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及国内外关于一般条款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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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5日10时许,沈英庚使用“黑科技法官”的昵称,在某知名房地产商三期业主微信群中发布某楼房倒塌的静态截图一张,该图示从网上视频截图。该截图上标有“某知名房地产商上头条了”等字样。发布截图后,沈英庚马上发布了“唯恐天下不乱的人很多”等文字。该业主群共有450名成员。
2018年5月6日,某知名房地产商发现网络上疯传的视频与微信群中的截图后,马上发布《严正声明》,内容为:“2018年5月5日10时许,我公司发现,有业主在‘某知名房地产商三期业主群’中传播了‘某知名房地产商上头条了’的视频,视频内容是一幢房子正在坍塌。该视频发布后,有业主通过微信平台,在某知名房地产商三期业主群、某知名房地产商别墅业主群、新区某知名房地产商业主群中相继传播。该视频严重损害了我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我司一直遵纪守法,依法保障广大业主合法权益,从未发生过整栋房子倒塌事件。近三十年,某知名房地产商有崇高的品牌价值,受到社会各界的认可。鉴此,我公司严正声明如下:
1、我司从未发生过整栋楼宇倒塌事件。请广大业主不传谣、不信谣。
2、我司将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起民事诉讼,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我司视产品质量为生命,为业主提供优质服务,与业主一道共建家园。特此声明!”
6月10日某知名房地产商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如下:
1、判令沈英庚于微信、微博、优酷、快手等社交媒体平台、省级以上主要报刊等纸媒平台以及省内有影响力的电视节目中发布澄清信息,并向某知名房地产商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2、判令沈英庚向某知名房地产商公司支付因侵权造成的经济及商业信誉损失共计人民币1200万元整。
3、沈英庚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约10万元。
沈英庚接到诉状后,也向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如下:
1、判令某知名房地产商公司于微信、微博、某知名房地产商公众平台、小区楼宇公示栏发布澄清消息,撤回该司于2018年5月6日发布的《严正声明》,并向沈英庚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2、判令某知名房地产商公司向沈英庚支付因不符事实的言论侵权造成的沈英庚来往法院的公交车费及名誉损失共计1000元整。
3、请求判令某知名房地产商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某知名房地产商公司认为沈英庚发布了涉案视频,给公司造成了经济、商业损失,据此要求沈英庚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等。但沈英庚在业主微信群中发布了静态截图一张。房地产商公司无法举证证明网络上流传的某知名房地产商楼房坍塌视频

是由沈英庚制作或由其转发上传,某知名房地产商公司所主张的侵权事实并不存在,房地产商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所以某知名房地产商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沈英庚反诉房地产商公司发布的涉案“严正声明”侵犯了其权利。从该声明的文字内容来看,房地产商发现有业主传播了涉案的楼房坍塌视频,并没有具体指向沈英庚,且沈英庚也主张其并未传播涉案视频。所以,应认定房地产商发布的声明与沈英庚没有关联。沈英庚称房地产商侵犯其权利的反诉主张没有事实根据,法院亦不予支持。
一、侵权行为法一般条款
侵权行为,是指侵害民事主体的人身或者财产,依据侵权行为法规定应当由加害人或者其他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民事主体的人身或者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据规定可以向有责任的加害人或者对损害负有赔偿义务的人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二、国内外关于一般条款的法律规范
1、【中国】
民法总则 第3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民法通则 第106条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中国澳门
民法典第477条[一般原则]
(1)、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犯他人权利或违反旨在保护他人利益之任何法律规定者,有义务就其侵犯或违反所造成之损害向受害人作出损害赔偿。
(2)、不取决于有无过错之损害赔偿义务,仅在法律规定之情况下方存在。
3、【日本】
民法典第709条[因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利者,负因此而产生损害的赔偿责任。
4、【法国】
民法典第1382条 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使损害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
民法典第1383条 任何人不仅对因其行为所引起的损失,而且对因其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损害,负赔偿的责任。
法国民法典第1384条1款 任何人不仅对其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而且对应由其负责的他人的行为或在其管理下的物件所造成的损害,均应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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