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团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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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团贷款
银团贷款的定义
银团贷款又称为辛迪加贷款(Syndicated Loan),是由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一家或数家银行牵头,多家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参加而组成的银行集团(Banking Group)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融资的贷款方式。
国际银团是由不同国家的多家银行组成的银行集团。
对于贷款银行来说,辛迪加贷款的优点是分散贷款风险,减少同业之间的竞争;对于借款人来说,其优点是可以筹到独家银行所无法提供的数额大、期限长的资金。
即一般来说,银团贷款金额大、期限长,贷款条件较优惠,既能保障项目资金的及时到位又能降低建设单位的融资成本,是重大基础设施或大型工业项目建设融资的主要方式。
产品服务对象为有巨额资金需求的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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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团贷款的细分种类
银团贷款的方式有两种:
1、直接银团贷款
由银团各成员行委托代理行向借款人发放、收回和统一管理贷款。
国际银团贷款以直接银团贷款方式为主。
2、间接银团贷款
由牵头行直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然后再由牵头行将参加贷款权(即贷款份额),分别转售给其他银行,全部的贷款管理及放款、收款由牵头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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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团贷款的币种和期限
1、币种
银团贷款开办的币种分为人民币银团贷款和外币银团贷款。
2、期限
银团贷款期限比较灵活,短则3—5年,长则可达10—20年,通常为7—10年。
在银团贷款的整个贷款期限内又可分为3个阶段,即提款期 (Available Period)、宽限期(Grace Period)和还款期(Repayment Period),借款人可合理确定自己的贷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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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团贷款的价格
贷款价格由利息和费用两部分组成。
1、利率:主要分为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两种:
2、费用
在国际银团贷款中,借款人除了支付贷款利息以外,还要承担一些费用,如承诺费、管理费、代理费、安排费及杂费等等。
(1)承诺费(Commitment Fee)
也称为承担费。
借款人在用款期间,对已用金额要支付利息,未提用部分因为银行要准备出一定的资金以备借款人的提款,所以借款人应按未提贷款金额向贷款人支付承诺费,作为贷款人承担贷款责任而受利息损失的补偿。
(2)管理费(Management Fee)
此项费用是借款人向组织银团的牵头行支付的。
由于牵头行负责组织银团、起草文件、与借款人谈判等,所以要额外收取一笔贷款管理费,作为提供附加服务的补偿,该费用通常在签订贷款协议后的30天内支付。
(3)参加费(Participant Fee)
参加费按出贷份额在各参加行中按比例分配。
参加贷款金额较大银行的管理费和参加费可稍高于参加贷款较少的银行。
(4)代理费(Agent Fee)
是借款人向代理行支付的服酬,作为对代理行在整个贷款期间管理贷款、计算利息、调拨款项等工作的补偿。
(5)杂费
是借款人向牵头银行支付的费用,用于其在组织银团、安排签字仪式等工作时间所作的支出,如通讯费、印刷费、律师费等。
