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九边镇守内官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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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九边”镇守内官考论
胡丹
2012-04-16 09:00:45 来源:《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9年第2期
摘要:“镇守内官”是明代边疆军事管理体制的独特现象。

永乐朝内官出镇边地,具有复杂的历史背景。

虽然内官久已经营一地,但“镇守”的名义则可能自仁宗始,这是对前朝内官“理边”旧制的一种承认与固定。

到宣德时,除了设立较晚的延绥镇,其他八边都已差派内官镇守,但镇守内官的职权却大大收缩。

由于内官身份的特殊性,其腐败对边镇造成的负面影响也更强烈。

随着文官势力的扩张以及“九边”完善的统治体系的建立,内官存在的政治基础也逐渐消失。

在经历了正德朝的动荡之后,这项制度最终没能逃脱被裁革的命运。

关键词:明代九边镇守内官
作者简介:胡丹,1971年生,北京大学历史系博士研究生。

“九边”,是指明代从辽东到甘凉,沿万里北疆布列的九大边镇。

到正德时,明人已有了“九边一体”的观念,但何谓“九边”,众说不一,这与边疆军事地理形势的变化有关。

显然,作为屯戍重兵、兼管军民的方镇,是否具有规范而一致的统治架构,当是判断孰为“九边”的首要依据;而若以是否设置“镇守内官、镇守总兵及巡抚都御史”(通称“镇巡官”,俗称“三堂”)为标准,则嘉靖中期以前,“九边”从东到西依次为辽东、蓟州、宣府、大同、山西、陕西、延绥、宁夏和甘肃。

内官出镇边地,作为明代边镇统制以及军事制度上的一个独特现象,时间长达百年之久。

在明中期以前地方管理体制还不完善的条件下,内官镇守一方,对平定“虏寇”及地方建设,都发挥过积极作用,也出现过一些声名卓著、颇树功业的贤宦。

但学者在研究“九边”问题时,多只注重探讨总兵与巡抚的设置沿革,而忽略或根本无视镇守内官的存在,使研究的视野缺失了重要的一角。

①本文对“九边”内官的开设原因、时间及任职情况进行了考证,并分析了镇守内官的职权和该制度最终遭到裁革的原因。

一、内官出镇“九边”渊源考
镇守内官的始设时间,正德《明会典》云:“永乐初始命内臣镇守辽东开原及山西等处,自后各边以次添设,相沿至今。

”②这是关于镇守内官初设时间及地点最重要的一条史料,但在理解上却存在一个问题:“辽东开原”到底是“辽东之开原”,还是“辽东、开原”二地?
辽东是“九边”之最东一镇,开原(今辽宁开原老城)又据其东北要冲,“控扼北虏,独当一面”,③地理位置十分优越。

永乐九年(1411),内官亦失哈率舟师进至黑龙江流域,开设奴儿干都司,以后直到宣德七年(1432),二十多年间,九下奴儿干,都以此为前进基地。

为了保障奴儿干的供应,朝廷命内官阮尧民、张童儿等在松花江流域造船、运粮,并承担采捕、“整理”夷族仇杀等任务。


明初在东北实行积极的进取政策,大量内官奉使于此,太监刘顺即为其一。

据正统七年(1442)礼部左侍郎王直所撰墓表云:刘顺是女真人,自幼阉入燕府,后从靖难有功,“丙戌(永乐四年,1406年),以辽东重地,命公往镇之”。

⑤这是笔者所见明初内官“出镇”最早,也是最为明确的记载;从撰表者的身份看,可信度亦高。

刘顺镇辽约二年,“戊子(六年),备倭海上”。

继之来镇的,是同样为女真人,也是靖难功臣的王彦,小名狗儿。

关于此事最早的记载见于朝鲜李朝《太宗实录》永乐七年(1409)六月庚寅:朝鲜大臣议娶帝女为世子妃,认为“傥得联姻帝室,虽北有建州之逼,西有王狗儿之戍,何足畏哉!”又同年八月庚子,朝鲜王问太监韩帖木儿:“王大人(狗儿)何以来野人地面?”答曰:“勒兵巡塞徼,且试田猎也。

