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跟投资金及分红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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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制订目的

为明确并规范天山集团共享发展计划相关制度的执行,特针对共享发展计划项目涉及的跟投本金筹集、返还、项目分红等事项作出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天山集团所属各集团、各公司实行共享发展计划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及经营性公司股权合作项目的管理。

3 开发项目跟投管理规定

3.1跟投本金

3.1.1天山房地产开发项目原则上新开发项目全部适用跟投政策,项目所在开发集团应当在项目获取方案申报董事局决策会审批时,同步上报项目跟投方案一并审批,跟投方案中应列明跟投基数的确定、参与跟投的各集团及项目单位人员范围、跟投人员出资的标准、跟投股份的比例及预留股的设置等必要内容,董事局决策会在审批项目获取方案时对跟投方案一并审批,跟投资金在项目获取协议签订并完成资金支付前一个月内全部到位;

3.1.2跟投项目每月统计经营性现金流数据,每月10日前由各集团共享发展负责人报共享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当月统计中净现金流达到为正的项目,同步报集团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在获得集团财务部门审核同意后3日内报集团监审部门复核,在获得集团监审部门确认条件下5日内,由跟投项目公司提出跟投本金返回申请,经项目所在集团决策会审核后,报天山集团共享发展计划审核小组审核;

3.1.3集团共享发展审核小组在审查跟投项目本金返还申请完成后当月内,由共享发展委员会提请最近召开的董事局决策会审查批准;

3.1.4董事局决策会根据项目公司提出的本金返还申请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政策条件的做出同意返还的审批意见;

3.1.5获得董事局决策会审批同意的跟投本金返还申请项目,应当在审批后30天内,由跟投项目所在的集团财务部门安排资金返还完毕。

3.2.分红

3.2.1依据天山集团跟投项目管理办法,项目可售面积完成60%、85%、95%以上销售时,可以

依据实际回款测算效益情况,也可以合并到后期一并测算,分红方案提出的分红比例以提出分红申请时已达到的条件为准;

3.2.2分红方案在项目公司达到分红条件时,由项目公司提出,经对应集团决策会审核后,报集团审核小组审查无误报请天山集团董事局决策会审批;

3.2.3各项目公司在提出的分红方案内容中,要包括避免超额分配的措施和出现超额分配的追偿办法,并提交由现任项目经理和各对应集团总裁出具的对于出现未追偿部分承担补偿责任的承诺;

3.2.4董事局决策会批准分红方案后30天内,由各集团财务部组织安排项目公司将分红发放到跟投人员对应账户。

3.3 追偿

3.3.1开发项目在达到每次分红条件一个月内,由集团共享委员会组织财务、监审部门对项目分红及盈亏进行检查确认,对于超发本金及分红部分,责成各集团总裁和时任项目负责人在收到集团共享委员会通知后10日内追回超发资金,对于超发资金未及时返还的资金,在职人员从后续薪资中扣收(可结合当事人的月薪资额分期扣收)并按年化20%资金成本扣收相应费用,对于其他人员未及时返还部分,由各集团总裁和项目负责人各按50%比例承担;

3.3.2 开发项目在达到跟投合作退出条件后一个月内,由集团共享委员会牵头,财务、监审部门共同参加对于项目整体效益进行评定,评定结论经董事局决策会批准后,下发各集团。对于超发分红部分责成各集团在10日内追偿到位,如果项目整体亏损,对于亏损部分按跟投比例承担相应部分,最大额度不超过原有出资;在职人员未及时到位部分从后续薪资中扣收(可结合当事人的月薪资额分期扣收)并按年化20%资金成本扣收相应费用,对于其他人员未及时返还部分,由各集团总裁和项目负责人各按50%比例承担。

4经营性公司股权合作管理规定

4.1 入股资金。天山集团批准列入管理者团队股权合作的项目或经营性公司,在股权合作方案获得集团董事局决策会批准后一个月内,完成入股资金的筹集到位及股权合作相关协议的签订、对应登记手续的办理。

4.2 分红

4.2.1合作项目及公司每年4月份安排向集团财务部提出对上年度财务审计申请,并在获得财务审计确认后3日内日报集团监审部门复核;

4.2.2合作项目及公司在5月份安排将分红方案经各集团决策会审核后报集团审核小组审查,审核小组审查无误后由共享委员会提请董事局决策会审查批准;

4.2.3董事局决策会批准的分红方案由共享委员会督导,各集团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在方案批准后30天内将分红发放到管理者团队个人账户。

4.3调整及退出

4.3.1每年6月份为合作项目及公司的窗口期,可以办理分红、人员调整、政策调整事宜;

4.3.2集团内部因岗位调整失去跟投资格的调动人员可以办理退出合作股份并享受上年度分红,未发生岗位调整的跟投人员在约定的合作期内原则上不允许办理退出合作股份;考核年度内调离人员必须办理退出合作股份并不享受分红,如有亏损,退股时按比例承担对应亏损部分;考核年度后至分红方案审批前调离人员可以享受考核年度分红并原价退出投资,如考核年度亏损,退出的投资扣减应承担的亏损部分;所有退出的合作股份由各集团总裁及项目公司总经理安排新具备跟投合作条件的人员接受,未接受部分由各集团总裁和项目公司总经理等比例承担接受;

4.3.3达到约定的投资合作期,由合作项目及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提出继续或终止合作的方案申请,经各集团决策会同意并报审核小组签发意见后报董事局决策会审批;

4.3.4批准终止合作的,在审批后30天内完成对应协议的解除、入股资金的返还,返还的入股资金价格参照审批时项目及公司净资产价值由董事局决策会确定,如终止合作时处于亏损状态,退出投资时扣除相应亏损部分,扣除额最多不超过其全部投资。

5 罚则

5.1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归集跟投资金到位的,逾期部分减发对应集团总裁岗位补贴每日500元,上限到10000元;减发项目公司负责人岗位补贴每日300元,上限6000元;减发共享发展负责人岗位补贴每日100元,上限2000元。

5.2开发项目未按规定上报净现金流报告的,减发各集团共享发展负责人、项目公司负责人、各集团财务负责人岗位补贴100元,对应集团总裁200元。

5.3未按期完成董事局决策会批准的跟投本金返还的,逾期部分减发对应集团总裁岗位补贴每日500元,上限到10000元;减发对应集团财务负责人岗位补贴每日300元,上限到6000元;减发共享发展负责人岗位补贴每日100元,上限2000元。

5.4未按董事局决策会批准的分红方案发放分红到位的,逾期部分减发对应集团总裁岗位补贴每日200元,上限4000元;减发财务负责人岗位补贴每日200元,上限4000元;减发共享发展负责人岗位补贴每日100元上限2000元。

5.5出现因跟投或股权合作项目最终亏损,导致返本或分红超额情况下,集团共享委员会组织财务、监审部门有权根据情况随时制定追偿方案报集团董事局决策会批准后,责成项目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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