具体费率标准根据人民银行及建设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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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团贷款的服务渠道及网络
借款客户可向建设银行信贷经营部门提出贷款申请,建设银行信贷经营部门负责安排筹组银团贷款事宜。
国际银团贷款由总行或一级分行负责筹组。
客户流程
1、客户申请
借款客户向开户银行信贷经营部门提出银团贷款申请。
2、出具委托书
银行进行初步调查和市场测试后若反映良好,则向借款客户发送银团贷款建议书,借款客户应在5日内确认贷款建议书。
借款客户接受银团贷款建议后,正式向牵头行出具筹资委托书。
借款客户应向银行提供各种相关资料:如借款人营业执照或股东登记注册资料等资格证书、财务报表等,若借款客户申请国际银团贷款,还需随申请书附上政府计划部门关于对外借款的计划指标、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或承诺。
3、签约
在安排行取得所有参加行对已修改的贷款文件的确认后,印制正式的贷款文件。
客户将接到安排行发出的邀请函签署银团贷款合同(协议)。
4、使用贷款
在手续办理齐全后,代理行将根据规定的时间将款项划入客户的账户,客户即可使用贷款。
5、还款
客户按照合同、章程及有关法律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将结余的利润和折旧优先偿还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每次还款(包括提前还款)、付息和支付费用,客户须在规定日的上午11:00(代理行账户所
在地时间)之前,将应支付的款项付到代理行指定的账户,由代理行
在当日按比例支付给各贷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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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货币贷款,国际辛迪加贷款,联合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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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银团贷款的法律
一、什么是国际银团贷款 1、由若干家国际商业银行组成一个国际银行团,共同象外国借款人提供贷款叫作国际银团贷款。
这种贷款形式出现在于1930年,直到现在还在使用。
2、银团贷款与普通国际商业银行定期贷款形式相比,它的贷款数额更大,期限更长。
从市场的方面看,由于借款数额大到一家银行无法承担的时候,银团贷款便出现了。
从政府和法律的角度看,各国银行法很少允许一家商业银行对一同一借款人的贷款数额超过一定比例。
例如我国《银行法》第39
条规定的限制比例为银行注册资本的10%。
所以,国际银团贷款也可以使借款人获得巨大的借款,又使银行不至于承担太大风险和违反法律。
3、可能你会提问:既然贷款数额较大,为什么借款人不发行国际债券?从两种融资安排的时间花费来看,发行国际债券的时间更长。
如果不是数额过大,还是银团贷款操作的时间更节省,手续也比发行国际债券更简单。
4、我们可以概括国际银团贷款的几个特点;(1)贷款数额大,期限短则3年,长则10年。
(2)贷款合同有标准格式,也有专门从事美元或日圆以及欧洲货币的银团贷款的国际大银行。
(3)借款人中有政府,也有发展大型项目的公司,或跨国公司等。
(4)涉及银团贷款的法律问题比较明确和固定。
通常有专业国际金融律师提供高效服务。
二、国际银团贷款运做过程 1、一国的借款人联系经常从事这种业务的大型国际银行,委托它作为牵头银行(也称管理银行)组织银团。
联系的方式有多种:邀约邀请书方式、公开招标方式、私下商谈方式等。
2、确定牵头银行后,它便开始组织银团。
牵头银行通过各种"招募"方式组成一定规模的银团。
它们有些象发行证券过程中主承销商和承销团成员的关系。
3、牵头银行同借款人谈判贷款的具体条件后,再将贷款数额按比例分配或由银团成员认购,然后牵头银行同借款人签定银团贷款协议。
4、上述过程也可以是另一种方式,牵头银行先同借款人签定协议,然后再同将贷款数额分配给银团成员。
5、银团贷款协议签定后,牵头银行的工作结束,它可以转变为银团的代理人角色,或银团再选出其他银行作为代理人,代表银团同借款人联系贷
款的划拨,使用和监督管理以及还款。
三、法律文件 1、涉及银团贷款的法律文件之一是借款人给牵头银行的委托书。
关于牵头银行的委托书的法律责任是值得注意的问题。
一般的委托书可以是具有法律责任的文件,即没有完成委托书的义务可能会导致法律责任。
但是,银团贷款中给牵头银行的委托书不是这样的,它更多的具有商业市场的意义,而非法律义务的意义。
