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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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办公室关于印发

《烟台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系部、处室、中心:

《烟台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学院办公室

2016年4月13日烟台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教职工参与科研项目,规范项目管理,保证项目研究顺利开展,促进我院教学、科研水平及服务社会能力的提高,根据国家有关科研管理和财务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学研究倡导科学、民主、效率、公平的风尚,鼓励团结协作和资源共享,树立严谨求实的科学作风和学术道德。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科研管理实行学院、系部(处室、中心)和项目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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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人分级管理体制。

第四条科研处是学院科研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代表学院编制学院科研计划,组织项目的申报与推荐、立项,指导和协助科研人员科学规范地做好项目的编制和签订工作,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组织项目结题和申报评奖等工作。

学院财务、审计、人事、资产、档案、纪检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项目协同管理。

第五条各系部(处室、中心)负责组织、审查本部门的申报材料,并协助做好项目的管理。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对科研项目实施负有直接责任,要按照科研计划和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展研究和使用经费,确保项目研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并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项目组成员应分工明确,在项目负责人领导和协调下完成指定研究工作。

第三章科研项目管理

第七条科研计划的编制

编制科研计划要以国家、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和学院中长期规划为指导,根据国内外科学发展趋势和我院专业优势,以教学研究、应用研究、创新研究为主。

第八条科研项目的主要来源

1. 国家、省市、部委各类计划项目、各类基金项目为纵向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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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经费性质为财政性资金。

2.单位、企业委托或协作进行的技术研发、社会服务等为横向项目。经费性质为社会资金。

3. 学院科研计划资助的为院内计划项目。

第九条科研项目的申报和评审程序

(一)项目申报应具备的条件

1.项目的选题应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对促进人才培养、提升办学水平、增强创新创业能力有重要作用。

2.创新性强,根据充分,目标明确,技术指标先进,研究方法科学,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明显。

3.具有良好的研究基础,研究期内有望取得预期成果或阶段性成果。

4.具有稳定的研究队伍,项目组人员结构合理;具有较好的科研工作基础和仪器设备条件。

5.经费预算合理,具备必要的资金自筹能力。

(二)项目申报者应具备的条件

1.项目负责人应是学院在职职工,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能独立主持开展研究工作。

2.有良好的科研工作基础,具备开展科学研究的基本条件。

3.团结同志,具有合作精神和协调能力。

4.学风端正,工作勤奋,具有创新和奉献精神。

5.项目负责人无主持在研的科研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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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项目来源部门对项目申报者有特殊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三)项目的申报程序

1.科研处根据各计划渠道的项目申请通知及其他相关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向全院发布项目申请通知和申请指南。

2.项目申请人须按指定格式和内容要求填写项目申请书等有关申请材料,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部门统一汇总,在规定期限内送交科研处。

3.各类项目的申请,由科研处统一汇总,经专家论证、公示后,报学院领导审定、批准后立项或上报。

4. 科研管理人员、评议人员对研究项目负有保密义务。

5.教职工参与外单位主持承担的科研项目,须到科研处立项备案。

第十条项目计划的实施与督查

1.科研处根据项目来源部门的立项批准通知或学院审定意见,公布立项项目。

2.纵向项目实施必须按项目来源部门批准文件和项目管理办法执行。立项合同书、计划任务书或批准文件等送科研处存档。

3.横向项目必须按规定填写统一文本合同。合同由所在部门初审,科研处、财务处审核,学院签章后方可生效。

4. 科研项目一旦立项或签约,即具有法律效力。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名称、研究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起止时间、承担单位、参加人员、协作单位、经费预算等均不得任意更改。如确须— 4 —

更改,应按有关规定由项目负责人出具书面申请,经本部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项目来源部门批准。

变更项目负责人,须由原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以书面形式向科研处送交变更项目负责人意见,学院签署意见后报项目来源部门批准。同时,项目负责人应在离开项目组前由科研处主持做好研究工作的移交手续。项目负责人调离学院,不准将项目经费带出学院。

5.项目组须按照立项书或协议书规定的内容和时间,保质保量地完成项目任务,按期进行结题、鉴定、验收。

对不可抗拒原因需要更改或终止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本部门和科研处送交项目更改或撤销申请报告,并附项目实施小结,由科研处上报项目来源部门批准。对允许终止的项目,按项目来源部门要求退还经费。

6.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有实验记录、数据、报告等要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建档管理,结题后移交科研处。

7.加强科研项目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要按立项书或协议书开展研究,各系部要定期和不定期检查项目进展情况,保证任务、进度相符。科研处实行中期检查制度,定期组织专家检查、督导。

第十一条科研成果的主要形式包括论文、专著、调研报告、专利、软件、数据库、人才培养方案、策划方案、评价模型、概念化产品、实物产品等。

第十二条项目的结题与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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