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娱乐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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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文学的娱乐功能,也就是文学活动使人们获得快乐的效用。鲁迅在世纪之初接受了西方文学观念后曾经指出:"由纯文学上言之,则以一切美术之本质,皆在使观听之人,为之兴感怡悦。"他强调的也正是文学等"美术"即艺术所包含的娱乐性。我国的文学传统历来强调"文以载道",对文学娱乐功能的认识较多局限于小说、戏曲等非正宗样式的领域里。现代文学的发展中,则长时期强调文艺的政治功利性,忽视、排斥乃至绝对否定文学艺术的娱乐功能。近年来,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文艺的娱乐功能才逐步受到正视和重视,昔日文学死板的面孔也变得和蔼可亲起来了。

但是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可忽视的认识误区。

片面强调文学娱乐功能在生理层面上的实现

快乐是一种心理现象,导致快乐产生的原因和获得快乐的途径是多样的。由视觉、味觉、听觉等引起的生理快感,并非人类所独有,动物也有这种本能性的功能,只是这种快感本身并无社会内容。而美感作为人类所特有的感觉,则伴随着丰富的社会内容,是一种感性体验与理性认识相联系的精神愉悦。娱乐是人类在基本的生存和生产活动之外获取快乐的非功利性活动,它包括生理上获得快感,更主要是指心理上得到愉悦。将娱乐仅仅归结为感性的消遣、感官的快乐,认为娱乐活动所满足的仅仅是一种低级的生理欲望,而不可能是高级的心理需要,是一种过于狭隘的认识。我们不排除人类的某些娱乐方式或某些人的娱乐活动只局限于生理快感的层面上,但也不应该由此得出结论认为所有的文学作品的娱乐功能都只能或应该停留在这个层面上,更不能因此认同庸俗、丑陋甚至伤风败俗、扭曲人性的娱乐方式和趣味,而放弃提倡健康、高雅、完善人性的娱乐方式和趣味。

文学作为一种特殊的审美活动,具有明显的娱乐功能,但毕竟是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出现和存在的,是人类多种实践活动的一种。它贯穿着人自由自觉的特性,应该与人的基本生存要求相符合,对社会人生的生存发展完善有益,达到合规律

与合目的的统一。因此,在文学活动中,娱乐性与理性、娱乐的个体性与社会性都不应是对立的,娱乐并不等于排斥理性的思考,也不等于排斥社会性的内容。文学等艺术形式和其他娱乐一样,当然可以使人得到一定的感官的满足。但这种感官的满足既可以引起人们思想的疲乏,也可以引起思想上的震撼和思考,关键在于作品有无深刻的思想性,在于作家写什么,怎样写。在我们当前的文艺生产中,不少人热衷表现男欢女爱,突出乱伦、通奸、凶杀,津津乐道高级宾馆、海滨浴场、豪华别野墅,以此刺激消费者的视觉和听觉,引起强烈的生理反应。其目的当然和由此引起的商业效应相联系,但也和对娱乐功能的宣传误导不无关系,其负面影响不可忽视。

将文学的娱乐功能与教育功能孤立开来,对立起来

有人认为过去文学发挥的主要是政治教化功能,现在应该主要是娱乐功能了。这种看法有片面性。文学的娱乐功能不是偶然的、外围的功能,也不是孤立的、单一的功能。它是文学的审美观照功能必然带来的普遍性效果之一,是文学多种功能的一种。文学的社会功能是一个多层次多方面的系统:第一个层次是审美观照功能,这是由文学的基本性质和特点所决定的最基本最核心的社会功能。只有具备了这种基本性质和特点,才是真正的文学作品和文学活动;也只有具备了这种功能的因素才成其为文学的社会功能。第二个层次是由文学的审美观照功能而必须产生的其它一些社会功能,这主要包括认识、教育、娱乐和交际功能。至于第三个层次,则是由第一、二两个层次派生出来的受到一定时空限制的文学功能。例如:文学作为阶级斗争的武器的功能,文学作为宗教宣传的工具的功能等等。在这个系统中,娱乐和教育都是由审美观照功能派生出来的功能。如果将它们当作文学基本的功能,就可能导致忽视以至抹煞文学的自身特点,从而削弱文学的社会功能。

文艺的目的是什么?这是欧洲文艺史上一个长久争论的问题。快感,教益,还是快感兼教益?三种答案都各有很多的拥护者。应该说,还是后者较为符合一般情况。正因为文学作品不可能不体现作者对世界人生的思考,所以文学作品也

