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山东青岛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实施办法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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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山东青岛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
管理实施办法细则
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16年11月30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发挥工伤保险费率的杠杆作用,提高用人单位工伤预防意识,降低工伤发生率,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浮动费率,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即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年度,下同)的工伤发生和工伤保险费支付等因素,核定其在本年度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工伤支缴率是指一个年度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的金额占该单位实际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的比例。
第三条用人单位属于一类、二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三类至八类行业的,实行费率浮动。
第四条上年度内没有新工伤发生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执行以下标准:
(一)支缴率小于等于12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的80%执行;
(二)支缴率大于12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执行所属行业基准费率。
第五条上年度内有新工伤发生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执行以下标准:
(一)支缴率小于等于12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执行所属行业基准费率;
(二)支缴率大于120%、小于等于30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的120%执行;
(三)支缴率大于30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的150%执行。
第六条上年度首次参保且缴费年限不足一年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执行所属行业基准费率。
第七条用人单位在上一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年度缴费费率不得下浮:
(一)欠缴工伤保险费的;
(二)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三)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的。
第八条以下情形不计入浮动费率计算范围:
(一)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二)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九条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每年核定一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年度首月将费率浮动的用人单位及其上年度的工伤发生情况、工伤保险费支付情况和费率浮动等信息予以公告。
第十条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费率浮动结果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该费率的执行。
第十一条市社保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全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情况的监控和分析,根据全市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建议。市人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发〔2014〕17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新闻链接:
近日,青岛市发布了《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新浮动费率办法实行后,青岛全市工伤保险综合费率将降至0.51%,比全省工伤保险平均费率
0.76%低0.25%,约为全省平均费率的67%。新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预计2017年将为企事业单位减负1.16亿元。
自2015年10月1日起,青岛市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将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由三类调整为八类。用人单位属于一类、二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浮动费率。用人单位属三类至八类行业的,实行浮动费率。
对于符合费率浮动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费率上浮的分为两档: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费率下浮的定为一档: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
据悉,费率高低与用人单位工伤发生率及工伤保险费使用挂钩,对上年度内没有新工伤发生的企事业单位,支缴率小于等于12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的80%执行;支缴率大于12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执行所属行业基准费率。对上年度内有新工伤发生的企事业单位,支缴率小于等于12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执行所属行业基准费率;支缴率大于120%、小于等于30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的120%执行;支缴率大于30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的150%执行。
经测算,2017年实施浮动费率后,费率下浮的企业有28774户,维持基准费率的企业有79848户,费率上浮的有843户。办法还规定了两种不计入浮动费率计算范围的情形,分别是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
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既充分考虑了用人单位的权益,也有利于调动企业自觉承担社会责任的积极性。
另外,用人单位有欠缴工伤保险费的、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等情形的,本年度缴费费率不得下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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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资料显示,我国目前“过劳死”的威胁对象已从体力劳动者转向脑力劳动者,呈年轻化趋势。而且不仅是IT行业独有的现象,像广告、媒体、医疗以及金融等行业都需要警惕。
从医学上解释,“过劳死”是因为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加重,心理压力大,存在精疲力竭的亚健康状态,由于积重难返,突然引发身体潜在的疾病急性恶化,救治不及时而危及生命。
浙江新华医院副院长黄抒伟解释,过度强度的劳累,会导致体内的一些内分泌失衡,特别是长期交感的兴奋,会导致心律失常,这些心律失常,就是我们多说的,的心脏性猝死的很重要的原因。过度劳累每个人体会不同,精神状态和注意力都会下降,人容易烦躁。
直接促成“过劳死”的五种疾病依次为:冠状动脉疾病、主动脉瘤、心瓣膜病、心肌病和脑出血。除此以外,消化系统疾病、肾衰竭、感染性疾病也会导致“过劳死”。
从个人预防角度讲,专家建议,有心脏疾病史,经常性熬夜加班的人,自己要格外警惕。黄抒伟提醒,必须要调整你的心态,在繁忙的工作中要放松自己,饮食方面多喝水,以水果蔬菜为主。
当然也有人认为,“过劳死”并不仅仅是临床医学概念,也包含社会医学概念。心理学教授侯公林建议,如果说有压力,压力在哪里?第二要有计划的去工作,注意水睡眠,通过运动来减压,不要在压力状态下喝酒、抽烟。
从政策保护角度讲,我国的《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八小时工作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另外,《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8年就通过了,但近十年过去,在很多单位仍是一纸空文。因此也有评论这样说,保护劳动者权利的法律制度真正硬起来,劳动者才不会无缘无故瘫下去。
A 过劳死难以界定死亡原因
“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过劳死的保险产品销售。”一位大型寿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过劳死往往是猝死,很多平时貌似健康的人由于潜在性疾病或机能障碍可能突发非暴力死亡。由于猝死的死亡原因必定是最主要的器官发生了严重的疾病,疾病慢性而潜伏地进行,毫无征兆地发作,因此一般购买的意外险是不会进行赔付的,但定期寿险和重疾险产品会对此进行赔付。另一家寿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则向记者表明,目前没有专门针对猝死或过劳死的险种,一般该类死亡由相关部门作出责任认定再向公司理赔。
此外,过劳死只是一种通俗的说法,目前还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法律鉴定。据了解,“过劳死”通常指因长时间加班导致过度疲劳引发疾病而死亡。但这一说法既非法律术语,也非临床医学病名,不在法定职业病目录的10大类115种之中,通常被认为是社会医学范畴。因此严格意义上说也很难开发针对性的保险产品。建议投保人购买包赔付死亡的寿险和重疾险,这也是一般家庭必备的基本险种。
B 工伤保险赔付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