”可见王彦至迟于永乐七年已“勒兵”“戍”辽,在时间上与刘顺墓表所记合,正当刘顺去任之后。

《辽东志》云王彦“镇辽三十余年,累致捷功”。

⑥而据《明英宗实录》的记载,王彦卒于正统九年(1444)。

⑦由此推算,王彦“镇”辽的时间与上引史料合,即永乐初年,不晚于永乐七年(1409)。

从明初的史实看,开原与辽东(都司在辽阳,镇巡官治所在广宁)尚未形成如后来那样的层级结构,即开原为辽东一面,受辽镇辖制;内官亦失哈、阮尧民等亦主要在以开原为后方的辽东边外活动,不受王彦节制,因此《明会典》所记,当为“辽东、开原”二地。

《辽东志》记亦失哈为“分守(开原)内宦”,阮尧民为“镇守(辽东)内宦”,实无根据。

而且“分守”的名义,是正统时才有的。

除了辽东,《明会典》还提到山西。

《明英宗实录》所载最早镇守山西的内官是林春,宣德间镇守,⑧永乐时期的情况尚无直接证据。

但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早期史籍中有大量关于内官出镇的记载且出镇地点集中在西北的甘、凉等地,而恰恰为《明会典》所遗漏。

笔者怀疑,《明会典》所谓的“山西”,其实是“西北”或“河西”之误。

王世贞《中官考》载:“(永乐八年)敕内官马靖往甘肃巡视:‘如镇守西宁侯宋琥处事有未到处,密与之商议,务要停当,尔却来回话。

”’案语云“此内臣出镇之始也,然职尚止巡视,事毕回京。

”⑨但同样在《中官考》中,王世贞又于“(洪熙元年)二月,敕甘肃总兵费瓛、镇守太监王安”条下加案语云:“此镇守之始见者,计永乐末已有之矣”,则又否定了前云“出镇之始”的说法。

或他所谓“出镇”,乃内臣出京到镇公差之意。

但《明史》卷304《宦官传》的理解是“镇守”,所以直书曰:“命马靖镇甘肃。

”这一说影响很大,多为人取信,如乾隆《甘州府志》录“明太监镇守者”,也首书马靖。


马靖事迹,《明实录》不载;王世贞的记载也属孤证,无从考对。

但若依其敕书所云,他的职责只是与年轻缺少经验的甘肃总兵宋琥“商议”,属于“事毕即回”的“巡视”,似不可遽视作“镇守”。

《明史·职官志三·宦官》的作者可能注意到“巡视”与“出镇”的差别,故而说法又异:“(永乐)八年,敕王安等监都督谭青等军,马靖巡视甘肃,此监军、巡视之始也……敕王安镇守甘肃,而各省镇皆设镇守矣。

”其结论是:“镇守太监始于洪熙”。

《明史·职官志三·宦官》据“敕王安镇守甘肃”而推定“镇守太监始于洪熙”,显然是只据《中官考》,而没有细查《明实录》原文。

《中官考一》作:“其年(洪熙元年)二月,敕甘肃总兵官都督费瓛、镇守太监王安。

案此镇守之始见者也,计永乐末已有之矣。

”而《明仁宗实录》卷7上洪熙元年(1425)二月庚戌条的原文是:“敕甘肃总兵官都督费瓛、镇守太监王安:‘尔奏沙州卫都督指挥困即来报云奄克失里等欲抢掠沙州,事具悉。

此虏谲诈……’”
原来朝廷“敕王安”,别有指令,并非敕其镇守甘肃。

《明史·职官志三·宦官》照抄《中官考》的简写文字,又不寻绎王世贞缘何作“计永乐末已有之”的推测,乃得出“镇守太监始于洪熙”的结论。

考《明太宗实录》卷75,王安(女真人,原名不花都)自永乐初即在西北活动,永乐六年(1408)曾出边往“别失八里”侦察虏情。

据《明太宗实录》卷187,永乐九年(1411)王安与都督吴允诚共同追击甘肃叛虏。

从王世贞搜集的“北征诏令”看,王安与辽东的王彦至少在永乐八年(1410)、十二年(1414)两次随驾北征,均统领军马,(11) 都是“将兵”的内官。

但他们在永乐时是否奉敕镇守,没有证据。

当时在西北执行使命的内官中,著名的还有鲁安(又名王贵),据《嘉靖宁夏新志》记载,他在永乐间曾与内官王良共同镇守宁夏。

(12) 王良其人不详,考鲁安事迹:据《明太宗实录》卷177,永乐十四年(1416)赍敕与礼部郎中陈诚送哈烈、撒马儿罕等处使臣,次年年底又伴送各国使臣来朝;卷212,十七年(1419)送失剌思等处使臣,并往劳其国王。