就不可能不对读者和观众产生思想的影响即发挥思想教育功能。样板戏有娱乐功能,《戏说乾隆》一类所谓纯娱乐片也有思想教育功能。虽然有个别的艺术样式或艺术作品基本不涉及思想性,例如杂技带给人们的基本上是纯技艺的欣赏。但文学却是各种艺术中最具思想性的样式,试想如果抽掉文学作品中鲜活深厚的思想内容,完全消解它的思想性、社会性而只剩下娱乐性,其所能实现的娱乐功能的品位和价值也要大打折扣。

将文学的娱乐功能等同于一般娱乐活动

打球是娱乐,打牌是娱乐,看戏是娱乐,看小说也是娱乐,各种娱乐形式所起的作用有一致的地方,即引起快乐,而且这种活动和人的具有明确功利性目的的活动有所区别,如在极度疲劳时睡觉、在饥火烧肠时饱餐,都可以获得极大的快乐,但一般并不将这些活动视为娱乐活动。同时,在参与或观赏这些似乎摆脱现实、忘记一切的纯娱乐活动的过程中,人们也获得一定的自由享受的乐趣,并且也有可能获得对现实的某种超越性的体验。从这个意义上讲,即使是在这些纯娱乐性的活动中,也完全可能包含审美的因素,娱乐和审美显然不是绝然对立的。但是,各种娱乐活动在获得快感的性质、产生的作用等方面又有不同。麻将、台球、扑克等纯娱乐活动带给人们生理上的刺激,但也很难说仅仅是生理上的快感。整天坐着不动打麻将、甩扑克,生理上未必舒服,人们从这些活动中获得的主要还是一种心理上的补偿、愉悦和振奋。

和上述纯娱乐活动不同的是,文学的乐趣主要在于通过审美得到自由享受与审美快感。正如韦勒克所说:"文学给人的快感,并非从一系列可能使人快意的事物中随意选择出来的一种,而是一种'高级的快感',是从一种高级活动、即无所希求的冥思默想中取得的快感。"从这一点来讲,文学和其他娱乐活动的娱乐功能并不能等同;文学的娱乐功能与审美功能也不能够完全等同,不能因为由审美而产生快乐,便认为审美即等于娱乐,文艺的本质特点就是娱乐性。文学的这些娱乐功能并不能也不应该取代其它娱乐方式的作用。因此也不应该要求文学和其他娱乐形式例如麻将、扑克发挥一样的娱乐功能。这种要求是不适当的,也是

不现实的。如果对此没有清醒的意识,就容易助长文学生产中的媚俗倾向。

片面强调文学创作活动的自娱功能忽视文学娱人的社会效果

80年代中期以后,我国文学界有人强调文学的自娱功能,视文学为作家的"游戏",所谓"玩文学",所谓"写作便是我的娱乐方式"之类的说法就是这种倾向的反映。文学确实不但有娱人的功能,也有自娱的功能。白居易曾经这样描述自己和诗友之间的关系:"小通则以诗相戒,小穷则以诗相勉,索居则以诗相慰,同处则以诗相娱。"可见即使是在相当强调文学功利性的古人那里,写诗读诗也可以是一种娱乐;但是,作者写作自娱是个人的事情,写作与朋友互娱是个人之间的事情,外人往往不知道也难以置评;而多数作家的作品却不是只给自己或少数几个人看的,通常总发表或出版,要公众阅读、购买,要达到娱人的功效。而自娱和娱人并不互相脱离,有什么样的自娱追求,自然会有什么样的娱人效果。这样一来,自娱趣味的高低文野之分便不能不和娱人的社会效果连在一起。

不同受众的娱乐要求是不一样的。娱乐的内涵本来就是多层次多侧面的,就个人的娱乐兴趣而言它也是多层次多侧面的。因此,文艺作品是否能够发挥娱乐功能,能够发挥何种娱乐功能,发挥多大的娱乐功能,不但取决于作品本身,而且取决于接受者的态度,即接受者如何看待作品、对待作品。就社会群体而言,需求也是多层次、多方面的。交响乐的欣赏者和通俗音乐的追星族,都从各自的欣赏活动中得到乐趣。街头巷尾的对弈者和高尔夫球的搏杀者,都从各自的参与中得到乐趣。西方现代派文学和中国古典小说的读者,都一样从白纸黑字中欣赏到文学的奇光异彩。但是,这些乐趣又都有明显的差异。作者不应忽视读者趣味和要求的多样性而俯就低俗者,更不应该将自己的并不高尚健康的艺术趣味强加于读者。

毋需讳言,在克服多年来禁欲主义偏向的同时,生活中和文化上的享乐主义倾向正在我们的社会中滋长。享乐主义将追求感官快乐作为人生的惟一价值目标,而文化上的享乐主义则将满足感官快乐视为文化的惟一功能和最高目标,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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