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遗产税及赠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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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遗产税及赠与税

2008-09-27 03:24 来源:

美国是较早开征遗产税及赠与税的国家之一,美国税法规定联邦和州分别征收遗产税及赠与税,以下介绍的是联邦遗产税及赠与税的有关情况。

纳税人遗产税是对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额征收的一种税,它的纳税人实际上是死者,而不是接受遗产的人;赠与税是对财产所有人生前对人的赠与所课征的一种税,它的纳税人是财产捐赠者,而不是财产接受者。

税基由于美国实行总遗产税制,故遗产税仅以整个遗产数量为计税依据,而不必考虑继承人的亲疏差别;赠与税则以捐赠财产的多少为计税依据。美国遗产税的起征点较高,并按物价指数浮动,1999年的起征点为65万美元。由于在美国50%的财富集中在约10%的富人手中,所以实际上只有少数纳税人需要缴纳遗产税及赠与税。

计征遗产税应税额首先需经过调整,即从总遗产额中减掉扣除项目。总遗产额包括:死者死亡时所拥有的股票、债券、不动产、抵押品等所有法律认定属于死者的财产额,生前应税赠与的积累额,人寿保险收益额等。扣除项目包括:债务、丧葬费、遗产管理费、对合法的非营利机构的遗赠等,还包括减除配偶扣除额,即遗赠给死者未亡配偶的全部财产,以及遗赠给死者末成年子女的遗产。总遗产额经调整后即得出应税遗产总额。应税遗产总额乘以适用税率,得到应纳税额,再减去联邦统一抵免额及州遗产税抵免额,即为纳税人实际应缴税额。赠与税计税方法为,累积应纳税捐赠额乘适用税率,再减去统一抵免额,再减去每人1万美元的年度扣除,即可得出实际应缴纳的税额。

税率1976年以前,遗产税及赠与税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课征,赠与税的税率仅及遗产税税率的75%,因而就可通过生前赠与的方式逃避部分遗产税负担。为此,1976年美国联邦税收改革法案规定两税结合课征,适用统一的累进税率。1982年美国又通过一项立法,规定从1985年开始,税率统一定为18%~55%,最高税率只适用于应税遗产超过250万美元的部分。

申报及缴纳一般在被继承人死后15个月内申报及缴纳。但若其遗产大部分属于家庭企业的营业财产,应纳税款可在15年内分期缴纳,应付未付部分加收4%的利息。据统计,1985

年美国遗产税申报共有67961件,其中应税30518件;应税申报总额为341亿美元,免税额及扣除额约占其中的30%,应税遗产总额244亿美元,减去统一抵免额和州遗产税抵免额后的联邦遗产税仅为50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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