据《明仁宗实录》卷4上,二十二年(1424)又奉使以仁宗即位诏谕哈密。

其任务以通使西域为主,或在宁夏有所活动,却不大可能在此镇守。

以上是史料显示了北边在永乐中有内官“出镇”的几处地方,这些史料来自墓铭、地方志以及后人的笔札,而在《明实录》和正式的官方文件如敕谕中还找不到命内官“镇守”的确凿证据。

“镇守”这个词虽然被用于这些内官,但当事人未必就奉有“镇守”之命;它有可能是用后来惯称的“镇守”一词来追加于那些长期在这些地方活动的内官。

这些记载说明,自永乐之初即有大批内官在北疆活动——备御、出使、采办,领军征进及开设卫所。

一些内官,如辽东之王彦、亦失哈等,甘肃之王安、鲁安,当然还包括云南的云仙、交阯的马骐等,他们长期经营一方,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区域,掌握一方统治,即便无镇守之名,亦有镇守之实。

仁宗即位后,作为对已存状况的一种承认,加以“镇守”或“守备”的名义也是顺理成章的了。

在永乐二十二年(1424)八月至洪熙元年(1425)七月的一年时间里,《明实录》中忽然出现了命内官“赴南京镇守”(永乐二十二年八月)、“镇守交阯”(永乐二十二年九月)、“镇守甘肃”(洪熙元年二月)等记载,又“遣中官云仙往云南镇守”(洪熙元年七月),宣德元年(1426)颁降“镇守交陆内官关防”,等等。

一种现象如此集中的出现,可能显示了“镇守内官”这一职衔的设立,正始于仁宗。

(13) 它既是对前朝内官“理边”旧制的继承,也是对其名义的一种规范。

二、内官镇守是明代边政体制演变中的一环
对内官出镇,《明史》还有一说,该书卷6《成祖纪二》云:“是年(永乐元年),始命内臣出镇及监京营军。

”这也是诸种记载中时间指向最早的一个。

乾隆《御批历代通鉴辑览》指出其依据是明人著作“革除备遗录”,(14) 并引如下一段话:
初,惠帝御内臣严,燕兵逼江北,多逃入军中,漏朝廷虚实,帝深以为忠于己。

及即位,封赏既行,诸宦官言功不已,帝患之。

会镇远侯顾成,都督韩观、刘真、何福出镇贵州、广西、辽东、宁夏诸边,乃命宦官中有谋者与之偕行,赐公侯服,位诸将上。

未几,云南、大同、甘肃、宣府、永平、宁波亦各相遣使。

(15)
这样有着精确时间而没有可靠史源根据的说法,是很值得怀疑的,但它给出了朱棣为什么遣内官临镇的一个解释,即报功。

这个解释看似合理,却是对一个重大决策的简单表述。

对于永乐朝内臣出镇现象,研究者往往忽略北边军政体制的缺陷、某些“统制权力”的缺失以及明初抑文重武这样一些现实条件,因而容易接受朱棣因报功而任用宦官的说辞,或空泛地视之为“皇权的扩张”。

其实永乐朝内官出镇,有其深刻的历史原因。

对此《嘉靖宁夏新志》的纂者有一段精辟的评论:“我太祖高皇帝注意边服,既简勋贤之臣以总戎务,而又分封亲藩监之,盖欲以同姓制异姓,涉虑远矣。

我太宗皇帝虑亲藩弊于尾大,始解兵柄,更出中禁近侍之臣,托以腹心之寄,镇守其地,盖又欲以异姓而制同姓。

其为计也益远益密,善美尽矣!”(16) 这段话揭出了明初边镇统治体制的一个演进链条:
洪武初大将镇戍→洪武末设“塞王”守边→永乐初总兵镇守,以监“塞王”,又以内臣监大将。

