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 建设部关于开展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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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建设部关于开展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的

通知

国质检锅联[2003]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

2002年以来全国起重机械事故频发,造成一定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2002年共发生起重机械事故125起,其中,建设工程工地发生77起,占总数的61.6%。今年以来,起重机械事故仍呈高发态势,重大事故时有发生。2003年3月4日,安徽省黄山市歙县徽——杭高速公路第16标段施工工地,发生1起塔式起重机倒塌事故,造成8人死亡,4人重伤。各地务必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安全管理,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经研究,国家质检总局与建设部决定于近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与重点

此次整治工作的范围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等于0.5吨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等于1吨的起重机械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整治工作的重点是交通、铁路、水利、电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用起重机械。

二、整治主要内容

(一)制造和安装企业是否具备生产、安(拆)装资格;

(二)使用企业是否进行设备使用登记,并按规定定期检验;

(三)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四)大型设备、构件吊装方案是否按规定制订、报批与实施;

(五)多单位承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责任体系、安全管理保证体系、组织指挥系统是否建立与落实;

(六)防范事故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制订。

三、整治工作要求

(一)严格市场准人制度,强化起重机械生产、使用、检验的资格管理。

1.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必须持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起重机械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书等文件。

2.起重机械必须经有专业安装资格的单位进行拆装;必须经过检验合格,方能投入使用。

3.起重机械的操作、信号指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二)健全完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强化企业安全管

理基础。

1.必须落实有关人员责任。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的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的起重机械安全负全责,应设置专人具体负责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应有专业人员对起重机械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检查。

2.必须制订有关安全管理制度。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建立维护保养、日常检查、技术档案、有关人员安全培训等制度;在进行危险性较大的吊装或施工作业场所,必须有明显标识警戒区域,撤离无关人员和可能受到意外伤害的人员,并切实加强现场监护。

(三)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施工方案。

1.多单位承包建设工程起重吊装施工作业时,必须按施工方案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建立以总承包单位为主的安全保证网络,明确各方职责,统一指挥。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应负责起重吊装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对分承包单位进行资格审查,严禁转包;有起重机械租赁行为的,必须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2.承担建设工程起重吊装作业的施工单位,作业前必须依据工程技术要求和施工现场的工况条件等,编订完整周密的起重吊装作业施工方案,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批准。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起重吊装作业施工方案。凡因故确需变更的,必须按规定审批程序进行。坚决杜绝有章不循、

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不安全行为。

3.对危险性较大、施工难度高、工艺复杂的大型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和大型设备、构件等吊装施工作业的关键节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各施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应在现场监督、协调,建立统一的指挥系统,确保每一环节的施工规范、操作安全。

(四)加强事故防范和报告工作。

1.各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事故防范措施和事故紧急救援预案,并对救援预案进行演习。

2.发生事故的单位要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事故,要同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事故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四、监管部门职责

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在这次专项整治活动中,质量技术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起重机械安全监管职责如下:

(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其中对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用起重机械负责设计、制造单位许可、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用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即起重机械安

装资质审批、使用登记、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建设行政部门应积极配合,联合行动,切实组织好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五、整治工作的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

从即日起至9月1日,各地有关部门应督促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按照整治工作的内容与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二)集中抽查和整治阶段。

从9月1日起至10月1日止,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等部门联合对起重机械自查进行抽查。国家质检总局和建设部将组织进行督查。在抽查中发现安全整治措施不落实,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存在不安全隐患的,应责令限期整改。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坚决依法处理。

(三)总结、完善措施阶段

从10月1日至11月1日,各地应认真总结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针对突出的或带有规律性的问题,制订措施,完善动态监管,促进长效管理机制的形成。整治工作结束后,各地应及时将整治情况分别报国家质检总局和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建设部

二OO三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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