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收购储存出让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土地收购储存出让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土地资源管理和土地调控。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8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土地收购储备出让。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并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土地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承担。

第三条市政府高度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国有划拨土地的供地、出让、转让,集体划拨土地的供地、流转,一律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办理手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私自签订征地协议和补偿协议。严禁国有划拨土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自行入市,对手成交。严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从事房地产开发和住宅建设。

第四条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供应、统一监管”土地经营机制。城市规划区内的存量土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转为经营性用地必须完全由政府控制。要充分发挥土地储备系统的调节作用。调整储量,公开交易。实行储备土地项目成本核算,规范资金运行。

第五条市政府委托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统一组织、调度、监管土地收购储备出让事宜。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发改局、建设局、规划局和房产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严格按规定程序核发相关的法定文书,依法履行职责,对非法交易和违规建设进行严格监管。

第六条对原行政划拨的国有土地改变为商业、旅游、金融、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和原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市政府要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第二章土地储备的计划与管理

第七条土地储备的计划与管理

(一)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二)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国土资源局、城投公司、发改局、规划局根据麻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三)凡商业、旅游、娱乐和房地产等经营性建设项目用地一律由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先收购储备。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先确定用地对象。

(四)市城投公司代表市政府对土地收购储备出让工作进行统一组织、调度和监管。加大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在审查项目时,应当与国土资源部门的年度用地计划相衔接,对无用地预审意见的不予核准。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要编制好计划出让地块和拟收购储备地块的详细规划,并将规划的各项详细控制性指标书面通知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作为制定收储和供地方案的依据。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对外招拍挂出让时,要将规划控制条件一并公布。市建设部门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办理相应的项目开工手续。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凭土地使用权证和规划许可证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所有权登记和二手房交易手续。市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管理,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市监察部门要对土地规划、收购、交易、供应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土地市场规范运作。

第三章土地的收购、储备

第八条土地收购、储备工作流程:

(一)受理;

(二)由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向市规划局发函明确土地用途和规划指标;

(三)市城投公司会同市国土资源、财政、规划等相关单位就经营性用地收储的有关问题(如收购方案、底价等)进行会审。

(四)向市政府呈报收储方案。

(五)商谈收购合同;

(六)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出让宗地的底价;

(七)向市政府呈报招拍挂出让方案;

(八)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招拍挂出让工作;

(九)出让成交价款入财政专户。

第九条土地收购储备的补偿原则、方式和标准:

(一)对规划控制范围内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收购的城市存量划拨土地作为政府储备用地的要坚持平衡、协调、互动、客观的原则。

(二)土地补偿按以下标准执行:

1原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补偿;合同未约定的根据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期限的余期和土地用途按基准地价核定土地收购价。

2原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除依法无偿收回的其他划拨土地按照下列方式予以适当补偿:补偿标准分地段按80000元/亩—1XX0元/亩进行补偿。

3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现行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规定予以补偿。

4地上有建筑物、附着物的由双方共同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5对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按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对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按拆迁政策进行补偿后。

第十条储备土地的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1城市规划区内闲置、荒芜的土地;

2因国家建设征收后未利用的土地;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4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改制或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5土地使用者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期限。满两年未动工开发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6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银行收回处置土地抵押权、法院依法裁定的土地;

7公路、铁路、矿场等经批准报废后收回的土地;

8土地使用者违反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被依法解除合同的土地;

9擅自改变划拨土地用途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10非法占用、转让土地。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11其他应依法收回的土地。

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报请市政府审批并办理法定收回手续后移交给市城投公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以上所列应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国有土地: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