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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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主体
【摘要】在不同的发展时期,法律对商主体的要求也不一样。早期的商事立法中,一般将商主体称为商人,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的变迁,出现了“企业淡”说,即将商主体称为企业。接下来,笔者将从商主体的内涵,“企业淡”说的来源和立法体现,以及商主体观念的变革历史中来分析企业成为为商主体对现代商法所产生的影响。
【关键词】企业法;商人;企业一、商主体的内涵法律关系主体均由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构成,其中法律关系主体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一般来说,法律关系主体与被简称的该部门法主体的含义相同,但也不尽然。由于商事交易既可能发生在商主体之间,也可能发生在商主体与非商主体之间,还可能发生在实施了商行为的一般民事主体之间,因此商事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既商事法律关系主体不仅包括商主体还包括非商主体。关于商主体在法学界有“商人法”说和“企业法”说。“商人法”说即认为商主体是商人,“企业法”说认为商主体是企业。‘商人法’说是我国传统商事立法中一贯采取的学说,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商主体的形式变得多样化,其内涵也随之改变,“企业法”说便是一个大体的发展趋势。二、“企业法”说的来源和立法体现企业是一种生产组织形态。企业本来只是一个经济学上的概念,企业本身不是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的承担者,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主体只能是企业主。但20世纪20年代初,瑞士的一些学者最早将经济学上的企业概念移植到商法中,形成以企业为中心的商法学说。后来,这一学说被德国、意大利等国的一些学者吸收并加以改造,以后又影响了日本等更多国家的学者。现在,在一些国家,如日本,企业说已经成为商法学界的主流观点。根据这种学说,现在商活动的主体已经从以个人为主发展为以企业为主,因此现在的商法就是调整企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而构成传统商法的“商人”和“商行为”两大要素,可以分别用“{企业主”和“企业活动’来替代。
“企业法”说的影响,在一些国家或地区的商事立法中已有所体现。比如意大利在制定民商合一的民法典是,就没有使用商人概念,而使用了企业主的概念。《意大利民法典》第2082条规定,以生产、交换,或者提供服务为目的,从事有组织的职业经济活动的人是企业主。我国澳门地区的商法典也是规定了企业主的概念而没有规定商人的概念。《澳门商法典》第1条规定:“商业企业主为:(1)以自己名义,自行或透过第三人经营商业企业之一切自然人或法人;(2)公司。”连以商人主义为本位进行立法的德国,在1998年修改商法典时,也设立了企业主概念。
三、当代商主体观念之变革:从商人到企业传统商法,无论奉行主观主义还是客观主义原则,商人始终是商行为的主体,是商法调整的对象,商法在一定意义上被人们视为商人法。商人在商法中的核心地位,正是传统商法的致命弱点,也是传统商法在历史上屡遭攻击的保守性所在。其实,传统商法以商人为中心,不仅商法的反对这门对之持以否定观点,西方国家中有见地的商法学家们也早就对其抱着批判的态度。从20世纪初开始,德国和法国的商法学家们就力图说明
商事主体之转变问题。在随后岁月里,这方面的努力从未停息,并最终形成一股具有世界影响的学说思潮,为许多国家的商法学家所赏识和赞同。传统商法以商人为主体所导致的理论缺陷主要为两个方面。第一,传统的商人是一个由自然人所派生的法律人格,在表现形式、权利属性方面含有许多自然人的特征。现代经营主体,如公司、企业、联合企业等等,它已不再是一个个单个的权利人,而是许许多多权利人的集合体;作为一种权利主体和法律人格,它已不完全是单个的个体,更是一种组织形式或机构体系。这样便形成了生活中的经济主体与法律上的商人人格之间的差异和矛盾。第二,传统的商人,作为经济活动中的权利所有人,他在财产关系上是雇员的对立面。现代商事经营主体,相当一部分已经是众多社会成员的复合体,以股份制企业为代表,众多的股东,包括公认都是该企业的财产所有者。企业的新形态,尤其是企业的股份化,在很大程度上已消除了传统商法中商人与雇员之间的对立。事实上,现代社会实施商行为都要凭借一定的组织形式,通过注册登记等方式获得相应的经营资格。现代社会经济活动的主体,已不再是传统观念上的商人,而是具有一定经济规模和组织形式的企业。企业才是商法中的主体和商法调整的对象,应处于商法的核心地位。在日本,企业说为关于上市关系性质的主流学说。法国学者则干脆建议将商法改称为“企业法”,以强调商主体的组织形式。事实上,不仅在经济生活实践中,而且在许多国家或地区的立法上,企业也已经部分地甚至完全取代了商人的概念。以商自然人或从事商事营业的商人(仍然是自然人)为商法体系基础的传统认识与制度设计,也已经让位于以属于人的集合体性质的企业(哪怕是独资企业)为体系构建基础的现代认识了。
参考文献:
[1]王保树,《商法的实践和实践中的商法》,《商事法论集》(第3卷),法律出版社,1999.
[2]费安铃,《意大利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3]王保树,《商事法的理念与理念上的商事法》,《商事法论集》(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7.
[4]张达明,《法国商法引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