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现场检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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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场检查笔录》的法定依据(一)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 部令第71号)(简称办法)。 《办法》于2010年2月8日经卫生部部务 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计六章53条。 《办法》第二十八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 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共同 参加,依法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笔录经双方 核实并签字。被监督检查者拒绝签字的,应 当注明事由和相关情况,同时记录在场人员 的姓名、职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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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第六十条:当场制作的采样记录、现 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陈述和申辩笔录、听证笔 录等文书,应当当场交由有关当事人审阅或者向当 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规范》第六十一条: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 或者有差错的,应当当场提出补充和修改,并在改 动处按捺指印或签字确认。对外使用的文书需作出 修改的,应当在改动处加盖校对章,或者由对方当 事人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认为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所记录的 内容真实无误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以上笔录属 实”并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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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笔录》的法定依据(二)
《规范》第二十条:现场检查笔录,是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食品安全监督 检查或者案件调查过程中,对现场进行实地 检查、勘验时记录的文书。 检查时间,应当写明实施现场检查的起 止时间。 检查地点,应当写清勘验、检查地点的 具体方位和具体地点。 检查记录,应当准确、客观地记录现场 勘验、检查或者涉及案件事实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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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七十八条款的法律条款理解
【释义】本条款是关于监督检查记录的规定。 本规定是将食品安全监督系统化、制度 化的重要条件。有利于提高工作的责任心, 有利于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道 德意识及“第一责任人”意识,也有利于保 证监督检查情况的真实性和规范性。 【理解】“检查记录”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对食品经 营者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检查情况以及检查 结果所做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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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结(一)
《现场检查笔录》是《规范》统一使用的 38种行政执法文书之一。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监督法律文书是实施 法律法规规章等的重要手段和具体体现,记 载的是法律法规的事实和行政执法活动记录, 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质量反映执法监督水平, 是关系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行政纠纷案件 成败的关键环节。正确使用,规范制作文书 是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目前要注重的工作 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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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简称法): 《法》第七十八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 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 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经监 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后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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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执法文书
—《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与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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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固树立核心价 值观,切实加强执 行力、约束力、创 新力建设,努力打 造一支政治过硬、 思想过硬、业务过 硬、工作过硬、廉 洁过硬的食品药品 监管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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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 管执法文书规范的通知 》(国食药监食 [2010]187号)文件(简称规范),已于2010 年5月6日正式执行。 《规范》共计四章64条。执法文书51种。 《规范》第二条:本规范规定的文书适用 于餐饮服务许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 查、抽检、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
全面体现执法人员执行力、约束力 的基本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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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场检查笔录》的类别
按不同的标准,《现场检查笔录》有不同 的分类。
①按文书性质: 《现场检查笔录》属监督类文书;
②按制作用途: 《现场检查笔录》属证据类文书;
③按制作方式: 《现场检查笔录》属笔录类文书; ④按文号及编号:《现场检查笔录》属无文号有编号 的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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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第五十七条:各类文书中有关共性栏目 的填写方法: 文书本身设有“当事人”项目的,按以下要求 填写: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填写单位的全称、 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姓名、 性别、民族、职务等内容;是自然人的,应当填写 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身份证号码、联 系电话等内容。 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以续页记录,但首页 及续页均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案由写法为当事人名称(姓名)+具体违法行为 +案,例如XX酒楼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文书本身 设有“当事人”项目的,可在书写案由时省略有关 当事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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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第五十五条:文书制作应当完整、 准确、规范,符合相关要求。文书中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名称应当为机关全称。文 书编号形式为(年份)+顺序号,如(2010) 第0001号。 《规范》第五十六条:文书应当按照规定 的格式,用蓝色或者黑色的墨水笔或者签字 笔填写,保证字迹清楚、文字规范、页面清 洁。文书栏目应当逐项填写。摘要填写,应 当简明、完整、准确。签名和标注日期,必 须清楚无误。有条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可以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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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结(二)
《现场检查笔录》属最常用的证据类法 律文书,是外部文书 。是在食品药品安全监 管案件调查过程中,对与案件有关的地点和 物证场所进行检查,或在日常监督中对食品 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监督监测的客观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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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笔录》是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案件调 查过程中的客观文字记录,用以固定现场状况,与 现场照相、录像以及现场提取的物证互为补充、互 相印证,是直接证明案件现场状况的书面凭证,是 查明违法行为、收集违法证据、直接取得第一手材 料的重要方法,是重要的直接证据和定案的根据, 是一种固定保全证据的方法和手段,更是进行食品 药品安全监管行政处罚和行政诉讼的重要原始证据 之一,具有很强的证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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