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财政学(第二章)--财政支出的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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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财政支出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公共产品的提供、生产和定价

●公共产品的提供方式

满足社会需要的两个系统:一是市场,一是政府。

市场提供私人产品满足私人需要,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满足公共需要。

市场提供(Private Provision):指消费者用自己个人的收入通过购买的方式来取得消费品。

公共提供(Public Provision):指政府免费地向消费者提供产品和服务。

●公共产品的提供方式——公共产品的市场均衡问题

市场均衡分析 (假设市场均衡成立) :

私人产品:市场需求曲线是将同一市场的所有个人需求曲线水平相加。

公共产品:市场需求曲线是将所有个人需求曲线垂直相加。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如果是私人产品,为了得到群体对一种私人产品的需求曲线,只需把个人的需求曲线水平相加。这个过程允许每个消费者在同一价格水平上消费不同数量的产品。

但是,对于公共产品,每个人的消费数量必须是相等的,试图把个人某个价格上消费产品的数量加总是没有意义的。

对于公共产品,每个人消费的数量是相同的,但对每一消费数量的支付意愿是不同的,把每一数量的支付意愿加总就能得到该数量的总体支付意愿。以需求曲线的形式表示:公共产品的需求曲线是所有个人需求曲线的垂直相加得到的。

公共产品的提供方式——纯公共产品提供方式

提供公共产品来满足公共需要有两个系统:市场和政府。

一般而言,纯公共产品只能由政府来提供而不能由市场来提供。

公共经济活动,尤其是普适性强的公共产品的供给,一般具有成本高、规模大、周期长、收益低等特点,且不易将免费搭便车者排除在外。因此私人没有能力或没有激励来投身于公共经济活动,提供某种公共产品。

政府通常拥有巨大的“暴力潜能”和动员大量社会资源的能力,还具有广泛的社会代表性。所以,有条件、有能力来从事具有规模经济优势和非盈利性的公共经济活动。

准公共产品是兼具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的性质的产品。可以采取公共提供方式或市场提供方式,也可以采取混合提供方式。

准公共产品有两种不同类型:

一类是具有非竞争性同时具有排他性;

另一类是由外部效应引起的。

1.具有非竞争性和排他性的准公共产品的有效提供

以桥梁为例,桥梁的成本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弥补:一是通过征税弥补,免费使用,这是公共提供方式;二是向过桥车辆收费来弥补,这是市场提供方式。

在政府提供情况下,该公共产品的净效益应是消费效益(AOB)扣除生产成本(C)、税收成本(D)及税收效率损失(E)之后的余额。

社会净效益= AOB-C-D-E

市场提供的方式。它是通过向消费者收费来弥补该类公共产品成本的方式。收费需要付出收费成本(F),同时,收费会造成消费损失效益——收费的效率损失(BGQ1)。该公共产品的净效益则是消费效益,扣除生产成本(C),收费成本与收费效率损失以后的余额。

社会净效益= AOB-C-F-BGQ1

要对税收成本、税收效率损失与收费成本、收费效率损失进行比较后,择优确定使用哪种方式。

社会净效益= AOB-C-D-E

社会净效益= AOB-C-F-BGQ1

比较D+E与F+BGQ1 ,选择值小的那一个方案。

2.具有外部效应的第二类准公共产品的提供

当外部效应很大时,可视为纯公共产品,采取公共提供的方式。如基础科研。多数公共产品都具有较大的外部效应,为了提高其使用效率,适当减轻政府负担,一般采取混合提供方式。如医疗保健,一部分由政府提供,一部分向就医者收费,政府要合理制定收费价格。

3.各国提供准公共产品的实践

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政府与企业签订生产合同

发达国家采用与私人公司签订协议或合同来经营公共产品是使用最普遍、范围最大的一种形式。适用于采取这一形式的公共产品主要是具有规模经济性的自然垄断型产品,即大部分为基础设施,还包括一部分公共服务。

(2)授予经营权

“BOT(Built—Operate—Transfer)投融资方式”也可以称为“特许权投融资

方式”。

BOT主要是指国家或地方部门通过特许权协议,授予签约方的外商投资企业或是国内民间资本来承担公共性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项目的投融资、建造、经营和维护;在协议规定特许权期限内,项目公司拥有投资建造设施的经营权,允许向设施使用者收取适当费用,由此回收项目投融资、经营和维护成本并获得合理的回报;特许期届满,项目公司将设施无偿地移交给签约方的政府部门。

(3)政府参股

对于那些初始投资量较大的基础设施项目,如道路、桥梁、高速公路、机场等,由政府通过控股参与建设。

(4)政府补助

对于那些提供教育、卫生服务的民间机构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的民间企业,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助。这是因为这些领域具有较大的外部性。补助的方式主要有补贴、津贴、优惠、贷款、减免税收等。

公共产品的提供方式

——关于公共产品私人提供问题的研究和实践

20世纪60、70年代以来,以政府为公共产品的主要供给主体的供给方式遭受现实的重大挑战,福利国家财政赤字、供给短缺等等问题丛生。

一批主张经济自由的经济学家纷纷开始怀疑政府作为公共产品唯一供给者的合

理性。戈尔丁、布鲁贝克尔、史密兹、德姆塞茨、科斯以及柯文等人或从理论或从经验方面论证了公共产品私人供给的可能性。

1.公共产品的私人提供问题是由科斯的研究提出的。

科斯在1974年发表了《经济学中的灯塔》一文,在该文中回顾了英国历史上从17世纪开始灯塔这种公共产品的供应情况。

1610~1675年间,私人在得到政府授权向船只收费的情况下,至少建造了10个灯塔。

1820年,英国有公营灯塔24个,私营灯塔22个。

1842年,因私人收费过高,灯塔全部收归公营。

科斯提出了公共产品供给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政府授权下的私人提供问题。2.美国乔治·梅森大学教授、布坎南研究中心的研究员泰勒·柯文(Tyler Cowen)从多个方面做了进一步阐述。

柯文指出,人们支持政府干预的最主要的经济学论据,是市场不可能提供公共产品或无法解决外部性,于是公共保健、教育等都贴上了公共产品的标签。

他认为,大多数人没有意识到,市场经常采用变化多端的方式解决了公共产品供给问题,并列举了许多例证。

——企业经常通过开发某种技术,使不付费者不能享受到某种产品或服务的好处,从而解决了搭便车问题。如电视信号加密、道路收费、保安收费。

——公共产品也可以在人们购买私人产品时由卖主“捆绑”提供。商场向购物者提供照明、保安、休息室等,私人公寓(房产私有、庭院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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