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林业司法鉴定机构改制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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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化工作。根据“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这一原则,笔者建议,尽快出台一部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生态环境保护法》,明确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及其相关违法责任,逐步构建生态环境保护信用评价体系,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在《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中增加有关破坏生态环境的侵权责任的规定,加大生态公益诉讼的支持力度;修改《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规定或相关司法解释,降低入刑条件,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者严惩重罚力度,特别是要加大财产刑的处罚力度,彻底剥夺犯罪分子非法获利和再次犯罪的能力。需要强调的是,该类犯罪的立案和侦查工作,应明确由一个专业警种(或一支专门队伍)来承担。

(二)改革方向——规范执法主

体,实现队伍正规化

1996年,俄罗斯就成立了“莫斯

科预防生态违法警察管理局”。随

后,德国、法国和美国相继成立了专

门负责环境保护的警察队伍。而我

国,一直在探索一支适合生态环境

执法的警察队伍。从最早的2006

年在河北省安平县成立环境保护派

出所,到2008年在云南省昆明市公

安局成立环境保护分局,再到2014

年在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经济犯罪

案件侦查支队下设环境犯罪侦查大

队,以及2017年11月在广西浦北县

成立生态安全警察队伍。从“环境

警察”走向“生态警察”的称谓变化

可以看出生态环境执法主体从无到

有,从弱到强,不断走向规范化、正

规化、职业化,执法水平不断提高,

成效显著。

规范生态环境执法主体,应该

由一支专业的、高效的、相对独立于

各行政机关的执法力量,要既能行

使《生态环境保护法》行政执法权,

又能行使《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六节

所有犯罪案件立案和侦查权,森林

公安当之无愧。因此,森林公安应

当加快改革与发展步伐,加强队伍

正规化建设,积极探讨执法范畴的

延伸领域,整合生态环境保护各个

部门的职能,进一步拓展与优化执

法权限,专司保护生态与环境资

源,将有足够的能力推进生态文明

建设。

(作者罗燕喜系广东省森林公安局

党委书记、局长,

吴刚系广东省森林公安局民警)

(责任编辑刘允杰)

自2008年以来,云南省已有十多个行政事业单位发起、在司法厅登记注册的林业综合司法鉴定中心。此类司法鉴定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核准鉴定范围包括木材、林地、林木、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司法

鉴定及环境污染检测。从性质和法

律地位看,林业司法鉴定机构为面

向社会服务的鉴定机构,属于环境

损害司法鉴定类别。上述司法鉴定

机构具有明显特点:除个别机构外,

多数鉴定机构人员素质;机构规模、

技术水平参差不齐;部分机构管理

混乱,鉴定质量较差;多数机构小而

散,缺乏林业司法鉴定领域相关标

准、科学的检测方法和实验室的认证认可。

在面向社会服务的鉴定机构中,由行政单位或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发起的鉴定机构不在少数。然而,这么多鉴定机构在机构性质、公益性与营利性质的界定模糊不清,与现行相关政策冲突等方面问题突出。这些问题集中反映出鉴定机构的归属对鉴定机构地位和作用的影响,决定着鉴定机构能否长期稳定发展。目前,有关司法鉴定领域的论述主要集中在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方面。江智明、王岩的“运行机制的二元化理论”使用政府设置与非政府设置对鉴定机构的性质作了区分,但也仅仅停留在鉴定机构的设置、分布方面,没有就归属问题展开相关的论述。其他尚未有文章研究鉴定机构的归属对鉴定机构工作的影响,而一味地强调我国司法鉴定机构设置应侧重于公益性质的鉴定机构,也就是由科研院校内设或依托科研院校成立的鉴定机构,全面面向社会、市场化的鉴定机构仅仅作为一种补充。笔者认为这样的观点仅仅停留在一种理想化状态,不符合我国目前存在的社会鉴定机构实际情况,不利于管理层有针对性地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管理。

一、云南林业司法鉴定机构脱钩改制情况

在十多个云南林业司法鉴定机构中,10个依托林业局调查队成立,4个依托科研单位和协会成立,多数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为公职人员担

任,鉴定人、鉴定辅助人及机构管理

人员大多也为公职。笔者在对云南

林业司法鉴定机构现状了解后,进

一步深入探究林业司法鉴定机构的

改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云南林业司法鉴定机构面

临的问题和原因

依托林业主管部门调查规划队

伍成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多为当地林

业执法机构发起成立,对满足当地

林业执法需要,保障诉讼时效,节约

办案成本,甚至为林业执法、现场勘

查取证等都起到积极作用。鉴定机

构依托这些单位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案源得到充分保障,在鉴定活动中

的经费使用也尽可能搭车执法过

程。但此类鉴定机构存在的问题也

是显而易见的:

1.技术力量和硬件设施不足。

林业司法鉴定属于新兴的司法鉴定

专业。鉴定机构审批门槛低,技术

水平和硬件设施要求不严。各地为

解决燃眉之急蜂拥而上,导致此类

鉴定机构规模较小,鉴定人技术水

平不高,管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硬

件设施不足、业务管理、财务管理混

乱,出具的鉴定文书质量低,错鉴时

有发生。

2.经营情况不佳。林业执法机

构发起成立的鉴定机构虽然案源有

所保障,但范围仅限于林业执法机

构内部,案件的收费多半拖欠或不

支付。在体制内的这种鉴定机构及

鉴定人又不能因为收不上费用而不

予受理,导致多数鉴定机构入不敷

出。一方面严重打击了鉴定人的积

极性,另一方面发起单位补贴鉴定

机构的做法给发起单位带来很大风

险。依托科研院所成立的鉴定机构

同样存在管理不规范、鉴定质量不

高、无法拓展市场、形不成规模效应

等情况。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根本在于

发起单位特别是行政机关有自己的

职能,没有专业人员对鉴定机构进

行规范管理、质量控制、技术研发

等,也不可能投入研发和管理经费,

顶多搭个架子,满足基本需求,为应

付司法鉴定改革及变化带来的工作

要求,规避风险。对于与鉴定机构

相关的管理和鉴定人而言,鉴定与

管理不是自己的主要工作职责,无

从业积极性,在鉴定活动中他们要

么敷衍了事,要么拖慢进度,鉴定质

量难以保证,而且容易出现错鉴、作

伪证等严重问题。

(二)改制的直接原因

1.从云南林业司法鉴定机构归

属情况看,发起单位一般为林业执

法机构或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除

了后期成立的个别机构以个人名义

登记外,其余均为单位。此类鉴定

机构应属国有资产。根据云南省人

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云南省行政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云政

办发〔2008〕173号),应当按照国家

关于党政机关和所办经济实体脱钩

的规定进行脱钩。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

定》(下称《决定》)第七条规定了“侦

查机关根据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

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

司法鉴定业务”。虽然林业司法鉴

定机构不属于上述职权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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