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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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发规〔2016〕10号
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各有关科研机构:
为完善学校合同管理制度,建立建全合同管理的风险防控机制,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并结合实际情况,学校对《中山大学合同管理办法》(中大财务〔2005〕28号)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中山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经2016年第13次校党委常委(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实施,请遵照执行。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中山大学
2016年6月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中山大学及其授权单位名义,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学校或学校授权单位制定和修改有关合同管理制度以及对合同的审批、订立、履行、变更与解除、纠纷处理进行监督、检查、评估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山大学及其所属单位的合同管理。中山大学所属单位是指学校职能部门、学院(直属系)、直属单位、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以及经国家部委、省市厅局委批准成立的有关科研机构等。
其中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以自身名义签订的合同参照本办法执行,但以学校名义签署或以自身名义签署但应经学校审批同意的对外合作协议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合同的订立、履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有关规定,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合同损害学校利益或牟取私利。
第六条学校可以自身名义或授权所属单位签署合同,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代表学校签署合同。
凡未经审批或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对外签署合同,亦不得以学校所属非法人单位名义对外签署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越授权范围订立合同。
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合同审批权限、流程、订立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学校推行合同范本管理制度。起草学校各类合同,应当优先使用国家和行业制定或学校统一制定的合同范本。没有制定合同范本的,由发展规划办公室会同合同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合同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合同范本,应经发展规划办公室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适用。
凡未经学校审定的合同范本,原则上不得直接作为签约文本。发展规划办公室定期对各类合同范本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会同合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进行修订。
第八条各单位应完善涉及财务、印章、档案等相关合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合同管理的风险评估与风险防控机制,提升学校合同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九条学校加强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机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学校实行“统一指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合同管理体制。发展规划办公室、合同业务主管部门是学校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各类合同签订的审核、审批以及合同执行的监督、检查、评估工作。各类合同的具体履行单位是合同承办单位,负责合同的起草、签订、执行、核算、保管和归档等工作。
第十一条合同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业务主管范围制定合同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各类合同的业务和事项范围以及合同授权签署权限。
合同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合同管理实施细则,应经发展规划办公室审核后,提交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凡未经合同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或授权审批,各合同承办单位均不得擅自签署合同。
第十二条发展规划办公室负责对全校合同管理的规范、审核、监督、检查、评估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学校合同管理制度,审核学校合同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合同管理实施细则或内部管理制度;
(二)审核学校签署的重大合作协议以及非范本合同文本,提出合法性审查及其风险防范建议;
(三)审核或组织合同业务主管部门拟定学校各类办学活动反复适用的合同范本;
(四)参与学校重大合同的谈判、论证和风险评估;
(五)协调督办学校涉及的各类合同纠纷及诉讼案件;
(六)负责学校合同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
(七)办理学校的其他合同法律事务。
第十三条合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其业务主管范围内的合同审批、备案、监督、检查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合同管理实施细则、内部管理制度以及合同范本;
(二)负责业务主管范围内的合同审批、备案、监督、检查;
(三)协调处理业务主管范围的合同纠纷以及法律诉讼;
(四)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合同承办单位负责具体合同的文本起草、报批、签订、履行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或工作流程,建立合同档案;
(二)负责合同的协商、谈判、起草、送审、签署、备案、归档等;
(三)负责合同的履行以及合同纠纷处理;
(四)合同管理的其他具体工作。
第十五条合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业务主管范围内的合同进行审批,主要审批范围包括:
(一)教务部负责审批本科层次的办学合同,包括中外合作办学、境内外本科生联合培养与交流、本科教学实习实践基地、教材出版、精品开放课程以及继续教育、教学医院和非直属附属医院合作等合同;
(二)研究生院负责审批研究生层次的办学合同,包括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研究生招生、研究生实践实训基地等合同;
(三)科学研究院负责审批科研合同,包括纵向及横向科研合作及科技成果转化、国际科技合作、校地、校企合作、图书出版等合同;
(四)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审批境外合作交流框架协议;
(五)人力资源管理处负责审批人事合同,包括各类长短期聘用人员聘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