2、借款的情况备忘录。
这个文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对借款人业务保密的义务,对银团成员提供准确,完整和真实情况的义务,以及牵头银行本身与银团贷款的利益冲突披露的义务。
3、银团贷款招募说明书。
该文件与证券招股说明书相似,如果发给数量过多的人,或非专业机构人士,就会引起市场证券监管机关要求注册的法律义务。
所以,只能发给数量不超过一定限制(在美国不超过35个人),或专业机构投资者,证券法上的义务就可以豁免。
4、借款人与牵头银行的银团贷款协议书。
同定期贷款合同一样。
区别在于贷款人不是牵头银行一家,而是多家银行参与贷款。
或者表面上看只有牵头银行一家签字,但是条款中有允许将债权转让分配给其他银行的内容。
5、牵头银行与银团成员之间的协议书。
该分配贷款数额和风险的文件要求牵头银行不能有与银团贷款的利益冲突。
或者披露这种利益冲突后银团成员认为可以接受。
6、银团成员与代理人之间的协议书。
该文件的主要法律问题是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代理人不能有与银团有利害关系的利益冲突和代理人的利益保障。
四、银团成员的关系 1、银团的法律地位是由合同确定的,它们不
是组成一家公司,也不是合伙,又不是联合企业。
银团本身没有法人地位。
所以,现有的公司法理论对银团没有规定。
银团成员之间的关系是由合同确定:例如,成员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它们各自的地位和责任都是独立的;它们的权利也是独立和平等的。
但是,考虑到银团成员的各自利益具有相关性,它们采取一致行动的优势特点,在成员行使权利的时候,要协商一致或经过民主程序后衣多数银行的选择行动。
2、民主程序可以采用在一般问题上,但是对于银团利益的重大问题采取行动是,为了避免银团成员中多数派与少数派利益发生冲突,就不能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程序了。
而要采用合同约定的方式,提前作出强制性约定。
目的是保护"少数银团"的利益不受"多数银团"成员的影响。
例如,在涉及银团重大利益时,银团成员要一致同意。
例如涉及银团重大利益的事件包括:调整贷款数额和利息;调整贷款银行的义务;减少借款人的义务;改变借款还款货币种类;延长还款期限;调整借款费用;银团成员增加或退出等。
五、参加银团的方式 1、直接参加。
前面所讲的银团贷款,成员银行都是直接参加银团的。
牵头银行与成员银行协商一致后,才同借款人签定贷款协议。
2、从属贷款方式。
成员银行先向牵头银行提供贷款,牵头银行再向借款人提供贷款。
当借款人向牵头银行还款后,牵头银行立即要向成员银行还款。
这种间接参加银团的办法,限制成员银行要求牵头银行用借款人还贷以外的资源偿还他们的贷款。
这种参与形式从表面上看是两份独立的合同。
因此,成员银行的收入要更大一些,因为他们的风险比直接参与更大。
直间参与他们只承担借款人
破产的风险,间接参与还要承担牵头银行破产的风险。
3、隐名代理方式。
牵头银行虽然与成员银行之间有代理关系,但是在同借款人的合同中并不表明它就是成员银行的代理人的身份,从表面上看它就是唯一的贷款人。
如果不进入司法程序,隐名代理不并揭开明示。
进入司法程序后,这些代理文件可以向司法部门和借款人明示。
为了保护被代理的成员银行的利益,代理人应该为成员银行开设信托帐户,以免代理人自己破产时牵连成员银行的利益。
4、债权让与方式。
这种间接参与方式是牵头银行将生效贷款协议的债权等收益请求权让与其他成员银行。
债权的让与是外来应收利益,所以,成员银行实际得到收益要等到借款人偿还牵头银行贷款之后。
由于债权让与协议可能在实际贷款发放给借款人之前签定,所以,让与可以是既存的债权,也可以是未来的债权。
5、转让债权方式。
牵头银行与借款人贷款操作后,经过借款人的同意,牵头银行将债权转让给其他成员银行。
从表面上看这是贷款合同的主体变更,实际上是为了节省谈判成本事先商谈好的程序。
6、贷款证券化方式。
由于国际银行监管规则《巴塞尔协议》对于信贷风险的评价机制,使得商业银行采用贷款证券化方式,将风险分散转移给其他投资者。
牵头银行发行可转换贷款证书或可转换债权证书等证券,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将债权分销给更多的银行。
这种方式涉及到证券法的内容,如果是向非专业机构投资者放行这种证书,事先要在市场地国家的证券监管部门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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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明法律论丛]国际银团贷款及其法律问题详述[原创2006-12-06 16:08:40]