朱棣以塞王发迹,必然以限制塞王为能事;派总兵出镇一方,又害怕其握兵专权,故监之以内臣。

这正显示了制度在“否定”中发展的脉络。

随着明初开疆拓土,在北边普遍设置卫所和(行)都司,多数原有州县也改为卫所;凡遇征进,由朝廷赐大将印,就从卫所征调兵马,事毕大将解印,军士
还卫。

这种制度设计固然能防止大将专兵,但当边疆军事形势持续紧张时,却不利于有效防御和反击。

同时,卫所与州县各属不同的系统,实行分治,但军民杂处,钱粮相关,词讼纷杂,事实上很难截然分开。

这种缺乏集中统驭的体制,必然造成诸多不便和效率低下。

洪武晚年用亲王守边,命其节制诸司卫所,亦属无奈之举。

朱棣即位后,削夺亲王的权力,改命大将佩印镇守,实际上已砌下了对洪武旧制进行改造的第一块砖石。

而这个“否定”的过程远远没有结束,它不断因应形势,进行改造,直至最终抛弃洪武旧制,催生出一个新的边疆统治架构来。

在武将赴各地镇守的同时,内官在边地开展了更为积极的活动,几乎独揽了通番、开边等大权。

作为朝廷钦差的“心膂重臣”,内官监临一镇,必然处处染指、无所不管,甚至总兵于军中诸事亦“不能专”,不得不“悉听中官指使”。

(17)
与此相对的,却是北边文官力量的长期缺失。

朱棣以胜利者身份荣登大宝,并接受了一个降顺的文官集团,但他马上得天下,又以“祖制”为号召,必不肯违戾洪武朝重武贬文的传统而给予文臣过大的权力;同时,尽管他一再声称大小官员都是“皇父作兴的人才”,但对前朝遗臣他其实是十分疑忌的。

这些都决定了他将放手任用自己的亲信,也就是那些在靖难之役中立下大功的宦者们。

可以说,永乐朝宦权的极度扩张,是离不开文官权力在国初的萎靡这个大背景的。

仁宗时正式形成内官镇守制度,内官在边地的地位合法化。

宣宗更继承了其祖用内官理边的办法,各边相继添设内官镇守:大同(宣德三年,1428)、蓟州(宣德四年,1429)、宣府(宣德九年,1434)、山西和陕西(宣德间,具体时间不详),设立最迟的延绥,至天顺元年(1457)也有了内官镇守;并在辽东、宣大、宁夏、甘肃等镇置“监枪”内臣,管领军中神机火器。

当时边镇所用铳炮
均内府造作,由内官送达操演,这些掌握火器、铳手的内臣,后来也都加授分守、守备等职衔,与武臣之分守、守备者形成新的统御系统,称为“表里守边”(内官称内分守、内守备)。

与各边内官镇守、分守、守备的层级状况相应,逐渐形成了太监镇守、少监分守、监丞守备的格局。

这时的“镇守内官”,不仅指一个具体的职位,实际上代表了整个内官群体。

但是,尽管内官在边地迅速壮大,并形成层次和体系,但此时镇守内官的权力却在“压迫”中不断收缩,与永乐时已不可同日而语。

其根本原因在于,以镇守内官为一“角”的新的边政体制(“三堂体制”),只是一种过渡形态;英宗以后,它伴随着大将、文官与内臣三者权力的角逐而继续演变;直到嘉靖中期裁撤内官,自永乐以来开始的新的边政体制的改造才告完成。

因此,内官镇守制度,就其历史地位而言,只是这个变迁过程中的一环。

三、镇守内官的选任及职掌
通过分析“九边”镇守内官的任职情况,可以发现以下特点:
其一,内官出镇,多加御马、都知、内官等监衔。

笔者共考出镇守内官139名,除监衔不详者75人外,其余的监衔涉及9个内监衙门(内府一共12监),其中最多的是御马监为29人,其后依次为都知监14人,内官监10人,御用监3人,印绶监2人,尚宝、尚衣、尚膳、直殿、司设、司礼等监各1人。

内官出镇,前期多寄衔都知监,后多改御马监,这如同文臣巡抚必加都御史衔一样,已形成惯例。

比如梁玉,弘治八年(1495)以都知监右监丞分守凉州,升为太监,
镇守陕西,后召回,正德四年(1509)改御马监,出镇大同。

(18)
其二,内官在边地任期较长,远过于巡抚及兵备等文臣。

如王彦镇辽30余年,亦失哈镇辽15年,王清镇守宁夏23年,郭敬镇大同21年等。

最初文臣巡抚者任期也较长,但后来升转日促,至弘治初年,各边巡抚官多任不过“二三年辄便召用”。

(19) 与之相比,内官要久任得多;而且许多内官长年在各边地历转,由守备节次升至分守、镇守。

如陆訚,成化中以监丞分守大同西路,先后镇守延绥、甘肃、大同等镇,至正德元年(1506)取回,在边近30年。

弘治中,九边镇守内官平均任期超过6年,而到正德年间,任期骤短,多不过三五年,甚或一年中有三易镇守的,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该制度的腐朽。

