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与终止ppt(共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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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0月10日,信诚人寿要求谢某10天内补充提供有 关财务状况的证明,并按核保程序要求进行身体检查, 否则视为取消投保申请,将向其退回预交保费。
2001年10月17日,谢某到信诚人寿公司进行了身体检查, 但仍未提交财务状况证明。
2001年10月18日凌晨,谢某被其女友前男友刺杀致死。 当日上午8时,信诚人寿接到医院的体检结果,因谢某 身体问题,需增加保险费,并提交财务证明,才能承保。
人身保险
以投保人缴付首期保费为生效条件
人身保险合同生效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2001年10月5日,谢某向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申请投 保人寿险100万元,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0万元,并 填写了投保书。
2001年10月6日,谢某缴纳了首期保险费共计11944元。 信诚人寿审核谢某的投保资料时发现,谢某投保高达 300万的保险金额,却没有提供相应的财务状况证明。
人身保险合同生效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2001年11月13日,谢母向信诚人寿方面告知保险事故并 提出索赔申请。
2002年1月14日,信诚人寿保险公司经调查后在理赔答 复中称,根据主合同,同意赔付主合同保险金100万元; 同时信诚人寿认为事故发生时其尚未同意承保(未开出 保单),故拒绝赔付附加合同的保金200万元。
人身保险合同生效案例
• 2005年11月2日,王先生才得知其母亲在旅游中不幸因交 通事故已经于10月31日去世。11月5日,田某来送保险单 时,王先生告知他此事并要求他代自己向保险公司提出理 赔申请。田某听后对王先生表示同情但拒绝将保险单给王 先生,并说保险合同不能成立。王先生对此感到很气愤, 认为自己既然已经代母亲交了保险费,而母亲也确因意外 事故导致死亡,完全符合保险合同中对保险责任的界定, 保险公司毫无疑问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则认为,王 先生交纳保费是在11月1日,而其母亲实际上已于10月31 意外死亡,所以保险合同并未成立,保险公司无须承担任 何赔偿责任。双方经协商不成,田先生坚持保险公司应当 赔付,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人身保险合同生效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要求投保人填写投保单的同时交付首期保费,已经成了 国际保险业约定俗成的惯例,这对保险公司的展业极为 有利,投保人在保险出单前的悔约率便大为降低。但是, 这种做法客观上也造成了潜在的风险。
在国外寿险业,为了防止因投保人在缴纳保费后、保险 公司出具保单前发生意外而引起纠纷,保险公司一般会 在收到首期保费后为投保人出具一份暂保单,作为一种 临时约定,为保户提供空白期的保障。暂保单可以对期 间的种种可能情况作出事先约定,以及明确保险公司是 否将承担赔付责任,提醒保户虽然缴纳了钱但保险合同 还没有生效。保险责任的额度基本是确定的,这个时期 的保障到保险合同正式出具时即终止。
2003年5月20日,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 决:交付了首期保费的投保人谢某,在核保程序未完成 的情况下被害,法院判决保险人信诚人寿应该在按主合 同赔付100万元之后再追加赔付附加合同的200万元。
2004年11月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交付了首期保险费的投保人谢某,在核保程序未完成期 间即保险公司签发保单之前被杀身亡,法院认为此案涉 及的保险合同并未生效,判决保险人信诚人寿保险公司 不必在按主合同赔付100万元之后再追加赔付附加合同 的200万元。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与履行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二、保险合同的生效 三、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一)要约(Offer) 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填写投保单。
(二)承诺(Acceptance) 保险人同意承保即签发保险单。
须明确表示 订约愿望
有效要约的条件
具备合同的 主要内容
在其有效期内 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
人身保险合同生效案例
• 王先生的母亲于2005年10月25日在某保险公司保险代理 人田某的说明和指导下填写人身保险投保书,购买保险金 额为30万元的人身保险,书面上载明的身故受益人即为王 先生本人。田某提出因王先生母亲年龄偏大,保险公司要 求对其进行身体检查,如果身体有问题,或者拒绝承保或 者加费承保;如果体检没问题,标准保险费为每年19000 元人民币,并先行收取了400元体检费。同年10月28日, 王先生的母亲参加保险公司组织的体检后将20000元交给 王先生,嘱咐其代交保险费并说在此金额内就保,而她本 人则去海南旅游。11月1日,田某来到王先生家说因检查 发现被保险人左肾积水,需要按照“次标准体”加费承保, 每年保险费要在标准体基础上加800元,王先生考虑后同 意投保,于是代其母亲交纳了19800元保险费。
[案例分析]
• 本案中的保险公司是11月1日收取加费保险费, 以次标准体承保的,至此双方达成了协议,因此 11月1日应视为合同成立日 。
• 判断一份保险合同是否生效,约定或法定的合同 生效当时,合同标是否存在是根本前提,对人身 保险合同来说,被保险人自身就是保险合同的标 的。本案中由于合同成立当时被保险人已经不幸 去世,即保险标的不存在,因此保险合同无法产 生法律效力。田先生当然无权依据保险合同要求 理赔。
承诺不能附带 任何条件
有效承诺的条件
由受约本人 或其合法代理人作出
பைடு நூலகம்
在要约有效时间内作出
二、保险合同的生效
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 人产生法律约束力。成立不等于生效!
1、保险合同多为附条件的合同,以缴纳保费 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2、我国保险实践中多实行“零时起保”。
财产保险
以保险双方约定缴付保险费的时间和方式 为生效条件,也称“零时起保制”。
(二)承诺(Acceptance)
承诺通常采用书面形式; 承诺的时间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
英美法系
采用投邮主义,以承诺人发出承诺时邮局签发的邮戳 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大陆法系
采用到达主义,以要约人收到承诺时为合同成立的时 间,我国是以要约人收到承诺时为合同订立的时间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要约可以反复多次,但承诺只 有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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