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当前国际法与国际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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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当前国际法与国际政治[摘要]:随着国际经济、政治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有“弱法”之名的国际法作为独立的法律体系,命运也发生着变化,国际社会可以在安全共同体模式的理想和机遇下,寻找到国际法与国际政治的互进互动之路。

[关键词]:国际法;国际政治;互进互动

一、国际法的形成与国际政治的竞合国际法自产生之日起,其规则与发展便和国际政治的格局交织在一起。从社会建构主义者的角度看,国际政治以国家之存在为核心并以其为最基本的分析单位,则国际法在这个层面上仅是国家(统治者)处理彼此关系获得最大政治利益的介质而已。国际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牵引国际格局走向的作用,但无法做到全面控制和引导的影响,因为国际社会本身就是复杂多变的。“从本质看,国际法是某些国际关系的法制化结果”。

国际政治格局受时代背景及国家力量变化的影响无法恒定,国际法也因此命运多舛,甚至险遭践踏而濒临崩毁。从政治及国家关系的历史发展来看,在古代和中世纪时期,国际法仅在战争、外交和海洋方面有些初步的萌芽规则,既不系统,也不成熟。近代威斯特伐利亚公会之后,欧洲国家在横向上形成了主权平等的西欧民族主权国家格局,在纵向上促使国际法在战争法、外交关系法等领域的基本规则、制度得以确立并赋予了其一定的强制力和约束力。此时的近代国际法体系由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奠定,如沐春雨之新竹,蓬勃而有力地生长和延伸。

二、国际法与国际政治属性的差异

国家关系、国际秩序的稳定构建必然要依靠可行的国际法规则得以运行和实现生机。尽管国际法自产生之日起,便和国际政治交织纠缠,难以脱离,但两者在属性上仍有着相当大的差异。时至今日,国际法的实施仍与国际政治环境关系密切,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仍极大依赖于国际政治的格局安排,但是其法律属性没有改变,仍然是国际法主体必须尊重和遵守的普遍性的行为规则。国际法与国际政治之间在属性上的差异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两者成因及内涵上存在差异

从成因来看,国际法是国际政治活动的产物,故而其内涵与国际政治存在极大差异,表现在与国家根本属性———主权的逻辑关系上存在根本差异,即国际政治带动国家主权观发展,而国际法由国家主权观带动发展。但国际关系随着交

通工具的发展、国家间物质与心理距离的日渐缩短已经变得更加频繁和快捷,绝对的主权论将严格限制国家间的交往并造成一些难以逾越的障碍,国际法的出现成为推动国际社会朝着和平、稳定与有序方向发展的有力工具。法律是人类生活的映像,国际法规则本身要随着国际关系及国际政治力量的变化而做出适当的调整,但这种调整不可能是突然爆发的,而是循序渐进的。而国际法自始至终要在国家意志的框架内,为制造国家之间良性竞争与互动而提供服务的手段,其内涵限定在确立国家的权利与义务及尽可能地实现法律上平等,即使暂时处于弱势的国家也可能因此获益。

(二)两者实施手段上存在差异

国际政治丰富的内涵决定了其应当通过多种手段来开展进行,而国际法实质就是这些手段中的一种。尽管国际关系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多个方面,但国际政治的核心始终是权力。国际政治的依靠是权力、实力,往往通过一些暴力或暴力威胁能实现强国的意志所在;国际法缺乏统一的立法机关和超国家的司法力量,其法律效力一般通过国家单独或集体的“自愿”才能实现,没有强制机构的保障。

(三)两者外在表现形式上存在差异

国际政治的核心是动态的国家政策,国际法则是静态的规则保障。因此,从外在表现形式上看,国际政治具有很强的灵活性,而国际法一经产生便带有稳定性。汉斯·摩根索说过,国家间政治无非是为了权力和利益而斗争。而国家利益一直处于变化过程中,国家随时会为了自己的立场和利益改变政治手段,从而影响政治力量和格局的形成,所以国际政治的形态一直是灵活多变的。但国际法作为国际政治的产物,为了规范和指导国家间关系而存在,必须以一种稳定的姿态来安排国际社会的无政府主义,如联合国便是国际法融入国际体系结构的一个经典成果,这个成果至今还在依照国家事先约定的规则设计各种方案来调整和减少国际社会无超国家政府所带来的无序状态。国际政治与国际法之间的竞合需要相互做一些调整和渗透,国际政治的灵活性需要国际法的稳定性来配合。总之,国际政治与国际法之间的差异根源于国际政治的“弱肉强食、适者生存”的自然属性和国际法的“公平、正义”的法律属性,这种差异虽然不可避免造成一些冲突,但从根本上看,不仅不会带来两者的隔阂,反而形成了手段和价值上的互补。国

际政治把国家利益、权力等作为追逐目标,而每个国家追求什么样的利益、要实现什么样的目标,以及如何实现这些利益与目标,皆不可能一致,故而国际事务上的复杂性、综合性以及缺乏一个超越国家的权力机构,导致国际社会实质是一个无政府社会,国家经常会在外交上发生冲突、纠纷。而国际法从法律上、程序上设定了可以规范国家在国际场合行为的相应机制,限制了国家对外交政策的运用,塑造了一种对国际秩序和整体利益不致造成损害的行为体系,综合平衡了国家利益与国际利益,加强了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秩序。可以说,国际政治塑造了国际法,国际法也在一定程度上挽救了国际政治中面临的危机。

三、当前国际法与国际政治的互进互动

随着全球化的迅猛发展,追求国际关系的稳定与可预期成为个体国家与人们的共同需要。在国际社会的规则日益建立健全的情况下,国家充分意识到违背国际法规则去追求国家单方利益的最终结果可能是反而损害了自己的利益。在经济全球化加速发展的今天,多极化是必然的趋势,如何在多元社会中追求普遍性的共同利益成为大多数国家的选择。国际法作为一种能够提供便于国际交往的规则体系,考虑了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并为合理分配利益、限制国家行为起到示范和制约作用。但国际法的稳定站立和行走必须倚重于国际政治的立足点之上,因此国际法自身的出路始终不能脱离国家主权、国际关系这些与国际政治紧密相关的关键词。在当前全球政治经济依赖性进一步加强的情形下,国际法与国际政治互进互动的可能性与可行性的空间变得更加广阔,而不是像某些学者夸大其词地予以否定或削弱化。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显现出来:

(一)国家间相互联系的增强需要国际法的约束与规范

战争教训以及国家间经济上日益紧密的相互依存,催生了国际法、国际关系准则,以及逐步建立起来的国际组织、机制和规范。冲突与合作本就是国际政治的典型常态,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国家之间的经济、政治相互依存在不断加深,基于国家利益之共同性和关联性的程度增加,通过战争这种极端手段来获益的可能性大大下降,友好和平解决争端并且利用合作来提升自身的实力及国际地位成为明智的选择。“各国之间相互联系的增强,离不开法律的调节与规范,不管是WTO 还是核不扩散体系,无论地区层次的欧盟或者是全球层次的京都议定书,都证明了这一点。”国际法的存在,为调整国家关系提供了一种稳定、有序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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