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涵施工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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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233桥涵改造工程

233省道改建工程建设指挥部2006年2月

S233桥涵改造工程

施工指导意见

S233兴化至大邹段桥涵改造工程全线共有桥梁4座、盖板涵5道,均为新建。设计荷载:公路-U级。桥涵具体分布:(见附表)

根据交通部标准《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041-2000 )、《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J033-95 )、《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JTJ 034-2000)《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 F40-2004)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土建工程) (JTG F80/1-2004),在已有施工经验的基础上,对S233兴化至大邹段桥涵改造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桥梁施工一般要求:

1、场地清理

承包人应按规定要求,清理硬化施工场地,确保堆放材料不受污损。

2、复测

承包人应在开工前对桥梁中心位置桩、三角网基点桩、水准基点桩及其他测量资料进行核对、复测。承包人应将复测结果报监理工程师认可。

3、线型

竣工后的桥梁应线型平顺,坡度匀称,外形美观。

4、预制场地

预制场地由承包人自行选择。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报送一份预制场地的平面位置图及预制场地的平整计划,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工程完工后,应进行设施、废弃物清理,恢复原状,并使监理工程师满意。

5、图纸

1)承包人必须按照图纸及其他有关说明施工。结构物的尺寸、线条、外形应符合图纸

规定,其施工偏差应在规范规定的允许值范围内。

2)当图纸内有关施工说明与规范规定有矛盾时,或图纸及规范均缺少有关的要求和规定时,对照《关于233省道兴化段改建工程有关技术问题的答复》或由监理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或规定。

二、做好施工准备工作

1、施工准备

1)承包人应根据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设计文件及有关规范编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编制说明,施工组织机构,施工平面图,施工方法,施工详图,资源计划,总进度计划和进度图,质量管理(含质保体系),安全生产(含安全生产管理网络),环境保护。

2)承包人应做好施工现场准备,修建施工临时设施,安装调试施工机具及标定试验仪器,进行施工测量及复核测量资料,做好材料的储存和堆放,做好开工前的试验检测工作。

3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主要内容为: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保证机构、质量保证程序、质量保证措施。

2、施工测量

1)施工单位应首先对技术交底的导线点、水准点及加密点进行复测,经监理工程师确定后再进行桥位施工测量定位放样。

2)根据桥梁的形式、跨径及设计要求的施工精度,确定利用原设计网点加密或重新布设控制网点。

3)补充施工需要的水准点,桥涵中线、墩台控制桩。

4)桥梁施工过程中应测定并经常检查桥涵结构浇砌和安装部分的位置和标高,并做

出测量记录和结论,如超过允许偏差时,应分析原因,并予以补救和改正。

5 )施工测量必须由两个人相互检查校对并作出测量和检查核对记录。测量结果应满足规范要求。

三、施工阶段

(一)明挖基础

明挖基础施工一般包括:基坑、围堰、挖基和排水、基底处理和基底检验、回填等。

1、基坑

1)基坑尺寸应满足基础施工的要求。有渗水土质的基坑坑底开挖尺寸,应根据排水要求和基础模板设计所需基坑大小而定,一般基底应比平面尺寸宽0.5 m~1.0m。

2)坑壁坡度应按地质条件、基坑深度、施工经验和现场具体情况确定。

3)基坑顶面应设置防止地下水流入基坑的措施。基坑顶有动荷载时,坑顶与动荷载

间至少应留有1m的护道,如工程地质不良和水文地质不良或动荷载过大,宜增宽护道或米取加固措施。

4)基坑壁坡不易稳定并有地下水影响,或防坡开挖场地受到限制,或放坡开挖工程量大,不符合技术经济要求时,可按具体情况采取加固措施。

2、围堰

1)堰顶高度宜高出施工期间可能出现的最高水位50~70cm ;堰内面积应满足基础施工的需要;围堰断面应满足堰身强度和稳定的需要。

2)围堰要求防水严密,应尽量减少渗漏,以减轻排水工作。

3、挖基和排水

1)承包人应在基础开挖开始之前通知监理工程师,以便检查、测量基础平面位置和

现有地面标高。在未完成检查测量及监理工程师批准之前不得开挖。为便于开挖后的检查

校核,基础中线控制桩应延长至基坑外加以固定。

2 )开挖应进行到图纸所示的标高,在开挖的基坑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之前,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3)在基桩处的基坑开挖,应在打桩之后完成。

4)所有基础挖方都应始终保持良好地排水,在施工期间应使地面排水畅通。

4、基底处理

当开挖到设计标高后,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要按照施工图设计和相关施工规范进行基底处理。承包人对基底经过处理后,必须报请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违反上述要求而引起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5、基底检验

基坑检验的内容:

1)基底平面位置(25mm )、平面尺寸(土50cm )、基础底面标高(土50mm )、基础顶面标高(±30mm );

2)检查基底地质情况和承载力是否与设计资料相符;

3)检查基底处理和排水情况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检查施工日记及有关试验资料等。

6、回填

1 )所有结构物的回填必须在强度达到设计值时,并经监理批准方可进行的能够充分压实的材料,严禁结构物基础超挖回填虚土。

2)未经监理工程师许可,不得对结构物回填。台后回填,应同时在两侧对称进行,特别

要防止对结构物形成单侧受土压力而失衡。

3)回填材料应分层压实。每层都应压实到图纸要求的压实度标准,回填用土的含水量应严格控制。

4)回填的基坑应及时排水。

(二)沉入桩基础

沉桩前应具备工程地质钻探资料、水文资料、打桩资料,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贯入

度,如地质情况与勘测报告不符,应根据具体情况补充钻探。承包人在沉桩前,应通知监理工程师,以便检查、测量。

1、沉入桩基础的基本要求

1)桩位应根据已测定基础的纵横中心线量出,并标志、固定、填写记录。其轴线定位允许偏差:①每根基桩的纵横轴线位置2cm ;②单排桩的每根基桩轴线位置1cm。桩基轴线的定位点应设置在不受沉桩影响处。

2)沉桩前应做好一切准备工作,并报请监理工程师检查。

3)承包人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沉桩的方法,其施工组织方案须报请监理工程师审批。

4)施工中,如监理工程师对基桩桩身质量和承载力发生疑问时,应选用可靠的无破损检验方法进行检验。

2、桩的制作要求

桩的模板制作和装卸应符合施工规范第9章的有关要求,钢筋除符合施工规范第10 章、第12章有关规定外,还需符合下列要求:

1)钢筋混凝土桩的主筋宜采用整根钢筋,如须接长时,宜采用对接焊接或机械连接。

2)箍筋必须箍紧纵筋,与纵筋交接处用点焊或用铁丝扎结牢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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