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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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法名词解释(全)1.民用航空法:是调整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是关于航空器及其运行的法律规则的总合;是规定航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法律渊源: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表现形式、实际内容的来源及其认识手段。
3.领空:隶属于国家主权的国家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气空间。
4.领空主权:缔约各国承以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5.外国航空器的入侵:是指外国航空器未经本国允许,私自非法进入本国领土的行为。
6.拦截:是指一国的军用航空器受命对入侵本国领空的外国航空器,或进入一国防空航空识别区而不报明身份的航空器,或其他违法航空器采取的强制手段,或将此等航空器驱逐出境,或迫令其在该国境内的指定机场降落,予以检查处置的行为。
7.空中禁区:是指一国划定的、禁止航空器飞行的领陆或领水以上的空间
8.限制区:是指一个国家陆地领域或领海上空划定范围内,航空器飞行受到某些规定条件限制的空间。
9.危险区:是指一定范围的空域,该空域内在某些规定的时间内存在着对飞行有危险的活动。
10.航空器的国籍标志:识别航空器国籍的标志。
11.航空器的登记标志:是航空器登记国在航空器登记后给定的标志。
12.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民用航空器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3.民用航空器的优先权:是指债权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请求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和承租人,对产生赔偿或其他费用的民用航空器的价值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14.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是指航空器的适航管理部门,以保证航空器的适航性为目标,以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对航空器的设计、制造、进出口、使用和维修进行监督、审查和管理。
15.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购买承租人指定型号和数量的航空器,获得航空器所有权,并将航空器的使用权转让给承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有偿使用的租赁方式。
16.经营租赁:是指航空器出租人根据市场预备通用性较强的航空器,供航空器承租人按需选择租用的租赁方式。
17.航空人员:一般是指领有执照,从事直接与空中航行有关工作的专业人员。
18.机组:是指航空器经营人(航空公司)委派的,由飞行期间在航空器内担任职务的人员组成的团体。
19.民用机场:是指专供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滑行、停放以及其他活动使用的划定区域,包括附属的建筑物、装置和设施。
20.国际空中航行:是指航空器在飞行过程中,需要经过一个以上国家的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才能完成的飞行活动。
21.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其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
22.群岛海道通过权:是指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专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器的另一部分之间继续不停、迅速和无障碍地过境目的,行使正常方式的航行和飞越的权利。
23.空中交通规则:(空中规则)是维持空中交通秩序,保护飞行安全的重要机制。
24.空中交通管制服务:是指由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安排专业的空中交通管制员、通过雷达、自动化系统以及无线电等设施,对航空器的活动进行管理和控制所提供的专业服务。
25.新航行系统:是指以星基(新的以卫星导航为基础的设备系统)为主的全球通信、导航、监视和自动化空中交通管理的系统。
26.华沙体制:是指1929年的《华沙公约》以及续后修改该公约并附属于《华沙公约》名下的一系列仪定书的通称。
27.双边航空运输协定:死国际条约的一种形式,是指两国之间就组织和经营国际航空运输业务所达成的协议,是两国间通航的重要法律依据。
28.民用航空运输:是指承运人使用航空器把旅客、行李、货运、邮件实现位移的全部活动。
29.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是指以赢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邮件或货物的企业法人。
30.航空运输合同:是航空承运人与消费者之间,依法提供并完成以民用航空器运送服务达成的协议。
31.航空运输合同主体:是指参与航空运输活动的当事人,包括承运人、旅客、托运人和收货人。
32.承运人:是以旅客或物品运输为营业,并以此而取得报酬或运费的人,包括运输企业与从事运输服务的个人。
33.保价运输:是指旅客托运行李可以向承运人声明价格,当发生行李毁损灭失时,承运人按声明价格赔偿损失。
34.通用航空:是指除定期航班和为取酬或者出租的不定期航空运输以外的一切民用航空活动。
35.航空器事故:是指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航空器损坏的事件。
36.保险:是一种经济制度,目的是确保经济生活的安定,为了解决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造成的经济损失,类似社会经济救济而建立的共同基金,以补偿或给付的经济制度。
37.航空保险:是以与航空有关的物质财富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各种保险的总称,包括:对航空器制造、航空器所有权、航空器运行及维修可能产生的风险予以保险;对地面航行设施予以保险;对使用航空器进行经营活动可能产生的风险予以保险,等等。
38.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是保险法中的重点内容。
39.保险赔偿:是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履行对被保险人的经济补偿义务。
40.空中刑事管辖权:主要是要研究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发生的犯罪如何行使管辖权的问题。
41.并行管辖:是指多个国家或者一国的多个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形。
42.引渡:一般是指一国的主管机关应有管辖权的他国主管机关的请求,依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将被指控犯罪或判决有罪而又可引渡的域内之人送交他国进行审判或惩处43.国际民航组织:是联合国系统中负责处理国际民用航空事物的专门机构,时、是当今国际民用航空领域最大、最重要的国际组织。
44.国际航空运输协会:是一个由世界各国航空公司组成的大型国际航空组织,其任务主要是处理全球各国航空公司之间的业务以及航空公司也其他方面的关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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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航空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⑴保障安全和告知义务⑵要为旅客提供良好的旅行服务⑶按时运送的义务⑷在航空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应积极采取措施,尽力救护发生疾病的旅客。⑸采取补救措施的义务
26.航空客运合同中旅客的义务
⑴持有效客票乘机⑵乘机前应接受安全检查⑶特殊旅客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7.航空货运运输中托运人的基本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