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海关事务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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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海关事务行政担保制度
• • • • 海关事务担保的概念、特征 海关事务担保分类 海关事务担保的其他法定事项 海关事务担保行政行为属性辨析
一、海关事务担保的概念、特征
• 概念:是指与进出境活动有关的当事人,以法定 方式向海关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在通 关活动中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否则接受 海关处罚的法律行为 • 特点: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担保 针对法定事项的担保 行政性特点 担保形式的特点
(5)海关行政处罚执行担保
• 适用的情况: 受海关处罚的当事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 负责人未缴清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货 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前出境 • 排除适用情况: 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属于禁止进出境的; 必须以原物作为证据的; 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不适用担保。
(二)以担保适用条件为标准进行分类
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执法行为的分类 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处理行为:依申请、依职权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指导行为 行政合同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 其他分类:羁束裁量与自由裁量、依职权与依申 请、需受领与不需受领、要式与不要 式、单方与双方、简单与附加条件
行政处罚担保诉讼案件:
• 2005年11月北仑海关对某进出口公司进行核查时, 发现该公司10月进口11票废电机是存在申报不实违 规嫌疑,立案调查。鉴于相关货物已经出售或作其 他处置,根据《处罚条例》39条,收取其“抵押 金”,人民币30万元,向其出具收据。2006年7月, 对该公司作出科处5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 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 理由: 抵押金的收据与法律规定的担保金不符; 非等值担保 通关环节,对已放行货物收取违法
申请免除担保的情况:
当事人连续两年,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通过海关验证稽查; • 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在3%以下; • 没有拖欠应纳税款; • 没有受到海关行政处罚,在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 无不良记录; • 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等。
四、海关事务担保行政行为属性辨析
• • • • 海关事务担保的具体行政行为属性 海关事务担保行为分类及其模式化分析 一般担保事项(可以)— 行政合同属性分析 特定业务担保事项(应当) — 是否独立行政行为 • 强制担保事项(依法) — 行政命令的行为属性分析 • 行政担保行为的可诉性分析
二、海关事务担保分类
(一)按照对象进行分类(货物和其他): 1、有关进出口货物的担保放行 • 范围:接受担保的情况 海关不接受担保的情况 • 担保人的资格(主体能力、经济能力) • 可以作为担保的财产和权利 货币、保函、有价证券、其他财产权利 • 担保人的责任 担保义务的解除 替被担保人履行海关义务 (不包括非产权责任)
(二)于进出口货物 其他章:关税征收担保 海关行政处罚担保 • 2009年《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 2004年《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三)海关担保条例的立法情况
• 《海关法》第70条授权规定:海关事务担 保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国务院行政法规 • 2006年11月1日向社会征求意见 • 共6章36条 • 2008年10月15日国务院向社会征求意见 共34条 • 2010年9月通过,201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关担保条例》开始实施。
海关接受担保的情况:
• 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 原产地尚未确定的; • 有效报关单证尚未提供的; • 在纳税期限内未缴纳税款的; • 滞报金尚未缴纳的; • 其他海关手续尚未办结的。
海关不接受担保的情况:
• 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 许可证件不能提供的; •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海 关不予担保放行
海关法教程
第九章 海关事务担保 陈霞
第一节 概 述
一、关于担保法律制度
• 民法——私法的担保-保证单个人权益的私法制度
• 刑事诉讼法―取保候审―司法机关与被告
• 民事诉讼法―执行担保—司法机关与被执行人关系 • 行政法:目的:保障行政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 性质:是行政法律关系 被担保人是国家行政机关 种类:公安 —— 拘留担保 工商 —— 申请登记企业的资产担保 海关 —— 税收、行政处罚、通关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等
2、其他海关事务担保
(1)进出境物品的担保放行 可以担保事项: 办结海关手续前需要先放行物品 排除担保事项: 国家限制性进出境物品,应当提供许可证 件而不能提供 担保的财产、权利形式: 货币、债券和存单等有价证券
(2)关税担保
暂时进出口货物税收担保放行
保证金;ATA单证册(中国国际商会向海关总署提供 总担保);
• 提前放行货物,担保金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 • 特定海关业务办理的,担保金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 额或者海关总署规定金额; • 有明显转移、藏匿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被责令提供担保 的,其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额; • 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等免于或者解除扣留、封存提供担保的, 担保金额不得超过等值价款; • 罚款、违法所得或者依法追缴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等值价款 未缴清前,出境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应当相当于罚款、违法所 得数额或依法追缴的货物等的等值价款。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995年6月30日人大常委会通过 199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性质:属于私法的担保,适用于民商事担保
• 与海关事务担保的区别: 公法的担保和私法担保的区别 平等主体的关系与不平等主体的关系 涉及财产关系与否 目的不同 形式不同
二、海关担保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一)海关担保制度的沿革
免于担保的情况(指定场所或监管场所监管)
特准保税货物税收担保放行
保证金台帐制度:台帐的空转与实转
税收保全措施中的担保适用
提供担保,否则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措施
(3)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担保
权利人的担保: 依申请扣货的担保(等值) 依职权的扣货担保(等值以下) 向海关办理备案的知识产权总担保的适用 收发货人的担保: 专利侵权嫌疑收发货人放行担保(等值)
三、海关事务担保的其他事项
• • • • • • • • 海关事务担保的担保金额的标准 可以申请免除担保的情况 担保办理的程序制度 担保财产的处置要求 总担保的办理 担保人、被担保人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海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海关事务担保行为的行为性质及其救济
海关事务担保的担保金额的标准:
• 1987年海关总署颁布《海关关于进出口货物申请担保 管理办法》:主要适用进出口货物和物品的担保放行 • 1987年的《海关法》规定关税征收担保 • 《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规定了海关行政处罚 执行担保 • 2000年海关法第六章,其他章节涉及关税征收、处罚等 • 2003年《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 2004年《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4)海关行政强制措施的担保
• 适用的情况: 提供担保,否则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措施 海关调查中,对于违法嫌疑货物、物品、运输工 具,无法或不便扣留的; 海关稽查或者办理案件中,对有违法嫌疑的货物无 法或不便封存以及需要追征、补征税款的; 海关依法扣留的违法嫌疑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或者其他等值 财产时,当事人可以向海关申请解除或者免予扣留的; • 排除适用情况: 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属于禁止进出境的; 或者必须以原物作为证据的; 或者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不适用担保。
• 提前放行货物的担保——“可以”在办结海关手续前, 向海关申请提供担保 • 当事人向海关申报办理特定海关业务的担保 —— “应当” 按照海关要求提供担保 • 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的情况下的担保 — — “ 依法” 收取担保
特定海关业务的担保:
• • • • • • 办理货物、物品暂时进出境手续的; 办理货物进境修理和出境加工手续的; 办理租赁货物进口手续的; 将海关监管货物向金融机构设立抵押贷款的; 办理集中申报手续的; 保税货物办理有关海关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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