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1958年工商业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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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58年工商业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答:1958年我国对工商业税制进行了一次较大的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是试行工商统一税。工商统一税是1958年将原来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而成,是对工商业和个人按其经营业务的流转额和提供劳务的收入额征收的税。工商统一税的纳税人是从事工业品生产、农业品采购、外贸进、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和服务性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工商统一税的税目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是工农业产品,它大体上是根据产品性质、用途和部门分工相接近、积累水平相接近等原则来划分的。另一部分是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和服务性业务。税率是根据基本上保持原有税负的原则设计的。采用比例税率,一个税目基本上是一个税率,个别税目包括的产品种类较多,积累水平高低悬殊,则分定几个税率。工商统一税对工农业产品,从生产到流通实行两次课征制。工商统一税的计税价格也进一步简化,凡属应税产品,都按实际销售收入征税,改变过去分别按国家调拨价格或商业批发价计税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