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措施限制适用与适度适用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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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限制适用与适度适用探析
[一、强制措施概述
强制措施,是指法定机关为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和刑罚的执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的,强制他们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或者是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方法。
(一)一般适用条件
1.适用的主体条件
适用强制措施的主体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其他机关、团体、个人都没有行使的权利。
2.适用的对象条件
强制措施在刑事诉讼中适用的对象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适用的原因条件
强制措施适用的原因条件主要是视案件情况,为了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保证其不毁灭、伪造、编造、隐匿证据和串供,不继续危害社会,不逃避刑罚的执行。
(二)具体适用条件
1.拘传的适用条件
拘传是一种拘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由但程度较轻的强制措施。拘传可能在两种情况下适用。一种是经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不到案的情况;另一种是不经传唤而根据案件需要(如判断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不接受传唤)直接适用拘传。
2.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取保候审,是司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担保(主要是人保、财产保),保证其不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其具体适用条件是:(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期的妇女。
3.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
监视居住,是指司法机关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刑事诉讼确保其顺利进行,依法限定其活动区域,并予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其具体适用条件是:(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期的妇女。
4.拘留的适用条件
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在一定的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5.逮捕的适用条件
逮捕,是指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其适用条件是: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6.关于扭送的问题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笔者认为,扭送不是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因为扭送的主体是任何公民,而强制措施的适用主体只能是法定机关,不是公民个人,因此,把扭送规定在强制措施之列,法理不通。
二、强制措施限制适用与适度适用的原因分析
强制措施限制适用与适度适用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司法公正,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在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的运行也常常会对私权利造成侵害。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作到合法、合理和正当程序。
(二)人权保障
刑事诉讼要强调打击犯罪与人权保障的结合,我们不能强调惩罚犯罪而对强制措施加以大量适用或不当适用,这样会舍弃对人权保障价值目标的追求,会打破惩罚犯罪与人权保障价值目标的平衡。
(三)无罪推定
无罪推定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以前,应假定其无罪。
三、对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几点建议
在强制措施限制适用与适度适用的理念下,为了进一步调和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促进社会的和谐,特提出以下建议:
1.加强对司法、执法人员职业操守的教育和培养
要加强对公、检、法机关司法、执法人员的法治理念、职业操守和法律素质的培养,使他们都能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刑事案件,正确对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避免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实行令状主义,扩大司法审查的范围
所谓令状主义,即要求侦查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有关强制措施以前向法官或其他享有司法权限的官员说明理由,获得后者的授权,并根据后者签发的令状执行强制措施。实行令状主义和司法审查制度,可将侦查机关适用强制措施的行为自始至终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不仅能在事前预防强制措施的不当使用,同时也为事后发现强制措施的不当并加以纠正提供了契机。
3.严格贯彻诉讼及时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各种强制措施都有严格的期间限制,关键是我们的司法、执法人员要严格贯彻诉讼及时原则,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4.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因贯彻“以案件为单位原则”
逮捕、拘留等强制措施必须以每一个“案件”为单位分别进行。这一做法是与
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原则或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相适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