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评审专家阁策政府采购评审招投标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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阁策 法律法规分析
01
上海 市政 府采 购评 审专 家和 评审 工作 管理 办法
第* 页
第三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如对采购文件的有关条款理解存在争议的,以多数评委 的意见为准。因采购文件违法或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的,评审委员 会应建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重新采购。 第三十八条 评审报告根据全体评委的个人评审意见汇总形成。其中评审结论应 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 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评委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委拒绝在评 审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评审委员会应 当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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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市政 府采 购评 审专 家和 评审 工作 管理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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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委第员三会十的条工评作审和委员职会责的负责人由全体评委推举产生。评审委员会负责人与其他
评委享有同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采购人代表应具备从事评审工作的相关经验和能力,在评审过程中 应客观公正地介绍采购项目情况,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负责人,不得发表倾向性、 排斥性的言论以及明示授标意图。 第三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应核实汇标材料的数据与信息是否与采购文件和投标文 件的内容相符并签字确认。不得寻求外部证据作为评审依据。 第三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在检查中发现投标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和串通投标的行 为,应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金额小,上海≤100万 专家一眼看出谁中标; 专家高度一致,无争议; 有且仅有3家公司; 供应商之间容易达成默契;
冲标局
有人做局、有人冲标的局
金额大,上海≥100万 专家可能存在分歧; 投标人≥4家 供应商之间难以达成默契;
阁策 评审布局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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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标 拓 扑 图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 员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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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府 采 购 评 审 专 家 管 理 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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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为政府采购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二)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不包括本 条第四款内容); (三)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 及时向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组织者或财政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四)解答有关方面对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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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府 采 购 评 审 专 家 管 理 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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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专家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对与自 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财政部门、采购人或采购代 理机构也可要求该评审专家回避。 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 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该采购项 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
2020/4/20
阁策 目录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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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分析
评审布局策略
案例分析讨论
阁策 过渡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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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分析
阁策 法律法规分析
01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总 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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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上海市政府采购 评审专家工作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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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 法律 法规
3
《上海市政府采购
2
评审专家和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审工 作管理办法》
阁策 过渡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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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布局策略
阁策 评审布局策略
02
评 审 专 家 看 待 供 应 商
招投标运作能力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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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关系差
一鸣惊人型
一团和气型
销售技能
用户关系好
招投标技能 招投标技能
销售技能
众矢之的型
阴沟翻船型
招投标运作能力弱
阁策 评审布局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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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审 专 家 看 待 投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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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标局
有人做局、无人冲标的局
评标的准备与初步评审 工作
评标的原则 评标
详细评审内容
评标报告内容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 定在1至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推荐中标候选人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一定条件
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 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 评价标准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 单
开标记录、符合 要求的投标一览 表、废标情况说 明
评标标准、 评标方法或 者评标因素 一览表
经评审的价 格或者评分 比较一览表
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推 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 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以及澄清、说 明、补正事项 纪要等
评审环节布局
培训师:阁策
阁策老师简介
• 上海交通大学计算机硕士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 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评标专家 • 上海培大项目管理学院研究员 • 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评审专家(中国国际招标网) •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评审专家 • 中招采培(北京)技术交流中心的专家老师 • 光华慈善基金会认证讲师
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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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市政 府采 购评 审专 家和 评审 工作 管理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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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职责
第二十一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做好评审准备工作。包括评审所需的场所、设施设备,采购 文件,投标文件,汇标材料,评审专用表格等。 汇标材料应全面、公正、准确地反映全部投标文件的重要信息和数据,并且与采购文件 规定的评审内容相关联。采取电子采购方式的汇标材料应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发表倾向性或者具有引导性的言论,不得对特定投标供应 商、特定品牌或特定技术发表任何倾向性意见或者向评审委员会成员明示或暗示授标意 图,不得代替评委参加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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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府 采 购 评 审 专 家 管 理 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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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专家的
第二十八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记录。 (一)被选定为某项目并且已接受邀请的评审项目专家,未按规定时间参与评审, 影响政府采购工作的; (二)在评标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但对评审结果没有实质性影响的; (四)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标情况及其他信息的; (五)不能按规定回答或拒绝回答采购当事人询问的; (六)在不知情情况下,评审意见违反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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