镇守内官皆由内廷司礼监选派,“是非不关于廷议”,但必须“传旨到(兵)部”,再由该部“补本到(兵)科”,(20) 这是体现宫府一体、防止诈伪的必要措施。

就笔者对镇守、守备内官这个群体进身之阶的分析,他们中许多人在京时就在京营任职,而当派往外省或边镇后,除非重大“失机”或违法,一般就在各边、省历阶迁转。

也就是说,在内官中形成了一个独特的仕进途径和特殊群体,可称之为“军功宦官”。

宣德以后,各边普遍差遣内官,但其职权却狭窄了,特别是自文臣参预各边军务之后,内官职权更被抑制在“兵马”的范围内。

如天顺、成化间镇守宁夏太监敕书载:
皇帝敕谕御马监太监王清:今特命尔与总兵官都督同知张泰镇守宁夏地方,修理边墙,操练军马。

遇有贼寇,相机战守。

凡事须与总兵、巡抚等官公同计议停当而行,不许偏私,执拗己见,有误事机。

尔为朝廷内臣,受兹委托,尤宜奉
公守法,表率将士,早夜用心,修饬军政,俾士卒和辑,军威振举,居民安妥,外夷畏服,边疆无虞,庶副委任。

不许纵容下人科扰克害及役占军士,有妨操守。

如违,罪有所归。

尔其勉之,慎之。

故敕。

(21)
各边敕书大体相同,它将内官的职权约束在“军马”、“战守”的范围内,而不得干预钱粮、词讼等庶政。

虽然一直都有镇守内官谋求改敕,试图增入受理民词、考察境内属官等内容,甚至自请便宜行事,但往往不能如意,即或一时奏准添入,旋亦改正。

对镇守内官的职责,都御史张岫在称赞镇守辽东太监韦朗捐俸重修北镇庙之事时,代其口吻说:太监本可不理会这些事,因为“镇守吾职也,吾知不失边备耳,奚暇他为哉!”(22) 亦谓,镇守内官的根本职责,就是“不失边备”。

事实也是如此,当北虏入犯时,内官或率军守城,或与武将一同出战,若有失机或折损人马数过多,还得同武弁一起被追究责任,“守土官”的色彩非常强烈。

这时的内官多被称为“监守官”,而不仅仅是“监军”了。

虽然如此,作为朝廷钦差镇守的内臣,内官对地方大事仍有较大的发言权。

明中期以前,以内官、总兵与巡抚为核心,实行“三堂共理边政”的制度。

“三堂”对边疆事务,均不得专擅,须与巡按、三司协商而行,大事“列衔会奏”,并且有规定必须会奏的事项;但事关机密,仍得独奏,“扶同会奏”者会遭到纠劾。

镇守内官还参与军政考选以及地方大案的最终“会审”,但均须与总兵、抚按共行,不得专决。

这体现了各官之间“相维”又“相制”的政治原则。

所以各镇都设有“会府”或“公议府”,为各官“会议”之所。

同时,作为镇守一方的“重臣”,内官对地方事业也起到了推动作用。

一些地方志,如《辽东志》、《八闽通志》等,就是在镇守内官主持或赞助下完成的。

一些热心的镇守内官还倡率
施金,重修地方祠庙、学宫,甚至奏请增设科举解额等,对地方文教事业不可谓无功,只是被人刻意忽略而不为人重视罢了。

四、内官出镇的影响及其裁撤
那么,就素称疲敝的“九边”而言,内官镇守究竟起到了什么样的作用?这项制度历百年之久,裁革的呼声始终不断,为什么只到嘉靖时才被裁撤呢?
无疑,一些镇守内官及其参随、子弟在镇为非作歹,成为其遭裁撤的主要理由。

但需要注意的是,侵占屯田、役占军卒、冒滥军功等劣迹,并非内官的“专利”,营私舞弊的行为在武官中更为普遍。

例如,正德五年(1510),宁夏发生叛乱,杨一清奉命总制军务,大力清理私役,“镇守太监张弼闻之,退出所役正军三百名。

总兵杨英、仇钺,游击将军史镛、监枪少监马良,各有退革,共二千余人”。

(23) 可见,私役军人,在内官、边将中是普遍现象,甚至与其个人德行无关,如内官张弼、马良都是前任被叛贼杀死后新来代任者,武将杨英、仇钺是平叛有功新升任者,俱莅任未久,故其所占军人,当非个人行为,而是类附在其职务(总兵、太监、监枪等)之下,即居其位,必享其利。

