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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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与AEO
截至2014年3月 WCO中179个成员中已有168个签署了实施《标准框架》意向书 53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AEO制度 (包括中国、欧盟、美国、日本、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中国香 港、中国台湾等主要经济体) 签署了24个互认协议或安排: 2007年:美国-新西兰; 2008年:日本-新西兰,美国-加拿大,美国-约旦; 2009年:美国-日本,欧盟-挪威,欧盟-瑞士; 2010年:日本-加拿大,加拿大-韩国,加拿大-新加坡,欧盟- 日本,韩国-新加坡,韩国-美国; 2011年:安道尔-欧盟,日本-韩国,韩国-新西兰,日本-新加 坡; 2012年:欧盟-美国,中国-新加坡,美国-中国台湾; 2013年:中国-韩国、中国-中国香港 2014年:以色列-中国台湾,中国-欧盟
2、企业认证申请 3、守法证明
谢谢!
《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 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关于对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实 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办事流程
北京海关网站()-在 线服务-企业管理
1、企业注册登记(注册、变更、注销、 临时注册登记、跨境电商注册、年度报告)
AEO互认合作
已实现AEO互认的国家和地区 韩国、香港、新加坡、欧盟
其他正在进行的互认磋商: 美国、中国台湾、日本、以色列
开展AEO互认接触的国家: 俄罗斯、澳大利亚、印度、哈萨克斯坦、马来西 亚、巴西、瑞士、阿根廷、墨西哥、南非、土耳 其
联合激励与联合惩戒
《关于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联合激励 的合作备忘录》
《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与AEO
AEO互认 相互认可是一个国际性的概念,指某个行动、决定 或某个认证过程为一个行政机构所认可的同时,另 一个行政机构也给予了相同的认可。相互认可可以 避免重复监管,并很大程度上给贸易带来便利。 AEO的国际互认是指各国海关通过双边、次区域、 区域、以及未来全球范围多个渠道上实现AEO的互 认。
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
AEO认证企业的相关要求 《高级认证企业标准》《一般认证企业
标准》 1、内部控制标准 2、财务状况标准 3、守法规范标准 4、贸易安全标准 5、附加标准
《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与AEO
“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zd Economic Operator,简称“AEO”) 和AEO国际海关互认是《标准框架》 中旨在通过构建海关与企业合作关 系,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本国和 互认国海关的通关便利措施,分担 守法和安全责任,保障供应链安全 和贸易便利的制度安排。 货物在国际流通中,其职能已由海 关确认符合世界海关组织或相应供 应链安全标准的相关各方,包括生 产商、进口商、出口商、报关行、 承运商、理货人、中间商、口岸和 机场各方、货站经营者、综合经营 者、仓储业经营者和分销商。
中国海关AEO制度
中国海关
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 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5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 第75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 第80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 第81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 第82号
高级认证企业 一般认证企业 一般信用企业 失信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