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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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的混淆
2010年,荣和烧坊公司 使用与茅台酒厂 “贵州 茅台酒 ”商标近似的装 满 ,误导公众 , 构成商标 侵权 , 判决荣和烧坊公司 停止侵权并赔偿茅台酒 厂包括合理支出在内的 经济损失22 万元 。
1、商标的混淆
被异Biblioteka Baidu商标标志(3号)与引证商标(2号) 的标志极为接近,其指定使用的饼干、糕点、 面包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并已产生一定知名 度的饺子、年糕、粽子、元宵等商品,对于 副食品的相关公众而言,基于对其商品的通 常认知和一般交易观念会认为存在特定关联, 基于被异议商标与第184905号商标、第 352997号商标(都是1号)不存在延续关系 的认定,原审判决关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 的饼干、糕点、面包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 品为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属于 《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不予核准注册 的情形的认定,并无不当。2016年
含义
商标侵权行为成立与否关键在于是否会使得消费者对于相关的商品、 服务的来源与出处产生混淆,是否用于保护商标的识别和区分功能 商标侵权行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 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有可能引起消费者混淆商品及服务来源的行为 以及法律认定的与之相关的其他行为。
含义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 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 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 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 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 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 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1、商标的混淆
在商标相同、商品或服务也相同的情况下,不需要推定存在混淆可 能性即构成商标侵权构成正当合理使用的情形下,认定侵权行为时 不需要考虑混淆因素。也就是说,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确属 商标权人专有的控制范围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 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商标法57条第二项)
四、总结
保护商标权,是为了保护商标标志与商品之间的联系纽 带不受破坏,即保护商标的识别性和区分性,保护商标 上凝聚的商誉。因此,凡是破坏特定商标标志与其标识 的商品之间联系的行为均为侵害商标权的行为。这种侵 害行为不管表现形式如何变化,最终结果都是消费者对 商标标志与商品之间的联系产生错误认识,这就是商品 的混淆与淡化,只要没了商品的混淆与淡化,就没有破 坏特定商标标志与商品之间的联系,也就没有商标侵权
三、备注
第五十八条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 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第五十九条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 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 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 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 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二、侵权的类别
混淆
在市场交易中,消费者无法区分两种或两种以上 商品、服务的来源与出处,也指消费者认为两种 或两种以上商品、服务的厂家、经营者具有许可、 赞助、联合、帮助等关联关系。 商标近似,类似商品
淡化
削弱、冲淡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在我国立 法上规定为驰名商标)的识别性和显著性,侵 害原商标的内在价值的行为。 稀释
弱化
丑化 退化
其他人使用商标所有人 只在特定的商品、服务 联系商标,模糊了该商 标与商品、服务之间唯 一特定的联系
某些知名、著名的商标 使用在不洁或者伤风化、 恶心的背景下,使得原 商标在公众心中产生负 面印象,一般与过度的 滑稽模仿有关。
由于使用商标不当,使 得商标逐渐变成了商品 的通用名称,原商标也 就失去了识别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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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标的淡化
aspirin阿司匹林是德国拜耳公司发明 的一种止疼药物。拜耳公司到美国要 求申请注册商标,但是拜耳公司未能 提供一个通用产品名称,或者提供一 个描述这个产品一般名称,只是提供 了一个品牌名称——aspirin结果,由 于没有其他名称描述这个产品, 凡士林、留声机、U盘、木糖醇和吉普 aspirin从品牌名称就成为了通用产品 名称
“如果再要求混淆可能性,就可能舍本逐末,使注册商标的法律功能压根就不能发挥, 或者使 注 册 商 标 的 功 能 根本不能正常伸展,这是与商标法和商标权的核心价值和 基本功能背道而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 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23号)
2、商标的淡化
1、商标的混淆
大多数情况下,商品类似或商标近似的判断并不是简单的是和非的 问题,而是表现为程度大小的问题,商标的知名度越大,激发消费 者产生联想的能力就越强,消费者认为不同商品提供者之间存在联 系的可能性就越大。商标知名度达到驰名时,还能获得跨类保护。
1、商标的混淆
2016年,日本YKK株式会社诉瑞安市力博机车 部件有限公司跨类别使用YKK商标,最高人民 法院在该判决中认定,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 之前,核定使用在拉链商品上的 "YKK" 商标在 中国境内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YKK商标可以 基于在“拉链”商品上驰名的事实获得在“车 辆内装饰品”上的保护。
1、商标的混淆
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 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 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 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 的联系。 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 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 商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
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
1、含义
商标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 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 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并且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商标本身所具有的识别和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功能使得相关消费 者在购买商品与服务时可以区分相关的商品、服务,识别其来源, 能很便捷地做出相应的选择,如若有人不当使用他人的商标,将其 用于自己的商品、服务之上,使得消费者误认为该商品、服务来源 于商标权人或者与之有关联关系,其识别和区分功能无法正常发挥, 那么这将会欺骗消费者,使其无法做出正确的选择,同时也将会使 市场产生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