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的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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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 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 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 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 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 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 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 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 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 的规定定罪处罚。(贪污罪处罚)
例如:被告人于某职务侵占案。 被告人于某,原系北京市联运公司海淀分公司临时工。 2001年3月,被告人于某在北京市联运公司海淀分公司 做临时工,因工作表现较好,被公司定为上站业务员,该公司 分配其从事发送托运货物业务,负责代班交票,与车站交接货 物。2001年9月21日,于某从单位领出货物后,持公司 事先做好的货票与同事王某、林某某一同去北京站办理托运。 在北京站于某某与林某某先将所托运的货物搬入行李车间,然 后于某某一个人去办理托运手续。在北京站行李车间,于某某 对工作人员谎称有4件货单位让其取回不再托运了,擅自扣留 了发往山东省东营的笔记本电脑1台和发往吉林的台式电脑1 台及部分电脑配件,总计价值人民币21520元,并将这4 件货存在行李车间。9月23日于某某持上述4件货物的货票 将货物从北京站取出,随后将其中20个软驱藏匿在北京市香 山附近其女友的住处,其余物品寄往广州市李某某处。当日, 于某某找来三个纸箱,充填上泡沫和砖头,再次到北京站用原 货票发往吉林,并乘北京站工作人员不备将站内一箱待发运货 物的标签扯下,贴上发往东营的标签,回单位将货物交接证交 给本单位,证明货物已发出。公安机关接到货物丢失的报案后, 将于某某查获,起获台式电脑1台及部分电脑配件,已由公安 机关发还失主,并起获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于某某犯职 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 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 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 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 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 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 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 ,并处没收财产。
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民营企业的职务犯罪
一、民营企业中常见的职务犯罪行为 民营企业中的职务犯罪,从法律角度讲 应该叫做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 其犯罪主体也属于一类特殊主体,即在公 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包括在上 述单位中的领导人员、职员和工人。但是,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或者 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 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 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有侵占本单位财物行为的,依照贪污罪的 规定定罪处罚。司法实践中,公司、企业 中常见的职务犯罪中有以下几类: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 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 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 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 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 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 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 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 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 污数额处罚。



职务侵占罪的定义: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 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因为这里的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既可能是集体性质的,也可能是私人所 有的。侵犯的对象必须是行为人所在单位的合法财物。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 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 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在四川 省内认定构成本罪的标准:1万元为数额较大;10万元为 数额巨大。



挪用资金罪的定义: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 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人月未还的,或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 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本单位资金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单位的 资金。这里的资金,是指国民经济各部门中财产物资的货币表 现(也就是钱)。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 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 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行 为。这里的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主管、管理和经 手资金的便利。所谓归个人使用,是指挪用单位资金用于生活 费、偿还债务,外出旅游以及借贷他人等。所谓营利活动,主 要是指行为人挪用单位资金用于自己做生意营利。所谓非法活 动,主要是指行为人挪用单位资金进行走私、贩毒、赌博等违 法犯罪活动。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数 额较大的,是有期限限制的,也就是只有超过3个月才能构成犯 罪,否则,不构成犯罪。但是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 活动的行为,不受时间限制,哪怕挪用一天、一小时都构成挪 用资金罪。
(二)挪用资金罪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 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 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 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 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 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 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 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 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 定定罪处罚。(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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