国际银团贷款(The loans of international consortium of banks)
国际银团贷款,又被称为国际辛迪加贷款(syndicated loans),是指若干个国际商业银行组合在一起,共同向一个借款人提供贷款的国际贷款模式。
之所以会出现辛迪加贷款,原因大概有三个:⑴有利于减少贷款人的风险。
由于国际银团贷款所支持的项目多为重大基础工程项目,跨国银行出于风险的考虑,不愿把资金集中贷给一个借款人,而宁愿与多家银行一起分担风险。
⑵有利于借款人筹集巨额资金。
许多
国家的银行法出于控制风险的目的,都对商业银行的贷款集中程度做出规定。
例如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对同一借款人最大的贷款数额不得超过该银行注册资本的10%。
香港的《银行条例》规定商业银行对同一借款人的最大贷款数额不得超过该银行注册资本加储备的15%。
这样在借款人所需贷款数额远远超过法定限制的情况下它就不能从一家商业银行获得所需贷款,但他可以从多家银团成员银行获得巨额贷款。
⑶有的国家法律禁止本国的小银行参与国际信贷业务,这时就需要本国的大银行作为牵头银行先向外国借款人提供贷款,然后再将部分贷款份额转让给本国的小银行。
但这种方式只适用于间接参与式国际银团贷款。
事实上,组成国际银团的银行可能有几家,几十家,甚至上百家。
例如1987年英吉利海峡海底隧道工程,就是用国际银团贷款兴建的,参加行多达150家,贷款金额高达86亿美元,世界上几乎所有大银行都参加了这一银团。
一)国际银团贷款的组成方式
国际银团贷款大致有两种组成方式,即直接参与式和间接参与式。
直接参与式的国际银团贷款通常都由牵头银行邀请多家银行参与,并由银团的各参加行直接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各银行所签订的贷款合同的模式完全相同。
这种各自独立的贷款合同共同组成国际银团贷款合同。
(图)
间接参与式的国际银团贷款合同是由牵头银行首先与借款人订立一
份国际贷款合同,然后再将其部分贷款作为资产以适当的方式转让给其他参与行。
二)直接参与型国际银团贷款的主要运作程序
直接参与型国际银团贷款一般要经过四个步骤:借款人委托经理银行组织贷款、经理银行招募银团成员、签订贷款合同、指定代理行。
1、借款人委托经理银行组织贷款
借款人委托一般要经过以下三个步骤:
①借款人首先选择一个或几个有经验的银行作为经理银行(lead bank)来组织银团贷款,当存在几个经理行(co-lead banks)时,往往这些经理行还要共同推举一个牵头银行(lead manager)来具体负责银团的组织。
②经理银行在调查后,向借款人出具“贷款条件书”,并在条件书上列明经理行认为合适的贷款的金额、利率、期限、贷款货币和其它贷款条件等等。
经理行在条件书中还可能做出某种贷款承诺,通常有三种情形:一是承诺提供全部贷款,也就是说无论是否招募到足够的参加行,经理行都会提供全额贷款;二是承诺提供部分贷款,即如果不能招募到足够的参加行的话,由经理行负责提供总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
三是经理行不做具体承诺,只规定由它尽力安排贷款。
但事实上,无论经理行在“贷款条件书”中是否做出承诺,它都会出于自身商业信誉的考虑,向借款人提供全部贷款。
③借款人如果同意该条件书中所列内容,就会向经理银行出具委托书(mandate letter, mandamiento西语)。
委托书是借款人提供给经理银行的经营授权书,授权被委托人(mandatary, mandatory强制的)在委托的范围之内,以委托人(mandator)的名义从事活动,其活动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委托书的内容除授权部分外,其他涉及贷款条件的内容通常都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这样就方便经理银行按自己合适的方式去组织银团,也不用承担过多的义务。
但如果经理行在委托书中做出了承诺,那么他要对其做出的承诺承担法律义务。
2、招募银团成员
经理银行在招募银团成员时,通常会制定一份“信息备忘录”(information memorandum),发放给各潜在的放款银行。
该备忘录一般由经理银行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制作而成。
它通常包含以下几方面信息: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偿还保障、经理行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经理行在此次贷款中的参与比例等重要信息。
由于参加行对借款人的信息知之甚少,因此该备忘录可能成为他们决定参加银团与否的重要依据。
