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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广东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广东专员办财政国库直接支付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库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财驻粤监[2010]84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发布日期】2010.12.10
【实施日期】2010.1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驻广东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广东专员办财政国库直接支付审核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
(财驻粤监[2010]84号)
有关驻粤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为配合做好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规范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的审核管理,根据《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广东专员办财政国库直接支付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果碰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办反映。
附件:《广东专员办财政国库直接支付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
广东专员办财政国库直接支付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配合做好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规范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的审核管理,根据《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审核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5号)、《财政部关于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资金归垫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24号)、《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4〕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驻粤中央基层预算单位(不含深圳,下同)及有中央直接支付项目的地方单位(以下统称预算单位)申请财政直接支付(含拨付,下同)资金和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申请财政直接支付资金的审核工作。
第三条财政直接支付是财政部门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账户的一种支付形式。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财政直接支付;
(二)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拨付;
(三)财政部规定的其他资金财政直接支付。
第四条预算单位申请财政直接支付资金,应履行的职责:
(一)委托管理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二)委托管理项目的工程进度,编制工程进度表,确保工程质量;
(三)在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时,要确保提供项目的各类凭证、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四)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后的分月、季、年度用款计划,有计划地、合理地申请使用财政直接支付资金。
(五)预算单位要及时筹集配套资金,切实加快工程进度,提高财政预算的执行率。确因特殊原因使项目无法按期开工,或严重影响工程进度的,要及时向专员办做出书面说明。
(六)各预算单位年度直接支付项目下达后,要及时与专员办联系。将项目的立项、招标及施工情况与专员办相关人员进行沟通,以利于直接支付资金的及时审核。
(七)每年6月15日前及12月15日前,预算单位应将本单位半年度及年度直接支付项目资金预算执行、工程进度、已完成投资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送专员办。
第五条预算单位申请直接支付资金时,需向专员办提供以下相关资料:(一)直接支付申请函,主送专员办,应有正式的公文编号,简要说明申请直接支付项目的基本情况及本次和累计申请支付金额的主要情况。
(二)本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经办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本单位地址及邮编等基本情况资料(在首次申请直接支付时提供)。
预算单位申请直接支付资金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在日常申请资金时应根据不同的支出类别分别提供相关资料。
1、工程款支出需提供审核的资料:
(1)项目立项批复、详细的投资概算、明细预算、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年度预算、投资概算变更的还要提供概算调整批复文件;
(2)招标中标通知书;
(3)工程建设合同、监理合同。若工程建设合同涉及总包分包,要求支付到分包单位的,应提供分包合同,并在其中明确付款方式,付款结算条件并经总包单位及分包单位认可;
(4)有关工程进度的资料。项目开工批复报告、项目监理提供的工程建设进度报告(项目监理须在该报告中明确该项目已完成总形象进度的百分比)、监理月报;
(5)预付款支付凭证、工程计量支付审签单、工程价款结算单、设备、材料采购清单;
(6)建设单位管理费详细开支情况;
(7)配套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8)与施工单位或借款单位签订的涉及资金支付的合同;
(9)项目资金使用月报、季报、年报;
(10)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2、物品采购款及服务类支出需提供审核的资料:
(1)项目批复文件、明细预算、项目年度预算、年度预算实施计划;
(2)招标中标通知书;
(3)采购合同或服务合同;
(4)购货票证;
(5)付款的相关凭证及有关验收手续;
(6)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3、特殊支出情况需提供审核的资料:
(1)转移支付类支出应提供项目资金拨款下达文件,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的项目任务书或合同;
(2)征地拆迁资金支出,需提供征地拆迁资金支付专户的有关材料;
(3)涉及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支出需提供一般缴款书复印件;
(4)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4、申请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拨付需提供审核的资料:
(1)交通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拨付汇总申请书;
(2)经批准的项目概算和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3)各标段工程施工合同(第一次请款时报送);
(4)经驻地项目工程监理认可的上月合格工程计量或工程进度(包括工程支付月报表和工程拨款单等证明材料);
(5)工程价款汇总结算单、非计量费用汇总资料(其中拆迁补偿费应有拆迁办证明,超过10万元的设计费要附合同),设备材料付款汇总资料(大宗设备采购应附合同),预付款项汇总资料;
(6)本年度各类来源的建设资金按规定比例累计应到位数额和实际到位数额,资金的使用和结余情况;
(7)重点项目月基建会计报表、一般项目季度基建会计报表;
(8)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第六条申请支付资金的收款单位与合同签订单位不相符的,原则上以合同签订单位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