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功成《社会保障学》【课后习题】(第七章 社会保障立法与管理)【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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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社会保障立法与管理

一、名词解释

1.社会保障法

答:社会保障法是指调整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社会保障法律和国家行政机关颁布的社会保障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其目的均是为了赋予国民以相应的法定社会保障权益。

2.社会保障管理

答:社会保障管理有别于生产管理的社会政策管理,属于国家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它既是社会保障法制的自然延伸,也是对社会保障法制的强化,在实践中还通常受到社会经济制度及各国现行行政架构的制约。社会保障管理有助于社会保障制度正常、高效地运行,进而使社会保障主体的权利得到良好的实现。

3.济贫法

答:1601年,英国伊丽莎白女王下令将以前的各项济贫法令编撰补充成为法典颁布,这就是《济贫法》。该法规定,教区对没有亲属供养的区内贫民负责,并将贫民分为三类:①健壮贫民,必须做工自给;②无工作能力的老弱残疾者,分别以院内收容与院外救助两种方式救助;③失依儿童,分别以孤儿院收养、家庭辅助、家庭寄养三种方式予以抚养。救济经费以济贫税、志愿捐款和罚金三者为来源。《济贫法》的颁布使社会保障首次有了法制化的外衣,从而可以看成是一种历史性的进步。

4.劳动保险条例

答: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并经1953、1956年两次修订,全面确立了适用于中国城镇职工的劳动保险制度,它的实施范围包括城镇机关、事业单位之外的所有企业和职工,从而成为新中国社会保障制度中最重要的一项制度安排。

5.集中管理模式

答:集中管理模式,是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障项目全部统一在一个管理体系内,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集中对社会保障项目基金的筹集、待遇给付以及运营监督等实施统一的管理。在实行集中管理模式的国家里,一般从中央到地方都设立专门的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机构和业务机构,配备专职的工作人员。

6.分散管理模式

答:分散管理模式是指不同的社会保障项目由不同的政府部门或机构管理,并各自建立一套社会保障执行机构、基金营运机构及监督机构,各保障项目之间相互独立,资金不能相互融通使用。分散管理模式下各级政府及社会保障部门事权独立,各级政府社会保障部门预算独立,政府间的社会保障联系是间接的。

7.属地管理

答:社会保障制度追求的社会目标是社会公平和社会和谐,实现的是一定区域范围内社会成员之间的共济或互济互助,因此社会保障要奉行属地管理原则。即同一地区的社会保障

事务适宜由该地区的管理机构统一管理,这是维护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互济性和社会性的内在要求。

8.社会保障管理体制

答: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是指国家为实施社会保障事业而规定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种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管理原则和运行机制的总和。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因其政治、经济、文化、历史背景和民族传统不同而有很大差异。根据政府介入的程度,可以概括为政府管理、自治管理与民间管理等模式;按照集权程度,则可以分为集中管理、分散管理、集散结合管理等模式。

二、复习思考题

1.为什么要突出强调社会保障管理法制化?

答:社会保障法是指调整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社会保障法律和国家行政机关颁布的社会保障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其目的均是为了赋予国民以相应的法定社会保障权益。社会保障法制化是社会保障制度长期稳定的保证。社会保障法制化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法律制度是实现社会保障理想的重要基础和保证。社会保障法制化的价值包括两种:

(1)内在价值,即社会保障法所固有的价值。社会保障法制化的内在价值可作如下解析:

①法律的目的之一就是追求公平与正义,通过法律的规定可以使社会保障的各项制度更为公平、合理。

②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可以使社会保障主体的权利义务获得一种确定性。

(2)外在价值,即社会保障法所具有的相对于其他社会目标来说所具有的工具价值。具体表现在:

①法律对权利义务可以起到资源配置作用,只有通过法制化,才能使社会保障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职责明晰化。

②只有通过法制化,才能确保社会保障制度规范、有序地运行。

2.如何理解社会保障立法理念的嬗变?

答:法律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需要立足于一定的立法理念的基础之上。社会保障立法理念的嬗变表现在:

(1)济贫法时代

社会保障立法的渊源实际上从济贫法时代算起,无论是旧济贫法时代还是新济贫法时代,立法者以新教伦理观为依据,以惩戒性“矫治”观念作为立法的基本理念。这种理念认为贫穷是由个人因素而非社会因素造成的,“贫穷是万恶之源”,因此在这种理念的支配下建立起来的济贫制度作为一种矫治制度,是以被救济者丧失个人尊严、个人自由和政治权利为基本前提的,接受救济者往往要接受严酷的惩罚。

(2)俾斯麦时代

德国俾斯麦时代于1881-1990年间颁布的疾病保险法、工伤保险法、老年和残疾保险法等一批社会保险法律,揭开了现代社会保障立法和制度建设的序幕。但当时的立法的主要动机是为了瓦解工人阶级的斗志,对工人阶级作出的不得已的让步,因此,当时的立法理念主要是“怀柔”。

(3)20世纪以后

维护社会稳定与社会公平,逐渐成为社会保障立法理念,人们开始真正享受合法的社会

保障权益;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可以作为社会保障立法的一个分水岭,社会保障立法的理念开始突破社会稳定和社会公正,而谋求与经济发展相结合的新价值,社会保障制度亦由以前的临时应急措施而变成长期稳定协调发展战略。

综上,社会保障立法理念嬗变的历程概括为这样一条线索,即从惩治术到怀柔术,再演变到社会稳定与社会公平维系机制,进而成为国家长期稳定协调发展的战略措施。

3.社会保障法有哪些主要形式?

答:社会保障法的形式,是指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即有关社会保障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国社会保障法制的形式,包括以下几个层次或部分:

(1)宪法

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首次将“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载入宪法,在这次宪法修正案中被载入宪法的还有“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等内容,这表明国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目标已经明确。宪法的规定,构成了中国社会保障法制的基本渊源。

(2)法律

这里的法律专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法律又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目前,中国尚无一部真正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的专门社会保障法律,这一现象只能说明一个问题,那就是中国社会保障诸项制度还未能上升到法律规范的层次,社会保障立法任重而道远。

(3)行政法规

根据中国的立法法规定,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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