如果收到备忘录的银行决定参加银团,可以与经理银行就参与份额和参与方式进一步进行磋商。
“信息备忘录”通常会涉及到两大法律问题:一是“误述责任问题”(虚假陈述问题);另一是“秘密信息披露问题”。
对于信息备忘录的误述责任问题,许多国家法律规定要由经理银行承担责任。
这种责任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因疏忽引起的一般性误述,通
常允许经理行在备忘录中排除这种误述责任,但因受该误述信息的误导而遭受损失的参加行也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另一种是欺诈性误述,即经理行明知备忘录的资料不真实,或不问其内容真实与否,就将其分发给了参加行,最后导致参加行的损失。
对于此类误述,经理行要承担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由于经理行存在这种误述责任风险,所以他们通常采取以下四种方式来避免责任:一是尽量避免使用信息备忘录。
信息备忘录并非国际银团贷款的法定必备文件,因此,如果经理行只邀请那些有能力自行调查借款人具体情况或对借款人情况比较熟悉的银行参加银团,那么经理行就完全不必要制作备忘录,这样既省事又可免责;二是在备忘录中表明有关资料都是借款人提供的,或者表明经理行的代理人身份,要求参加行自行调查资料的真实性。
三是在备忘录中规定经理行只对重大的过失误述承担责任,对轻微的过失误述可以免责。
四是由经理行向借款人安排一些补偿基金,一旦发生投诉就用这些基金来补偿他人的损失。
尽管经理行可以在备忘录中加入某些免责条款,但这些免责条款是否有效,还取决于各国法律的规定。
例如有些判例认为只有经理行尽到了“适当注意”的义务,才可以免责;有些判例认为如果参加行自己有能力收集借款人的信息并对这些信息进行判断,那么经理银行也可以免责。
对于借款人的商业秘密,如果它对发放贷款具有重要意义的话,经理
行应说服借款人尽可能予以披露。
但有时这些资料借款人不愿公开,例如借款人所贷款项用于开发极具竞争力的技术,在该技术开发成功以前借款人不愿令自己的商业对手得到消息,或借款人已经获得了秘密采购合同,但该合同又不便公开。
在这种情况下,经理行要在备忘录中说明有一些借款人的商业秘密资料没有在文件中披露。
另外,由于经理行本身的利益与借款人的利益相关,对于银团其他参加行来说有一定的利益冲突。
例如经理行在筹措银团贷款的过程中要收取借款人的佣金,或者该借款人本身就是经理行的重要客户等。
在这种情况下,经理行有义务把这种利益冲突予以披露。
3、签订贷款合同
在直接参与式银团贷款中,通常首先由经理银行与借款人协商贷款合同条款,然后再由各参加行(participant)审查,审查同意后,各方共同制定一份总的贷款合同,各参加行再以该总合同为蓝本,根据各自的参与份额分别与借款人签署正式贷款协议。
在间接参与式银团贷款中,牵头银行先与借款人签订一份贷款协议,然后再以转贷等方式将其贷款合同项下的部分权利转让给各参加行,并由牵头银行负责整个贷款合同的管理和贷款权益的分配。
国际银团贷款合同与国际商业银行定期贷款合同的条款大部分都相同,但国际银团贷款合同中会包括调整银团各成员之间关系的条款,这是它与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合同的最大不同。
这些调整银团成员间关系的条款在制定时通常会遵循三个原则:
一是按份之债原则,即银团各成员银行虽然按同一贷款合同发放贷款,但它们只按各自的贷款份额与借款人发生借贷法律关系,相互间不负连带责任;
二是银团民主原则,即规定银团内部的某些决策权由“多数贷款权银行”(拥有贷款总额1/2或2/3以上的一家或多家银行)来掌握,例如是否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是否对借款人加速到期等等,都要由多数贷款权银行来决定。
但对于某些重大事项,例如是否降低贷款利率、是否延长贷款期限、是否增加贷款金额、是否放弃先决条件等等,都要由银团成员一致决定。
三是比例分享原则,即借款人的任何还款,都要由银团成员之间按各自的贷款比例进行分享,即使借款人最终不能全额偿还贷款本息,那么就其偿还的部分,仍要在各参加行之间按比例分配。
如果借款人向其中一个参加行偿还了更多款项,而没有向其他参加行还款,那么该参加行应当将超出其贷款比例的偿还额交给代理行,令其在其他参加行之间作公平的分配。
如果某参加行持有借款人的存款,在借款人出问题时,该银行就把借款人的款项划到了本行的账户,那么他应当将超出偿还比例的款项交还代理行,或直接购买其他银行的债权。
4、指定代理行(agent bank)
贷款合同签订后,经理行的使命即告完成。
贷款合同的具体操作会由银团指定一家代理行负责,代理行也是银团的参加行,但不一定是经理行。
经理行其实是借款人的代理人,而代理行则是银团的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