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电网工程建设相关补偿实施办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电网工程建设相关补

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力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长政办发[2015]45号

【发布部门】长治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6.11

【实施日期】2015.06.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电网工程建设相关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5]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电网工程建设相关补偿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11日

长治市电网工程建设相关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长治市境内的电网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维护各方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治市境内的电网工程建设(包括变电站、架空电力线路、电力电缆线路、开闭所及相关的辅助设施的新建、大修、改造,下同)。

第三条电网工程建设中,涉及站址征地、附着物补偿,国土部门应在土地规划、用地预审和用地计划中给予支持,努力保障电网建设的用地需求。

第四条电网工程建设中输电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拉线占地在内)不征地,因施工需要造成土地挖损、永久性占压、树木砍伐、拆迁、临时占用土地、土地复垦、森林植被恢复、安置补助等一律进行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工作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等法律法规,补偿标准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13〕22号)、《山西省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收取和使用暂行办法》(晋价涉字〔1994〕第32号)、《山西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晋财综〔2002〕155号)等进行测算,征地补偿费按照《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进行分配,确保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占用征收林地要办理永久性和临

时性占用林地手续。

第二章补偿范围

第五条土地挖损占压。永久性占压土地为变电站、输配电线路杆、塔、拉线、电缆沟道及相关辅助设施挖损占压。临时性占压土地为变电站、输电线路建设过程中的施工临时建筑、施工道路、施工场地、工器具存放场、料场等占地。

第六条青苗。指永久性占压土地或临时性占压土地地面上的农作物。

第七条树木砍伐。指永久性占地区域内或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按照规定砍伐的用材林、防护林、苗木、零星树木、经济林及其他树木。因工程建设需要采伐林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必须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八条拆迁。指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的房屋、水利设施、大棚温室、坟墓、通信线等的拆迁。

第九条输电线路工程走廊(包括杆、塔、拉线)不征地,只对输电线路杆、塔、拉线用地作一次性经济补偿。国有、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的占用不予补偿。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