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2014民法总论-第一章第二节民法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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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体的平等性是民法调整对象的本质特点和前提
民法强调主体平等关系的意义: 将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排除在民法调 整的范围之外。
案例1:人事保证合同案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和平之行诉被告高延民发生担保合同纠纷,向哈尔滨 市动力区法院提起诉讼。 1993年,原告与被告之子高峰岩签订聘用合同,聘用高峰岩为该行合同制干部。 依照该行规定,被聘人要为自己确立经济担保人,高延民在有关文件上签字盖章, 同意作为高峰岩在合同期内的经济担保人。依照规定,担保人有责任教育被担保人 严格履行合同,如发生贪污、盗窃、严重违纪等方面问题,担保人应负连带责任。 聘用后,被担保人在合同期内将储户存款23万取出并携款潜逃。
法院一审判决认为:
网蛙公司和网易公司在未告知臧某并经其本人同意的情 况下,擅自将其列为“国内歌坛十大丑星评选活动”的候选 人,在“评丑”的前提下,又擅自加配了涉及人身的调侃性 文字,并最终给臧某冠以国内歌坛十大丑星第三名的称谓, 侵害了臧某的人格尊严;同时对臧某照片的使用,在一定程 度上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行为,构成对臧某肖像权的侵 害。法院判决,两家公司赔礼道歉;共同一次性赔偿经济损 失人民币1500元、精神抚慰金人民币2万元。
案例2:身份权应当受到侵权法的保护 ——“通化串子寻亲”案
案情:
20年前,赵盛强的妻子宫克、孙华东的妻子李爱野同时在通化市人 民医院生孩子。20年后,赵盛强的儿子赵达在大学献血,经检验,其血 型是AB型。赵达写信将自己的血型告诉父母,引起赵盛强和宫克的怀疑, 因为赵盛强和宫克的血型都是B型,不可能生出AB型血型的孩子。为了 弄清事实,三人又作了一次血型检验,结果仍是同样的结果。他们开始 怀疑是在医院抱错了孩子。但是,医院的档案已经被一次洪水冲走,无 法查找。他们费尽周折,终于查明当日在该医院出生了8个男孩。宫克 找到了当日与自己生产时邻床的李爱野,发现其子孙超酷似赵盛强,于 是与李说明来意,一起讨论了两个孩子的特征、性格、嗜好,迹象表明 两家的孩子有抱错的可能。随后,赵家和孙家六口人作了亲子鉴定,检 验结果却是:孙超是赵盛强、宫克的亲生子,但赵达与赵盛强、宫克以 及孙华东、李爱野均无血缘关系。赵盛强、宫克夫妇竭力帮助赵达寻找 亲生父母,孙华东夫妇也努力寻找自己的亲生儿子,均没有结果。他们 分别向通化市东昌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该医院赔偿360余万元的财产 损失和精神损害。2002年12月18日法院作出判决,确定赔偿数额为50多 万元。
问:高延民是否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和平支行与高延民签订的担保合同成立,是合法有效的, 因此应按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2001年法院判决高延民赔偿原告23万 元,支付利息2.8万余元。 被告不服,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担保合同” 所指向的“主合同”,约定的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而是企业内部的管理 工作。“担保”的内容不是要实现债权人的债权,而是要保证“被保证人”的违法 违纪行为不损害企业利益,因此,本案的“担保合同”不符合《民法》和《担保法》 的规定,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形成的民事关系,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应当由民法调 整,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于是作出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 诉。
案例1:甲乡人民政府为建造办公大楼,向该乡乙 工商银行贷款300万元,后来因为各种原因,到期未 能清偿,于是乙银行以甲乡人民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案例2:某甲夜间驾驶汽车在公路上行驶,因事先 饮酒过量,精神恍惚,汽车失去控制,将相向而行的 路人乙撞死。 分析上述两则案例中所述社会关系是否属于民事 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并说明理由。
(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物权法调整 民法 调整
横向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
财产所有关系 (静态) 财产流转关系 (动态)
财 产 关 系
纵向财产关系
债权法调整
经济法调整
(主体不平等)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 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的。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学习任何一个部门法,首先要面对就是其 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因为它们是区分不同部门 法的基础。
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和人身关系)和调整方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 所以民法是一个法律部门。
一、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即民法调整的是什么社会关系的问题。 《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了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 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案例2:高校招生录取案
陈云海是江苏省95级应届外语兼文科类考生, 提前录取志愿报考外交学院,1995年其高考成 绩为591分,口试评分为5-,在江苏省所有报 外交学院的考生中居第二名。当年外交学院在该省 共招9人,录取时以口试不足5分为由退掉陈某和 居第一名的吴某(男,597分,口试4+),录 取了第19名的刘某(男,565分,口试5)。 陈某不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三)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公民的生命和健康权、姓名权、肖像 权、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 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
人格关系 人 身 关 系 身份关系
体Baidu Nhomakorabea为
体现为
一是在亲属关系中的地位,包括配偶权、 亲权和亲属权。 二是基于知识产权获得的地位,如署名 权、发表权等。
人身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1、非财产性 2、不可转让性 3、不可放弃性 4、法定性 5、绝对性和支配性
法院认为:
学生参加高考,录取与否由学校有关政策决定, 原被告之间不构成民事赔偿的权利义务关系。因 而裁定驳回起诉。这个裁定否定了学生与高校之 间的入学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 学生与公立高校的入学关系应属于行政关系。 这对关系的一方主体是学生,另一方则包括高校 及其相应的教育行政机关。
思考题
案例1:评丑就是侵害名誉权——“网上评丑”案
我很丑,但 我很温柔
(设计台词)
臧 天 朔
案情:
2000年10月17日,网蛙公司在其“三九网蛙音乐网”举 行“国内歌坛十大丑星评选活动”,臧某列为候选人之一, 同时还有其他歌星共30人。评选活动同时在网易网站音乐频 道进行互动链接。11月13日,评选结果在上述两家网站公布, 臧某以16911票当选“十大丑星”之一,位列第三名。 臧某认为,这两家公司未经自己同意,擅自使用自己照 片,并加文字介绍,将自己列为候选人,并在文中出现“要 嫁就嫁臧某,但怎么也没看出来广大适龄未婚女青年有什么 重大举措”等调侃内容,并在评选期间遭到网民的随意攻击, 两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肖像权、名誉权,给自己造 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影响了自己的声誉,构成侵权 行为,故提出索赔经济损失65万元、律师费10万元、精神损 失20万元及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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