认识一项制度,不应该将它从社会背景及参照对象中剥离出来,破坏边政的种种流弊,其实反映的整个体制的腐败和无能;不良内官的行为,不过是加剧了这种现象。

当然,文武职官犯法,抚按、守巡等官可禁制之,而内官体尊,外官裁抑稍严,则可能酿成大衅;且内官素无考察之法,所以内官一旦违法犯禁,为边害尤烈,这是其特殊之处。

内官的存在,还使得明政府不得不付出更大的代价以支撑边疆的稳定。

镇守
内官开支巨大,其收入包括如下几类:
(一)廪俸口粮。

这是一项固定开支,内官立功,往往加给岁米,一级十二石。

另外,内官奏带随任官舍人等,廪给口粮都由地方支给,但常常不支本色,例外多索银两。

而规定之外多带的参随舍人,因不支口粮,所需则一切责办于地方。

(二)养廉庄田、店铺、苑圃等。

对镇守官有不允许在任所私置庄田房宅之禁,但授予一定的养廉地。

这是一项颇受争议的措施,其初衷在于通过合法而有限地给予,以限制边臣侵夺的行为,但没什么效果。

以宁夏为例,该镇太监名下产业有田十二顷四十七亩、湖滩十八处、田园二处、盐湖二处、鱼湖六处、河船二只、枣园一处,镇城店三座、灵州店二座,通该银二千八百九十六两九钱九分六厘。

(24)
(三)军伴、随从及柴薪皂隶。

旧制,“柴薪皂隶本为外官养廉而设,自来内官劳效,亦唯厚加赏赐”,(25) 但“内官差委在外者”也往往由奏乞得到,于地方佥拨。

成化十五年(1479)对内官的柴薪皂隶正式定额为三十名,特例乃成为常制。

但各处内官不足于此,仍“纷然陈乞,乃至有与一百名者”;而“尚书极品”,所拨柴夫皂隶也“不过十二名而止”。

(26) 成化中,还比照京营武职,给予在边内官相应数额的“军伴”,并准许携带一定名数的参随赴任。

将过去私自役占的军伴、随从、皂隶、柴夫合法化,同时限定其额数,既是朝廷对职官的一种经济补助(称役利),也是试图控制私役军士、减轻民间负担所做的努力,但效果并不如意。

尤其是内官,因兼办进贡事务,常借此为名,加佥皂隶及均徭民户,使其出办银两,贻害尤甚。

(四)地方支应及取办。

各处镇守日用供应都取自地方,有司官员往往曲意谄媚,滥取害民。

如陕西镇守太监处,“每日京兆驿支应银八两四钱,以一岁计之,该银三千余两”;总兵该银二千余两。

这都是后来滥加,无可稽考之数。

弘治十七年(1504),杨一清巡抚陕西,始奏定支应则例,“今后本省镇守内臣,除本等廪米五升外,每日猪肉不得过五斤,鸡不得过二只,柴七十斤、炭二十斤、油一斤、盐酱各一碗、烛三对、小菜三样”。

(27) 此举,“岁省数千金”。

(28) 除“则例”规定的“供亿”之外,其他所用,临时取办于民者,难以计数。

镇守内官供应之巨,弘治间兵部尚书刘大夏说,以他亲见所知,两广太监二人(总镇两广及镇守广西)的开销,可抵合省文武官员俸给的总和!(29) 镇守内官的存在和滥添,增加了边疆的财政负担,成为其被裁撤的经济原因。

镇守内官之所以难裁,不仅因为镇守者“为权贵者之府藏”,还由于裁撤它将触及已形成的利益格局,绝非裁减一些冗员那么简单。

据说弘治末年,孝宗颇有意于裁抑内官,但他在听取刘大夏反映内官疲敝地方的情况之后,也只是说:“曾有人说今天应该裁革此官,熟思之,自祖宗来,设置已久,势难遽革。

”“莫若今后有缺,必求如某者用,不得其人则姑停之。

”(30) 但孝宗不久逝世,武宗正德年间,是各地镇守内官最为跋扈的一个时期,内官夤缘钻刺,司礼监大肆受贿,甚至有近幸子弟居中营干,往往“挟赀通神”,才能得到镇守的职位,所以这一时期各地内官更易频繁,镇守内官制度迅速暴露其腐朽的一面。

世宗即位后,“九边”镇守内官全部以罪下狱,这也成为后来裁撤的直接诱因。

镇守内官的裁撤,是对宦官势力的一次重挫,因为它直接削弱了司礼监的权力,使内官减少了一个进身的途径。

因此,认识裁撤镇守内官这件大事,不能不把它放到文官与内官势力对比的大背景下。

到嘉靖时期,国初一度存在的贬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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