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件诉讼》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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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时效期届满之后,权利人尽管丧失了赔偿的 胜诉权,但这并不意味着他的实体权利本身因此而消 灭。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 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因此,尽管受害 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能予以支持,但仍可向加害 人提出赔偿的请求。如果加害人自愿履行赔偿义务, 受害人仍然可以实现自己的受偿权利;如果加害人不 愿意履行,则不能强制其赔偿。因此,刘某可以向幼 儿园请求赔偿损失。经协商,如果幼儿园方同意赔偿, 她就可以实现赔偿的要求;如果园方不同意赔偿,也 是符合法律精神的,刘某不得强迫幼儿园赔偿损失。
此后不久,妹妹却改变了说法,她不承认是入股, 坚持是借钱,这个厂子属她个人所有,并且还逼着住在 厂内的一个哥哥搬出去,要收回房子供生产用。那个哥 哥之所以住在厂内,是因为当初凑钱买厂时他把自己的 住房卖了,他当然不同意搬出去,况且在别处也没房子, 他能往哪儿搬?于是,妹妹一纸诉状送到法院,告哥哥 侵占了自己的房屋所有权。由于是家庭合伙经营,都是 口头协议,没形成任何文字材料,所以哥哥一方拿不出 证据来;而妹妹一方却有经营执照等作为证据支持自己 的诉讼请求。
发生在北京某银行储蓄所的一起案子也很有特点。 取款人要求本金续存取走利息,但是营业员工作失误, 不但给他办了续存取了利息,还把本金也给了他。涉及 几万块钱。事后,取款人不承认给了本金。双方协调解 决无效,储蓄所将取款人告到法院,并提供了有关内容 录像带、录音带。此案的鉴定被委托给鉴定中心。经检 验,取款人与营业员的对话很多,先一条条列下来,然 后进行声纹鉴定。最后,鉴定中心向法院提交的鉴定报 告,包括录像、对话内容、声纹三项内容,均认定了取 款人。法院据此作出判决,被告老老实实退了钱。
诉讼时效制度还包括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 长。中止是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 或其它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 除之日继续计算。中断,是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呈 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从中断时起诉时 效期间重新计算。延长,是20年长期诉讼时效期间届 满之后,有特殊情况的。
案例一
【案情】某初三毕业班的一位刘姓女生,9年前的某日,在 某幼儿园上大班时(当时年仅六岁)的一次游戏课玩滑梯时, 由于带班老师注意力分散,使其从滑梯高处不慎跌落地面,折 断了左手无名指。当时,幼儿园方面及时将孩子送到临近一家 医院救治,支付了医疗费、家长护理费、孩子营养费等一切费 用,并多次带着礼品到医院及学生家中探望,向家长赔礼道歉。 家长对幼儿园真诚的态度与善后处理很满意,也十分感激,打 消了原来想要求幼儿园赔偿损失的念头,再没有向幼儿园提出 任何要求,园方与家长之间就此了结了这件事。9年后,刘某 面临初中毕业,家长希望她报考一所音乐艺术学校,但在体检 时发现她的左手无名指因外伤留下明显残疾,不能报考这类艺 术学校。为此,家长向女儿9年前就读的幼儿园提出高额赔偿 损失的要求。认为女儿的残疾是由于当时幼儿园过错造成的, 应当承担赔偿。
3.承办律师的首要职责: 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与侦查机关取得联 系,向其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信函,并 出示律师执业证。 承办律师应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 名,及时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要求。
4.会见犯罪嫌疑人 1)律师会见未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 单位或者律师事务所进行。会见时其他人不应在场。 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者盲、聋、哑人的,律 师会见时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应当在场。 2)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 过批准。
本案中,刘某受到伤害是9年前的事情,她的法 定监护人知道其健康权被侵害。按照法律规定,应当 适用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诉讼时效应当从当 时家长知道孩子受伤时的1990年6月计算,刘的法定监 护人没有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到1991年6月止,就超 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了。如果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 的法定事由与人民法院认为正当延长的理由,人民法 院就不再保护她的损害赔偿的权利。她可以起诉,但 人民法院只能判决她败诉。
据传媒报道,新的证据规则公布后,有些大公司 专门在谈判室、财务部等处加装了录音录像设备,以 便将重要的活动同步记录下来。许多市民去购房时也 带上了录音机,以免在卖方事先的承诺不兑现时自己 拿不出证据来。但是,仅仅有了证据意识还不够,还 应该知道一些相关的常识,否则,辛辛苦苦取来的证 据很可能不具备鉴定条件。据有关专家介绍,这与录 音设备、录音方式等都有关系。为了确保录音证据的 鉴定条件,最好能了解一些有关录音的常识。 一部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减少了当事人举证的难 度。或许,我们真的该考虑一下,为了应对可能发生 的诉讼,适时揿下录音键,让口说有凭成为现实。
仅有证据意识还不够 在那起兄妹房产纠纷案中,幸亏哥哥多了个心眼, 偷偷做了录音,否则,他们除了自己的陈述外,真是就 拿不出任何证据了。李敬阳在向记者介绍这起案件时说: “我们以前也接过类似的案件,审案的法院就认为,录 音带虽是偷录的,但它是能说明案件情况的惟一证据, 为什么不能用呢?那时侯,有的地方把这样的鉴定结论 是作为参考资料来用的。” 经口头协议形成的民间经济交往,如果一方不认账 了,那么录音便是另一方事后固定证据的惟一方法。这 里面的确包含着一个证据意识问题。因为在多数情况下, 离开了证据就谈不到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3)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 押犯罪嫌疑人的,不需要经过批准。律师有权要求侦 查机关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 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 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 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侦查机关根据 案件情况与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对于侦查机关不依法 安排会见的,律师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纠正。
然而,意想不到的事在案件中是屡见不鲜的。就在 那次家庭协调会上,有一个哥哥偷偷录了音,其中有妹 妹承认是入股经营的话。录音带立马被交给法庭。但这 也仍然于事无补。妹妹在质证中提出两条:1、录音带上 的话不是我说的;2、这样的录音用科技手段可以伪造。 法院最后判决妹妹胜诉。 哥哥一方对判决不服,告到了市检察院,并提交了 微型录音带一盘。今年3月中旬,当地检察机关将录音带 送到鉴定中心委托鉴定。得出的鉴定结论是:录音带无 剪辑;几名话者身份均认定。根据这一结论,当地检察 院准备对此案的判决提出抗诉。
