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对企业和员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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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险一金”是每个职场人享有的基本保障待遇,也是企业HR在员工管理上绕不开的必备知识点。
随着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开始陆续在全国12个城市启动“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政策,并于2019年两会后,要求各统筹地区2019年底前实现“生育、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对于“五险一金”的认知,可能就需要及时更新一下。
生育和医疗保险合并,是不是意味着“五险一金”变“四险”?
第一批12个启动医疗和生育保险合并试点的城市有哪些?
人力资源专家为大家整理了一份贴心的政策解读。
根据《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国办发〔2017〕6号)的规定,2017年6月底前,在全国12个城市启动医疗和生育保险合并试点,试点期限为一年左右,在试点的一年里,河北省邯郸市、山西省晋中市、辽宁省沈阳市、江苏省泰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山东省威海市、河南省郑州市、湖南省岳阳市、广东省珠海市、重庆市、四川省内江市、云南省昆明市这12个城市陆续完成了两项保险的合并。
试点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合并实施,主要是为了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运行成本。
●一来,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在医疗服务项目上有共通之处,特别是在医疗待遇支付
上有很大共性
●二来,两险的管理服务基本一致,执行统一的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统一的药品、诊
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使用同一信息系统平台,具备合并实施的条件
2019年两会后,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要求各统筹地区2019年底前实现医疗和生育
保险合并实施。之后,天津市率先完成这两项保险的合并,截止2019年12月9日,大部分省市已经公布了年底前合并实施办法,其中上海市、江西省、辽宁省、黑龙江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在政策文件里明确从2020年1月起实施合并。
此次社会保险政策的调整,将对企业或者员工产生哪些影响?
对企业
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对于单位而言总费率不变,个人和单位的缴费负担不会增加。
试点城市的实践经验也表明,目前的合并实施不仅未削弱生育保险的保障功能,反而降低了管理成本、提高其经办效率,同时也减轻了用人单位的事务负担。
对员工
生育保险没有取消,也不是“社保五险”变成“社保四险”,这是管理层面上的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对于员工而言,这一合并首先是要保障待遇,就是原有的关于保险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只是改变了基金的渠道,生育保险各项待遇改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上海最新的“两险合并”实施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工作要求,上海自2020年1月1日起,将正式按照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实现生育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不涉及生育妇女生育保险待遇的调整,即生育妇女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和标准均不变,个人待遇不受任何影响。原有两项保险缴费费率不调整,不增加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负担。合并实施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10.5%(含原来
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1%),个人缴费费率不变,仍为2%(生育保险个人仍不缴费)。
合并实施不是“社保五险”变成“社保四险”,职工生育保险费将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征缴。在实现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前,生育保险待遇申领将由市社保中心继续经办,市社保中心经办期间维持原有经办规则、申领材料及支撑的信息系统不变。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转由医保经办机构受理时间将另行通知。
待合并实施、正式实现医保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后,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和各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具体负责生育保险的受理、审核、结算等经办业务;上海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具体实施生育保险监督检查等行政执法工作;其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灵活就业人员、伤残1~4级的工伤人员等原不参加生育保险缴费的人员,单位及个人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仍按原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