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侵权法中过失侵权构成要件之注意义务及其检验规则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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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侵权法中过失侵权构成要件之注意义务及其检验规则评析

[摘要]注意义务是英美侵权法中过失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核心要素,也成为与大陆法系侵权法过失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区别之一。在过失已成为现代英美侵权法中侵权主要表现形式的今天,进一步研究注意义务及其检验规则成为法官作出过失构成与否的判断的必要前提,从而为创立更加合理的检验规则奠定理论上的基础。

[关键词]过失侵权;注意义务;检验规则

一、英美法系注意义务(duty of care)概念之演变

一般注意义务作为侵权行为法特有的“规范发生器”,各国都有相应规定。①注意义务是英美侵权法中最有争议的部分,它犹如一匹桀骜不驯的野马,使英国上议院如坐针毡。②其概念的形成和地位的确立都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在英美法司法判例发展的基础上逐渐被接受和确立的。

自19世纪以来,随着工业和城市化的发展,保险业兴盛并对传统法律保护的利益的救济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由于英美国家的社会基础或生活方式从传统的农业经济为基础转变为以工业制造业和现在的以城市为中心的系列活动——金融、电信通讯以及信息技术为基础。因此,人们面临的主要社会威胁由传统的暴力侵犯和其他故意侵害威胁转变为由于过失与疏忽引致的威胁。事实上,新的社会威胁在信息产业的迅猛发展中产生并与电子信息技术紧密相关,甚至无需因疏忽而导致损害的发生。其结果是过失侵权成为现代英美侵权法中最具活力、变化最快的责任领域和表现形式。

在司法判例实务中,法官们在解释判决时越来越倾向于阐述合法性的同时为其判决披上符合政策的外衣,“注意义务”的概念在此基础上产生并不断扩大适用范围。具体而言, 英国Buller1768 年出版的《初审法庭》(Nisi Prius)一书首次将英美侵权法中的“义务”作为一个统一概念提出,并将“义务”界定为“每个人都应合理注意以免伤及邻人”。③后来在司法判例实践中逐渐建立起“过失侵权中被告对原告负有义务”的观念。判例经过适用和发展至上世纪30年代,出现了对由于过失和疏忽行为引致损害侵权行为人施加侵权法上一般义务的判例。最终在英国上议院判决的著名的Donoghhue v. Stevenson 案中从隐语的意义上界定了现代英美侵权法意义上的注意义务。

二、过失成为现代英美侵权法中主要的侵权表现形式

英美侵权法中存在多种民事侵权形式,有因故意(intentional)或恶意(malicious)侵权造成他人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的损失,具体包括battery(殴打)、intimidation(胁迫)、false imprisonment(非法监禁)、defamation(诽谤)、deceit(欺诈)、

conspiracy(共谋)、injurious falsehood(伤害性谎言)、passing off(假冒)、false statement(虚假陈述)和detinue(非法占有)等;也有严格责任(strict liability)的侵权或接近严格责任的侵权(体现在英国Rylands v. Fletcher案的特别规则④),torts to protect interests in land(对土地上权益的侵权责任)及private nuisance(对私人土地的非法侵扰)等;现在,英美法系中过失(negligence,侵权的一种形式)已成为其侵权法中主要的侵权表现形式,有一般的过失侵权情形,包括积极作为的过失导致他人人身性或者财产性的损害,例如negligent misstatement(过失的错误陈述),还有特殊的过失侵权情形,包括行为性质特殊的omissions(消极不作为的过失)、被告主体特殊的statutory authorities(国家机关部门)和损害性质特殊的pure economic loss(纯粹经济损失)和nervous shock(指纯粹精神性损害)等。

三、两大法系过失侵权的责任构成要件之简单比较

英美侵权法中过失的责任构成要件之一是注意义务的存在,即过失侵权人需对被侵害人负有注意义务。在英美法过失侵权诉讼中,受害人作为原告若主张被告的过失行为构成侵权,须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1)被告对被侵权人负有注意义务;(2)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注意义务;(3)受害人由此受有损害。一般认为,大陆法系过失侵权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立法例中,法国法为损害、过错和因果关系三要件说,德国法为违法性、过错、损害和因果关系四要件说。与大陆法系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不同的是,英美侵权法中不将“受害人的损害与侵权人的行为间存在因果关系”单列规定为过失的构成要件之一,而是将其作为第三个构成要件的一部分,仍由原告在过失侵权之诉中举证证明。

四、注意义务在过失侵权中的功能

注意义务被认为是英美侵权法中过失侵权构成的核心要素,英美侵权法的传统观点是将注意义务看成是“侵权法中的圣牛”,它对侵权的重要性绝不亚于约因学说在合同法上的重要性。⑤但早在罗马时期,法学家Buckland认为尽管注意义务是法律的一部分,但可惜是马车上不必要的第五个轮子,它经不起严格的分析并可能带来不公正的结果。⑥

现代英美侵权法中,注意义务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既是过失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又是过失侵权责任的限控机制。它是作为原告的受害人在寻求法律救济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工具,使其能够从相当高的概括性层面来判断任何其他人在处于与其同样的情形时是否应被赋予侵权法下救济的权利。例如,被告是否为了一定行为,或只是简单的说了什么或没有做当时应当能做的事,原告是否遭受现实的物理性损伤或是财产性损害或只是经济损失。它指引人们在不同情形下应当如何行为,并为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了过失侵权以及构成侵权后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作出判断提供依据,从而使其能够迅速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减少损害的扩大和减轻或避免自己受到法律的追究。对于法官而言,注意义务更可被视为立法者对法官的授权书。它赋予法官在众多的综合评判标准并存的情况下做出选择的裁量权的同时,使得法官能够在价值冲突凸显的过失责任的法律边缘领域利用注意义务工具评判原告的主张是否成立,被告是否构成过失侵权,以及为法官作出原告是否应获得侵权法下的救济及被告在多大程度上承担责任的判决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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