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劳动合同期限制度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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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 动 合 同 。 有 的 国 家 也被 称 为 雇 佣 合 同 或 雇 佣 契 约 。 国大 陆 使 在 中
用 的 是 劳 动 合 同 的 概 念 ,台 湾 地 区 则 使 用 的是 劳 动 契 约 的 提 法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劳动 法 》 十 六条 第 一 款 规 定 :劳 动 合 同 是 劳 动 第 “ 者 与 用人 单 位 确 立 劳 动 关 系 、 明确 双 方 权 利 义 务 的协 议 。 ” 湾 地 台
区 《 动 基 准 法》 二 章 使用 的是 “ 动 契 约 ” 黄 越 钦 教 授 认 为 : 劳 第 劳 。”
“ 动 契 约乃 劳动 关 系 之 核 心 , 切 劳 动 关 系 均 建 立 在 劳动 契 约 之 劳 一 上 , 由此 而展 开 , 使 团体 协 约 之 目的 也 无 非 在 保 障 劳动 契约 。 并 即 ” 关 于 劳 动 合 同 或 者劳 动 契 约 的性 质 则 众 说纷 纭 。 黄越 钦 教 授
专 家 论 坛
பைடு நூலகம்
两岸劳动合 同期 限制度 比较
福建厦 门今朝律师事务所 吕金朝
劳 动 合 同 是 世 界 各 国普 遍 采 用 的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的 法 定 方 式 。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劳 动 法 》 二 十条 规 定 :劳 动 合 同 的期 限分 第 “ 为有 固定 期 限 、 固定 期 限和 以完 成 一 定 的工 作 为 期 限 。《 无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劳动 合 同法 》 十二 条 也 作 出 了 相 同 的规 定 。 外 ,劳 动 第 此 《 合 同法 》 十三 条 规 定 : 固定 期 限 劳 动合 同 。 指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第 “ 是 者 约 定 合 同终 止 时 间 的 劳 动合 同 。 人 单 位 与 劳动 者 协 商 一 致 . 用 可 以订 立 固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 。第 十 四 条 规 定 :无 固定 期 限 劳 动 合 “
概括 为 四种 学 说 . 劳 动 契 约 系 一 种 “ 即 身份 从 属 性 ” 约 的 身 份 契 契
同 , 指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约 定无 确 定 终 止 时 间 的 劳 动合 同 。 人 是 用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协 商 一致 。 以 订 立无 固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 下 列 情 可 有 形 之 一 , 动 者 提 出 或 者 同意 续 订 、 立 劳 动 合 同 的 。 劳 订 除劳 动者 提 出订 立 固 定期 限 劳 动合 同外 , 当订 立 无 固定 期 限 劳动 合 同 :一 ) 应 ( 劳 动 者 在 该用 人 单 位 连 续 工 作 满 十 年 的 ;二 )用 人 单 位 初 次 实 行 ( 劳 动 合 同 制度 或者 国有 企 业 改 制 重新 订立 劳动 合 同时 。劳 动 者 在 该 用 人 单 位 连 续 工 作 满 十 年 且 距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不 足 十 年 的 ;三 ) (
约说 ; 动 力 为 租 赁 物 , 动 关 系 为 租 赁 关 系 的 租 赁 契 约 说 ; 动 劳 劳 劳 加工 说 :劳 动 契 约 系 民法 中所 有 典 型 契 约 以 外 的 一种 独 立 契 约 的 特种 契 约 说 。 大 陆学 者 则 基 本 认 为 ,劳 动 合 同具 有一 般 合 同 的性 质。 又具 有 不 同于 其他 合 同 的特 殊 性 质 。 这种 特殊 性 质 表 现 在 劳 动 合 同 是 一种 公 力 干预 的合 同 ,合 同 权利 义务 所 指 向的 对 象 是 雇 员 的劳 动 : 动 合 同 具有 不 同 于其 他 合 同的 社 会 法 属性 : 动 合 同 的 劳 劳 主 体 是 特 定 的 , 方 为 劳 动 者 , 一 方 为 用 人 单 位 , 方 当 事 人 具 一 另 双 有 从 属 性 ; 动合 同 的标 的是 劳 动 者 的劳 动 行 为 , 动 合 同 的 内容 劳 劳 具 有 法 定性 , 涉及 劳动 者 完 成 再 生 产 的 过 程 。 劳 动合 同 . 据不 同 的标 准 可 以 对 其 进 行 不 同分 类 。 根 以合 同 的 表 现形 式 为 标 准 可 以 分 为 书 面 劳动 合 同与 口头 劳 动 合 同 两 种 。 中 《
台湾 地 区 的《 动 基 准 法 》 九 条 则 规 定 :劳 动 契 约 , 为 定 劳 第 “ 分
期 契 约 及 不 定 期 契 约 。 临时 性 、 短期 性 、 节 性及 特定 性 工 作 得 为 季
劳 动合 同 。 已建 立 劳 动关 系 , 同 时 订 立 书 面合 同 的 , 当 自用 工 未 应 之 日起 一 个 月 内订 立 书 面合 同 。第 六 十 九 条 规 定 :非 全 日制用 工 ” “ 双方 当事 人 可 以 订 立 口头协 议 。 以用 人 方 式 为 标 准 可 以 将 劳 动合 ”
华 人 民共 和 国劳 动 法 》 十 条 规 定 : 建 立 劳 动关 系 , 当 订 立 书 面 第 “ 应
连续 订立 二 次 固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且 劳动 者 没 有 本 法 第 三 十九 条
和第 四 十 条第 一 项 、 二项 规 定 的情 形 。 订 劳 动 合 同 的 。用 人 单 第 续 位 自用 工 之 日起 满 一 年 不 与 劳 动 者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的 。视 为 用 人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已订 立 无 固 定期 限 的劳 动 合 同 ” 。第 十 五 条 规 定 : “ 以完 成 一 定 工作 任务 为期 限 的劳 动 合 同 . 指 用 人单 位 与 劳动 者 是 约定 以某 项 工 作 的 完 成 为合 同期 限 的劳 动 合 同 。 用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协 商 一 致 . 以订 立 以完 成 一 定 任 务 为期 限 的劳 动 合 同 ” 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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