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政策解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外汇管理政策解读
为规范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外汇管理,防范金融风险,便利银行为“走出去”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促进中外资银行平等竞争,外汇局经过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日前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以下简称《通知》),于2009年8月1日施行。如何准确理解并执行《通知》,对银行正确办理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业务,较为重要。
一、关于管理思路。目前,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在依法取得离岸银行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银行开立的离岸账户,一类是在其他境内银行开立的账户。第二类账户没有明确是离岸账户,原则上应视同在岸账户管理,特别是资本项目账户和在中资银行开立的账户。据此,对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的管理,也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完全按照离岸账户管理。二是纳入在岸管理,视同境内机构开户管理,毕竟大部分境内银行没有依法取得离岸银行业务经营资格。但按照离岸账户管理,涉及市场准入问题;按照在岸账户管理,与部分银行特别是外资银行当前业务实际不符。为减少对银行的影响,兼顾中外资银行业务习惯,在现行制度框架内完善管理,《通知》尊重银行业务经营实际,没有简单选择是离岸管理还是在岸管理,而是紧密结合我国银行业务发展实际,整合了两个管理思路中的合理部分,既不是完全的离岸管理,也不是纯粹的在岸管理。即从利于吸引外资,鼓励银行充分竞争角度,放宽境外机构在境内开户限制,简化了通过境内外汇账户与境外的交易审核手续,与境内交易按照跨境交易管理。同时,为防范风险,明确将该类账户存款纳入银行短期外债管理,按规定缴纳存款准备金等。
但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和离岸账户还是有着明显区别。离岸账户只能在经批准取得离岸银行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离岸银行部开立,目前只有少数几家银行可以办理;而《通知》规范的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特指那些在非离岸银行部开立的外汇账户。因此对其标识也分别予以规范。并且,离岸账户资金不纳入银行外债指标管理,不缴存存款准备金,而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内资金纳入银行外债指标管理,并按规定缴存存款准备金。此外,两类账户的收支范围也有着根本区别,离岸账户的收支范围因政策环境不同明显比其他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要宽泛许多。
二、关于开户资料审核责任和资金运用。开户审核资料,《通知》对此未做统一明确要求,主要是考虑到如果规范的过于繁琐,不利于银行执行,并且银行均有内控程序,对开立账户有着严格的内部审核条件。因此,《通知》只做了应当审核境外合法注册成立文件的原则规定,即将审核责任交给了银行。银行必须遵循了解客户原则,严格审核境外机构合法注册成立文件的原件等,在把握客户真实、合法的基础上,方能为境外机构开立境内外汇账户,办理外汇收支业务。否则,境内银行要么不开展此项业务,要么将承担因审核不实而导致的相应法律责任,既可能是行政或者民事责任,也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但考虑到境内银行实际业务操作特点,特别是中资银行的习惯,《通知》要求开户资料必须提供准确的对应中文翻译,外汇账户名称即可以与境外机构合法注册证明文件名称一致,也可以与对应中文翻译一致。部分外资银行实践中要求境外机构合法证明文件翻译成英文,其外汇账户名称即可以和英文翻译保持一致,也可和中文翻译保持一致。
至于外汇账户内资金的运用,则由境内银行在监管框架下按照商业惯例执行。账户没有币种和数量限制,账户内资金纳入银行经营头寸统一运用,按规定缴存存款准备金,但需要在外汇局核定的外债指标范围内。可以存为定期或者结构性存款,利息按规定遵循商业惯例办理即可,也可以在符合有关监管部门关于境外放款或者授信规定的前提下开立信用证等,如按规定纳入银行外债指标管理,办理境外债权登记等。但如果该账户资金对境内构成直接或者间接投资,则需要按照当前有关外商直接投资或者有关资本市场开放的规定办理,履行相关批准、备案等手续或者通过合适的境外投资机构办理。总而言之,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资金运用,必须在现行监管框架下进行,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否则,应待有关政策明确后方可办理。为此,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业务对银行风险控制提出了更高要求。境内银行特别是中资银行要加强内部风险控制,谨慎经营,控制客户识别、外债指标、客户履约不能等各类风险,如仅限总行或者经营能力和风险控制较强的部分分行开办,不要不加限制,遍地开花,造成经营和政策违规等风险。并且,将该外汇账户纳入外汇账户信息管理系统,通过外汇账户信息交换平台,报送开户信息、余额变动情况和收支
明细。为此,境内银行需要提前做好内部系统调整,满足外汇局系统要求,《通知》实施之日起18个月内,银行要完成内部系统调整工作。在此期间,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不需要通过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向外汇局报送相关信息。外汇局将根据银行系统调整、与外汇局系统接口建设等情况,另行通知报送时间。
