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规范处方的主要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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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规范处方的主要表现
1、前记不全(未标明科室、无费别、缺少病历号、缺临床诊
断等):处方前记主要记录患者的个人信息,是建立患者药历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可用于追踪患者的用药情况,也是药师审核处方的重要判断依据。

前记的缺失影响药师专业作用的发挥。

2、字迹潦草、涂改后无签字:字迹潦草给药师正确辨认处
方内容带来不便,影响处方调剂的准确率。

涂改后不签字容易给某些患者篡改处方以可乘之机,引起不必要的医疗纠纷。

医生涂改后签字其实是一种自我保护的手段。

3、药品无剂型:如齐拉西酮既有片剂又有胶囊剂,且价格
不同。

仅写药品名称而不写剂型,使药师无法调配处方。

4、未使用药品通用名:《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医生开具处
方应当使用药品通用名。

现在药品种类繁多,同一化学名不同商品名,容易造成重复用药,不利于患者安全、有效、经济用药。

5、用药时间过长:《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处方不得超过7
日用量;急诊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一、处方分类及要求:
1. 处方颜色与分类标注
1.1 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

1.2 急诊处方印刷用纸为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急诊”。

1.3 儿科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绿色,右上角标注“儿科”。

1.4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

1.5 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2. 处方编号除“麻、精一”处方外,可统一编号,也可按处方类别分别编号,位数由各医疗单位自定;“麻、精一”处方编号需单独编号。

3. 各医疗机构印刷处方时,不得改变本基本格式和减少本格式中的项目,但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和工作需要,增加项目,如中医处方的配剂数、煎服法等项目。

未按要求分色使用处方、该标注类别未标注类别的为不合格处方。

二、处方书写要求:
1. 用蓝、黑、墨水笔、碳素笔。

需复写时方可用圆珠笔书写。

使用其他颜色笔(如红色或铅笔)为不合格处方。

2. 处方用规范中文书写,字迹清楚、端正、易认,修改时划双
线,并注明修改日期,药品名称严禁中外文混用。

3. 字迹潦草、不整洁、修改处无医师签名或未注明修改日期。

三、处方前记书写一般规定:
1. 处方一般项目包括前记: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包括患者身份证,代办人姓名和身份证明编号。

未按规定填写完整、清晰的为不合格处方。

2. 除特殊情况,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特殊情况指:性病、艾滋病等个人隐私性情况)
未注明临床诊断者为不合格处方。

四、处方正文书写要求:
1. 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数量、用法用量。

2. 药品名称: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无中文名称的可使用英文名称书写,不得使用自编的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

3. 医生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通用名、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列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药品名称书写不符合要求。

使用“商品名”或“化学名”为不合格处方。

4. 药品用量:按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5. 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未按要求书写为不合格处方。

6. 药品品种:每张处方不超过5种,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方。

超过规定品种数量为不合格处方。

7. 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剂量使用法定剂量单位,如“克(g)”“毫克(mg)”、“升(L)”、“毫升(ml)”,“国际单位(IU)”、“单位(U)”等。

书写错误为不合格处方。

8. 剂型:片剂、丸剂、胶囊刘、颗粒剂、注射剂、注射剂、溶液剂、软膏剂及乳膏剂分别以片、丸、粒、袋、支、瓶、支/瓶、支/盒为单位,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书写错误为不合格处方。

9. 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别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但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天。

10. 处方用量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超过规定用量,
非特殊情况并未填上理由,超期、超量即为不合格处方。

五、处方后记要求
1. 医师未签名或未签全名;
2. 审核、调配、复核药师未签名或未签全名。

3. 药品价格不准确或书写潦草。

字迹潦草或与“存档签名”笔迹不符,为不合格处方。

他人代签名为违法。

六、处方开具权:
1.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取得相应处方权开具处方。

2. 获得处方权的医师应在医务部门签名存档。

医务部门应将医师签名送达药房以便核对。

3. 执业医师参加市卫生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4. 药师参加市卫生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5. 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处方常用量应符合相关规定用量。

6.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开具。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与普通药品开具在同一处方上。

超过规定用量为不合格处方。

未按处方分类使用为不合格处方。

7. 试用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方有效。

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未审核方或未签名的为无效处方。

8. 执业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经开方医师签名后有效。

开方执业医师未签名为不合格处方。

七、药师
1. 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主任药师、副主任、主管药师、药师、药士)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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