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第二十四章第二节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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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网站: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第二十四章第二节

渔业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

一、关于渔业生产基本方针的规定

我国《渔业法》在第3条对渔业生产的基本方针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国家对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

二、关于渔业资源保护管理体制的规定

在渔业资源的保护管理方面,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

三、关于渔业养殖和捕捞作业的规定

为了规范渔业养殖,防止不合理的捕捞活动对渔业资源造成破坏,我国《渔业法》规定了下列管理措施:

(一)实行渔业养殖使用证制度

为了解决渔业资源面临的供需矛盾,《渔业法》规定,国家鼓励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充分利用适于养殖的水面、滩涂,发展养殖业。

(二)鼓励和扶持外海和远洋捕捞

国家鼓励、扶持外海和远洋捕捞业的发展,合理安排内水和近海捕捞力量。

(三)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四)限定捕捞场所、时间、方法和工具

在内水、近海从事捕捞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作业,并遵守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

四、关于渔业资源增殖和保护的规定

对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我国《渔业法》规定了下列措施:

(一)实行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制度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分海洋渔业资源费和内陆渔业资源费两大类,由发放捕捞许可证的渔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按照批准发放的捕捞许可证的权限征收。

(二)实行捕捞禁、限措施

1.禁止某些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和渔具的使用。包括:禁止炸鱼、毒鱼;不得在禁渔区和禁渔期进行捕捞,不得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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