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法理学考试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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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法学概论

第一章:

一、法学体系的划分

(一)从部门法划分: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

(二)从认识论划分: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二、边缘法学

边缘法学指横跨两个学科或由两个学科整合而成的,如:法律社会学,法律心里学,法医(表现为法学+其他学科)

第二章:

一、法理学在中国的发展

1、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是中国法理学发展的客观基础;

2、改革与开放是我国法理学发展的历史课堂;

第三章:

一、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作用

1、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

2、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

3、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

第二编法的本体

第四章

一、什么是法(名解-重点掌握)

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概念反映出的四方面内容:规范性;强制性;阶级意志性;物质制约性;

二、法的本质

1、阶级意志性,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物质制约性,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三、法的特征

1、特殊规范性,法是调整人们行为关系的规范;

2、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规范;

3、权利义务性,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4、国家强制性,法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第五章

一、法的要素: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

二、法律概念是法律的构成要素之一,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法律概念与日常生活用语中的概念不同,它具有明确性、规范性、统一性等特点。法律概念是构成整个法律体系的原子,是法律知识体系中最基本的要素。

三、法律概念的分类:

1、内容分:涉人;涉事;涉物

2、涵盖面分:一般法与部门法;

3、所涉及的对象分;主体、客体、内容、事实;

四、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作为构成法的最主要的要素,指的是规定权利和义务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法律指示和规定。法律规则是法律调整社会行为和关系的主要凭借,也是法律实施的主要依据。

五、法律规则构成要素

法律规则构成采用“三要素”: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1、假定条件:假定是对法律规则适用的条件或者事实状态的规定;(简单记得举例法条)

2、行为模式:行为模式是从众多实际行为中抽象出来的行为范式,它规定了人们应如何行为的准则(包括3种模式许可;必为;禁止);

3、法律后果: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对遵守或违反法律的行为给予肯定或者否定的评价,包括肯定性法律后果或者否定法律后果。

六、法律规则分类

1、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权义复合型规则;

2、任意性规则,强制性规则;

3、准用性规则,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

七、简述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

1、法律规则是(.......参见第四)

2、法律原则是法不可缺少的要素之一,是最直接法的精神和社会活动规律的要素,在创制、适用、遵守法律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宏观指导作用。法律原则为法律规则提供普遍价值根据。

两者区别在于:

1、从内容看:法律原则不预设确定的事实和具体的法律后果,也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它无法为社会主体提供具体行为准则。而法律规则在内容规则细化上明显高于法律原则;

2、从适用范围上:法律原则是众多行为规则抽象性的概括,是一个法律部门甚至整个法学体系通用的准则,其适用范围很大;但法律规则适用范围小,但是明确;

3、从适用要求上:法律规则具有确定性,稳定性以及严格性;法律原则具有模糊性和概括性;

4、法律规则之间往往相互排斥,而法律原则之间却可以相互兼容;

5、从逻辑结构上:法律规则较复杂,法律原则较简单;

6、从作用上:一个规范指导人们的社会关系和社会行为;一个具有宏观指导意义;

第六章

一、法的渊源

1、法的正式渊源:指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则,通常包括(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国际条约与协定)

2、法的非正式渊源:公平与正义的观念;公平政策,法理;学说;

二、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1、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是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经济区法规和规章、特别行政区法规和规章、国际条约和协定;

2、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是习惯、判例和政策;(法理和学说并非我国法的非正式渊源)

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是指采用一定的方式,对已制定颁布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

件进行归类、整理或编纂,使之集中起来作有系统的排列的活动。法律汇编与法律编纂以及法律清理是规范性文件系统化的三种基本方法。

①法律汇编,也叫法规汇编,是对已经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目的或标准进行系统的排列,汇编成册。法律汇编不改变汇编的规定性法律文件的内容,不制定新的法律规范,因而不是国家的立法活动,仅是一项技术意义上的工作。

②法典编纂。法典编纂:是指对散见于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属于某一部门法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进行审查、修改和补充,编纂成具有完整结构的、统一的法典的活动。是国家的立法活动。

③法律清理:法律清理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或统一安排的要求,对一定时期和范围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和清理,从而确认其法律效力的专门活动。从主体上:有权的国家机关;从内容上:不是立法活动;从功能上:促进实现法的系统化、科学化。

四、法的效力等级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2、新法优于旧法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4、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五、法的效力范围

在世界各国的法律实践中先后采用过四种对人的效力的原则:

(1)属人主义;(2)属地主义;(3)保护主义,;

(4)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折中主义)

根据我国法律,对人的效力包括两个方面:

(1)对中国公民的效力。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律。

(2)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内,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适用中国法律。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中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3、法律的空间效力

指法律适用于哪些地区,一般说来,一国法律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

4、法律的时间效力

(1)法律的生效时间

法律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三种:①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②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③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

(2)法律终止生效的时间

明示的废止,即在新法或其他法律文件中明文规定废止旧法。默示的废止,即在适用法律中,出现新法与旧法冲突时,适用新法而使旧法事实上被废止。

(3)法的溯及力

法的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就有关侵权、违约的法律和刑事法律而言,一般以法律不溯及既往为原则。但是法律不溯及既往并非绝对。目前各国的通例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

六、法的分类

1、法的一般分类:

①成文法和不成为法根据法律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不同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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