“从目前看提问题的比较多,真正送到鉴定中心来 鉴定的属于‘偷录’资料的只有一例,估计很快就会多 起来……” 这是一起发生在某市的法院已作出判决的民事案件。 几年前,一家兄妹几人凑钱买下了一家快倒闭的小工厂。 当时他们商量好算是合伙经营。由于妹妹是原工厂的职 工,懂得业务,就由她办的执照,经营也由她负责。买 厂子时花费了十几万,而现在厂子升值到80万以上,生 产效益也很好。纠纷是由妹妹引发的:经营已经有了赢 利,但她从不与哥哥们分红,也没开过股东会。为此, 他们举行过一次家庭会议,由老父亲出面协调此事。会 上,包括妹妹在内大家都说得明明白白,当初是合资买 厂,属于入股经营,如有赢利理应分红。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我国诉讼时效期间分三
种: 1.短期诉讼时效为1年,只适用于身体受到伤害、 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2.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适用于除上述内容之外 的一般民事法律关系。 3.长期诉讼时效为20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 但超过20年的,人 民法院不予保护。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 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 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 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与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 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 查机关批准。
2.律师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主要作用: 1)会见犯罪嫌疑人; 2)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3)代为申请取保候审或协助办理取保候审; 4)代理申诉与控告。
合法偷拍偷录证据有效--视听资料 证据被激活
自进入2002年,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以下简称 “鉴定中心”)文件鉴定处声纹实验室就不断接到各 地打来的咨询电话。打电话的人虽然身份各异但所关 心的问题大体相同:他们手中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录音带能不能做鉴定? 需要什么样的样本材料?你们的鉴定结论法庭是否承 认?
语音司法鉴定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已存在许多年了。 早在1989年通过的行政诉讼法、1991年通过的民事诉讼 法、1996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中,都已分别将视听材料 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予以规定。鉴定中心是在1990 年开展声纹鉴定工作的,到目前他们已完成数百起案件 的声纹鉴定。 那么,为什么包括从事政法工作在内的许多人对声 纹鉴定远不如像对诸如指纹、痕迹等鉴定那样熟悉? 分析这里的原因时说,一是从总体上看,各类案件 中有录音材料的不多;再就是与过去的司法规定有关。
而在此前,鉴定中心所受理的民事案件基本上不 存在“偷录”的情况。比如,1998年有一起期货交易 纠纷案,户主在交易中亏了100多万,他一查交易记录, 说有些指令不是他下的,这里面有欺诈。他每次都是 通过电话指令操盘手交易,每一单交易指令都有录音。 这样的案子显然很容易搞清楚责任在谁。经对录音鉴 定,认定每一单交易均是按用户指令操作的。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一项司法解释中规定:在民事案 件中,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谈话录音资料,不具有 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按此规定,许多案件中出 现的录音资料,只要是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录制,都被 排除到证据之外。 在民事案件中录音材料是一种很便于当事人提取的 证据,但由于把“未经当事人同意”与“非法”画等号 的司法解释,使得录音资料证据的出现少之又少。对此, 一些司法人员与法学专家结合相关案例在报刊上展开讨 论,明确表示了不同见解,希望将来在民事证据法中对 音像资料的使用作出更细致的规定,从而将已陷入尴尬 境地的音像资料证据激活。
【分析】本案涉及到民法上的诉讼时效问题。诉讼 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了 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的法律制度。权利 的保护有时间限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人民法院对 权利人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保护,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因此,受害人申请人 民法院支持其赔偿损失的起诉,必须在诉讼时效期间 提出。
当您家人犯罪被羁押后如何办?
当家人或亲朋好友突然被公安机关带走后,一般 说来,都会惊惶失措,不知如何处理?结合从事多年 刑事辩护律师工作的经验,我们将遇到此种情况下的 处理思路与方式、方法简单介绍一下,希望能对大家 面临此困惑、困难时,能有所裨益。
一、聘请律师问题 在我国,刑事案件聘请律师已是使犯罪嫌疑人相 关权益得到保护与实现的最好选择。限于篇幅所限, 在本文中仅就犯罪嫌疑人突然被羁押后,律师的作用 做一简要概述。 1. 聘请律师的时间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 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 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 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 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4)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犯罪 嫌疑人,应向侦查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批准。侦 查机关不批准会见的,律师应当要求其出具书面决定; 如果不是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本身涉及国家秘密的,律 师可以提出复议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5)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携带以下文件: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信函;律师 本人的律师执业证;
2001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1995年的有关规 定作了修改。按照新规定,合法的偷拍偷录证据有效。 从声纹鉴定室收到的咨询电话猛增这一点看,新规 定出台后,音像资料证据确实已被激活。尽管这一规 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才施行,但在此前人们已经开始 进行这方面的准备工作了。 这样的录音资料能作为证据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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