三、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的收支管理。与境外、离岸银行账户、境外机构其他境内外汇账户以及境内机构和个人之间的外汇收支,银行凭境外机构指令即客户填写的会计支付凭证直接办理支付或者收账手续,外汇局不要求银行审核相应商业单据和凭证。需要指出的是,这只是外汇局不要求,但银行仍需要遵循了解客户原则,保证外汇收支的真实合法。另外一个问题是直接办理,是否可以不先做资金性质申报而直接入账,对此,《通知》予以肯定,但同时也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除外,即如果将来外汇局要求先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或者报告资金性质,境外机构需按规定履行报告程序后方可办理入账手续。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支付或者从其收汇,境内机构或者个人的经办银行应当按照跨境外汇收支管理,要求境内机构和个人提供有效商业单据和凭证。如服务贸易对外支付,需要按规定提供税务凭证,货物贸易还需进行进口报关单或者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资本项下按规定审核外汇局的核准文件等。
此外,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不允许存取外币现钞,不得直接或者变相结汇。在没有相应审核规范的情况下,外汇局也不得进行任何审批。结汇只有在符合有关境内贷款项下境外担保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境内符合规定的贷款人无法履约,境外机构履行担保责任,按规定由银行申请经外汇局批准后,方可办理银行本外币头寸不匹配项下的结汇。
四、关于国际收支申报。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与境外的涉外收付款,境内银行应当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先为境外机构建立单位基本情况表,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或者境外汇款申请书等。与境内机构或者个人发生的收付款,由境内机构或者个人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填写相关涉外收入申报单或者境外汇款申请书。当然,在境外机构标注NRA标识前,经办银行应在付款报文附言中注明NRA PAYMENT,以便境内收款银行识别。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支付时,要向银行说明收款账户性质,在交易附言中注明向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等。需要指出的是,境外机构与境内机构或者个人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业务暂不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与境内发生的收付款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间收付款业务无需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五、关于账户识别。为对境外机构外汇账户进行明显标识,便利统计和业务办理,同时与离岸外汇账户(OSA外汇账户)区分并避免外界对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之误解,《通知》将要求所有境外机构外汇账户必须标注NRA(NON-RESIDENT ACCOUNT)。需要标识NRA标识的账户,既包括普通境外商业机构在境内开立的外汇账户,无论其开户是否经外汇局批准,也包括驻华使领馆等。需要指出的是,在依法取得离岸银行业务资格的离岸银行部门开立的外汇账户,仍需按照相关规定标识OSA,不需改成NRA。并且,从银行角度考虑,拟对实现标注NRA的具体方式不作统一要求。只要达到外汇资金的收付方能有效识别账户性质之目的,银行可以选择在账户号码前直接标识NRA,即NRA在账号字段信息内,或者通过系统配对等技术变通方式标识NRA,NRA可以不在账号字段信息内,但表现结果和形式必须是NRA+外汇账户号码。
需要指出的是,对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银行需要在开户后至迟在办理相关外汇收支业务前代其向外汇局申请代码,同时完成基本信息登记,以便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通知》实施之日前已经开立的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银行应集中为其办理赋码和基本信息登记手续,最迟应在《通知》实施之日起18个月内完成,与系统改造同步,保证按规定报送外汇账户信息。
六、《通知》适用范围。境外机构在境内开立外汇账户,目前包括两大类。一是在取得离岸银行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银行,开立的离岸账户。二是在境内其他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通知》主要规范的对象。此类账户又可细分为以下三类:资本项目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包括外商直接投资保证类、收购类、前期费用类账户等,须经外汇局批准;与境内机构经常项目结算账户性质相同且主要在境内使用的外汇账户,因需要结汇或者提取现钞,也需经外汇局批准;其他外汇账户,不需结汇或者提取外币现钞,用于国内外结算或者存储资金,因历史原因主要在外资银行开立,不需经外汇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