修课程可直接认定。

(二)已修读的必修课程、专业选修课程,由教务处进行认定和转换。若教学内容、教学要求、学时、学分高于或与转入专业层次、新年级相同,则该课程成绩、学分记入学生成绩档案,若低于转入专业层次,该课程应重修。

(三)在转入专业未修读的必修课程、必选课程必须修读。

(四)转专业和休学复学学生课程类别转换与学分、成绩认定均需由学生填写相应成绩转换与学分认定申请表,经所在院(部)和教务处审核批准后,予以认定。

第十四条学校在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各专业的基本学制,学生一般应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在基本学制的基础上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2年,专升本、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1年;休学、保留学籍、转专业、留(降)级、延长学习年限等计入学生在校学习年限。

第四章成绩考核

第十五条以学生所修课程取得的学分数以及获得的成绩作为衡量学生学业完成数量和质量的基本依据。学生必须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记分册,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按照《西安医学院本科生第二课堂学分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可根据课程的性质和要求,采用笔试、口试,闭卷、开卷,线上、线下等形式进行考核。考试分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原则采用百分制记分,

60分及格,及格及以上取得该门课程的规定学分。个别课程根据课程特点和教学要求也可采用分档制。

学校逐步实施形成性评价考核方式,任课教师结合课程的实际需要拟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经教研室、院(部)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后实施。

第十八条体育课为必修课,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应重修。重修安排有困难者,可在毕业前补考一次。缺课超过教学计划总学时的1/3以上者不予评定成绩,不能补考,必须重修。因患病或生理缺陷不宜参加体育活动者,经本人申请,校医院证明,体育部及所在院(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予免修。

第十九条考试、考查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应参加补考(选修课及网络课程除外)或重修。补考或重修不及格者,应参加毕业前补考。

第二十条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考试、考查者,本人需考前提出缓考申请(选修课程及网络课程除外),提供必要的证明,报辅导员(班主任)、学院分管学生领导签署意见,经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学生应随补考的学生一起考试,考试成绩按实记分。缓考不及格者不予正常补考。缓考、补考缺席者,同属于旷考,按第二十一条处理

第二十一条凡在考试、考查、缓考、补考中旷考或违纪作弊者,该课程成绩和绩点均以“0”分计,在记分登记时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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