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宣告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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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宣告程序的提出
无效宣告请求的法定理由(R65.2)
专利的主题不符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定义(A2) 专利的主题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依赖遗传资 源完成的发明,遗传资源的获取或利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A5) 专利的主题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A25) 违反保密审查规定,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向外国申请专利(A20.1)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A22)
专利权人的答复
答复期限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答复期限内(通常是一个月) 提交答复意见。
专利权的答复
举证期限(专利权人举证)
专利权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答复期限内提 交证据,但对于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 定形式的公证书、原件等证据,可以在口头审理辩论 终结前补充。否则,不予考虑。 专利权人提交或者补充证据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对 提交或者补充的证据具体说明。否则,不予考虑。

出版
除专利申请未公开的外,全部公开 有诉讼,判决生效后,决定与判决一起公开

送达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应 当将无效决定送达双方当事人 对涉及侵权的案件,在审理前曾通知人民法院或者地方局 的,应当将决定和结案通知书送达有关人民法院或者地方 局

登记和公告
宣告专利权全部或部分无效的决定,当事人未在收到决定 之日起三个月内起诉或者法院生效判决维持无效决定的, 由专利局予以登记和公告。
无效宣告程序的提出
无效宣告请求的法定理由(R65.2)

外观设计专利属于现有设计或同样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或者与现有设 计或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没有明显区别;或者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 法权利相冲突(A23) 专利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A26.3) 专利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未清楚地限定要求保护的范围 (A26.4) 外观设计专利的图片或照片未清楚地显示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A27.2) 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R20.2) 修改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或者原图片或照片表示的 范围(A33) 分案申请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R43.1)
案件的结案方式
主动撤回(R72) 视为撤回 驳回请求 复审无效决定
• 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 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 • 维持专利权有效 被宣告无效的部分应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无效程序的其他事务

1、更正制度

种类:受理、通知书、审查决定、视为撤回、其他处 理决定
(注:审查决定的更正仅明显的文字错误)。

方法:主任批准后,通知当事人
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是外文的,提交其中文译文的期 限适用该证据的举证期限。
专利权人的答复
3、举证期限(延期举证)
对于有证据表明因无法克服的困难在所述期限内不能提交的证据,当事人可以在 所述期限内书面请求延期提交。不允许延期提交明显不公平的,允许延期提交。
专利权人的答复
专利文件的修改(A69)

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 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 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专 利说明书和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 得修改图片、照片和简要说明。 在满足修改原则的前提下,修改权利要求书的 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 术方案的删除。
谢谢
2014.9.18
无效审查程序的其他事务
2、审查决定

构成
著录项目 法律依据 决定要点 案由


决定的理由
结论
无效审查程序的其他事务
2、审查决定

审批
合议组:对审查决定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结论以及决 定文件的形式和文字负全面责任。 主任审批:五人合议组的案件、表决意见不一致、法院撤 销重审,对审查决定的法律适用及结论负审批责任。(注: 提交主任审批之前先向处长汇报)
无效的审查流程图
无效程序的形式审查
1、客体
1、客体
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包括已经终止或者放弃的专利 (自申请日起放弃的除外)。
以下情形不予受理:


不是针对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
复审委已作出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的决定且已生效, 针对已经被宣告无效的部分提出请求的
无效程序的形式审查
2、主体 任何单位或个人。 以下情形不予受理:
法律效力(决定发给请求人及其专利权人,并由专利行政部正门登记 和公告)
司法救济(对决定不服的,可以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 起诉)
审查原则
合法原则
公正执法原则
请求原则 依职权审查原则 听证原则 公开原则
注:无效特定原则
一事不再理原则 当事人处置原则 保密原则
无效宣告的程序
陈杰 2014.9.17
无效程序的定义

无效宣告程序是指专利公告授权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依当事人请 求而启动的、通常为双方当事人参加的程序。
无效程序的设立目的及性质

无效程序是依请求人提出请求而启动的对不当授权的行政纠正程
序。

有效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一般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理 由、证据和范围进行审查,不承担对专利有效性全面审查的义务。
(1)明确到具体的权利要求
( 2 )未明确的,应当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
满未补正的,请求视为未提出。(通知书有记 载,一般为一个月)
无效宣告程序的提出
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
无效宣告理由仅限于细则第65条第2款规定的理由, 并且应当以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的条、款、项 作为独立的理由提出。 无效宣告理由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2款规 定的理由的,不予受理(R66.1)。
无效程序的形式审查
5、费用(发明3000,新型和外观1500,均不予以减缓)

一个月内缴纳、缴足; 未缴纳或缴足的,视为未提出
无效程序的形式审查
6、委托手续
提交无效宣告程序授权委托书;
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专利权人委托的专利代理机 构仅限于无效程序事务的,无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无效审查程序的其他事务
生效判决撤销后的审查程序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审查决定被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撤销后, 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因主要证据不足或者法律适用错误导致审查决定被撤销的,不得 以相同的理由和证据作出与原决定相同的决定。 因违反法定程序导致审查决定被撤销的,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 在纠正程序错误的基础上,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请求人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以与在先合法权利相冲突请求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 但不能证明其是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


专利权人本人提出,请求全部无效、证据不是公开 出版物或者请求人不是共有专利权的所有专利权人的;
多个请求人共同提出一件无效请求的;
无效程序的形式审查
无效范围、理由和证据

未明确无效范围的,补正,未补正的视为未提 出;
无效宣告程序的提出
举证期限(请求人举证)
在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补充证据的,一般不 予考虑,但下列情形除外: (1)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或 者提交的反证,在指定期限内补充证据,并在该 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 (2)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公知常识性证据 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书、原件等证 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 宣告理由的。
无效宣告程序的提出
举证
提交有证据的,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 明无效理由,否则,不予考虑。 提交的证据是外文的,应当提交相应的中文译文, 未提交中文译文的,外文证据视为未提交。 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申请日前已经
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
专利权无效,但未提交证明权利冲突的证据的, 不予受理(R66.3)。

兼顾公共利益:可以依职权对请求人未提及的理由进行审查。
无效程序的法律依据
提出(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 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 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审查(请求书、受理要求、增加理由证据、转文、修改时机、口审、 期限、主动撤回)




专利属于重复授权(A9)
无效宣告程序的提出
具体说明无效理由
请求人应当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提交有证据 的,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 请求人未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的,或者提交有 证据但未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 理由的,或者未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的, 其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


无效理由不是R65.2,不予受理;
是否存在一事不再理的问题; 以与他人在先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由请求宣告外 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未提供证据的,不予受理; 未具体说明无效理由的、未结合证据具体说明 无效理由的、未指明无效理由依据证据的,不予 受理;
无效程序的形式审查
4、文件形式

一式两份; 规定格式; 不符合规定格式,补正,未补正或两次补正不 合格的,视为未提出。
作出审查决定。
无效程序的的合议审查
案件的合并审理
针对一项专利权的多个无效宣告案件,尽可能合并口 头审理; 针对不同专利权的无效宣告案件,部分或者全部当事 人相同且案件事实相互关联的,可以依据当事人书面 请求或者自行决定合并口头审理。 合并审理的各无效宣告案件的证据不得相互组合使用。
无效程序的合议审查
无效审查程序的其他事务
无效程序的中止 专利权:权属纠纷、财产保全 适用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7节 对于提交给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中止请求书的处理
无效审查程序的其他事务
无效程序的终止
主动撤回(R72) 视为撤回 驳回请求 当事人未起诉或者生效判决维持无效决定 无效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且该决定生效,针对该专利权的其他无效宣告案 件终止


无效程序的合议审查

合议审查的流程图
无效程序的合议审查
审查范围
(1)请求原则
(2)依职权原则
无效程序的合议审查
审查方式的选择
请求人证据充分,全部理由成立:专利权人未要求进行口头审理, 可针对请求人请求的无效范围无效的,发合议组告知通知后直接 作出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的审查决定;书面 请求人部分理由成立:请求人请求宣告无效的范围部分成立,通 过口审结案;口审 专利权人答复理由充分,将维持专利有效:通过转文或发审查通 知书,或者口审结案;书面或口审 专利权人未答复,将维持专利权有效的:通过发审查通知书或者 口审结案。书面或口审 在发出口审通知后,如因当事人原因,口审无法按期举行,可直接
双方委托相同的代理机构的,通知变更;
根据A19.1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而未委托的,不予受理; 委托多个专利代理机构的,应书面指定收件人;


公民代理:口Hale Waihona Puke Baidu陈述意见和接收当庭转送文件;
特别授权:代为承认,代为修改,代为和解,代为撤回 无效请求。
无效宣告的提出
1、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
1、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全部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无效宣告程序的提出
无效宣告理由的增加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增加无效 理由的,应当在该期限内对所增加的无效理由具 体说明;否则,不予考虑。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增加无效 理由的,一般不予考虑,但下列情形除外: (1)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在 指定期限内增加无效宣告理由,并在该期限内对 所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具体说明的; (2)对明显与提交的证据不相对应的无效宣告理由 进行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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