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广东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广东专员办财政国库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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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广东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广东专员办财政国库直

财政部驻广东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广东专员办财政国库直接支付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库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财驻粤监[2010]84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发布日期】2010.12.10

【实施日期】2010.1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驻广东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广东专员办财政国库直接支付审核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

(财驻粤监[2010]84号)

有关驻粤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为配合做好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规范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的审核管理,根据《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广东专员办财政国库直接支付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果碰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办反映。

附件:《广东专员办财政国库直接支付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

广东专员办财政国库直接支付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配合做好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规范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的审核管理,根据《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审核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5号)、《财政部关于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资金归垫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24号)、《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4〕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驻粤中央基层预算单位(不含深圳,下同)及有中央直接支付项目的地方单位(以下统称预算单位)申请财政直接支付(含拨付,下同)资金和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申请财政直接支付资金的审核工作。

第三条财政直接支付是财政部门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账户的一种支付形式。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财政直接支付;

(二)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拨付;

(三)财政部规定的其他资金财政直接支付。

第四条预算单位申请财政直接支付资金,应履行的职责:

(一)委托管理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二)委托管理项目的工程进度,编制工程进度表,确保工程质量;

(三)在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时,要确保提供项目的各类凭证、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四)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后的分月、季、年度用款计划,有计划地、合理地申请使用财政直接支付资金。

(五)预算单位要及时筹集配套资金,切实加快工程进度,提高财政预算的执行率。确因特殊原因使项目无法按期开工,或严重影响工程进度的,要及时向专员办做出书面说明。

(六)各预算单位年度直接支付项目下达后,要及时与专员办联系。将项目的立项、招标及施工情况与专员办相关人员进行沟通,以利于直接支付资金的及时审核。

(七)每年6月15日前及12月15日前,预算单位应将本单位半年度及年度直接支付项目资金预算执行、工程进度、已完成投资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送专员办。

第五条预算单位申请直接支付资金时,需向专员办提供以下相关资料:(一)直接支付申请函,主送专员办,应有正式的公文编号,简要说明申请直接支付项目的基本情况及本次和累计申请支付金额的主要情况。

(二)本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经办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本单位地址及邮编等基本情况资料(在首次申请直接支付时提供)。

预算单位申请直接支付资金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在日常申请资金时应根据不同的支出类别分别提供相关资料。

1、工程款支出需提供审核的资料:

(1)项目立项批复、详细的投资概算、明细预算、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年度预算、投资概算变更的还要提供概算调整批复文件;

(2)招标中标通知书;

(3)工程建设合同、监理合同。若工程建设合同涉及总包分包,要求支付到分包单位的,应提供分包合同,并在其中明确付款方式,付款结算条件并经总包单位及分包单位认可;

(4)有关工程进度的资料。项目开工批复报告、项目监理提供的工程建设进度报告(项目监理须在该报告中明确该项目已完成总形象进度的百分比)、监理月报;

(5)预付款支付凭证、工程计量支付审签单、工程价款结算单、设备、材料采购清单;

(6)建设单位管理费详细开支情况;

(7)配套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8)与施工单位或借款单位签订的涉及资金支付的合同;

(9)项目资金使用月报、季报、年报;

(10)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2、物品采购款及服务类支出需提供审核的资料:

(1)项目批复文件、明细预算、项目年度预算、年度预算实施计划;

(2)招标中标通知书;

(3)采购合同或服务合同;

(4)购货票证;

(5)付款的相关凭证及有关验收手续;

(6)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3、特殊支出情况需提供审核的资料:

(1)转移支付类支出应提供项目资金拨款下达文件,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的项目任务书或合同;

(2)征地拆迁资金支出,需提供征地拆迁资金支付专户的有关材料;

(3)涉及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支出需提供一般缴款书复印件;

(4)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4、申请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拨付需提供审核的资料:

(1)交通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拨付汇总申请书;

(2)经批准的项目概算和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3)各标段工程施工合同(第一次请款时报送);

(4)经驻地项目工程监理认可的上月合格工程计量或工程进度(包括工程支付月报表和工程拨款单等证明材料);

(5)工程价款汇总结算单、非计量费用汇总资料(其中拆迁补偿费应有拆迁办证明,超过10万元的设计费要附合同),设备材料付款汇总资料(大宗设备采购应附合同),预付款项汇总资料;

(6)本年度各类来源的建设资金按规定比例累计应到位数额和实际到位数额,资金的使用和结余情况;

(7)重点项目月基建会计报表、一般项目季度基建会计报表;

(8)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第六条申请支付资金的收款单位与合同签订单位不相符的,原则上以合同签订单位为

准,因特殊情况无法支付到合同签订单位的,需要提供合同签订单位书面说明,加盖合同签订单位公章及预算单位公章;

第七条《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表中“项目”栏填列的项目名称应与下达的项目预算名称完全一致;“收款人”栏的收款人全称要与合同完全一致,如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与合同不一致,应提供收款人的书面证明。在粤有省级主管单位的,表中“上级主管预算单位审核意见”栏应有省级主管单位的审核意见及盖章。

第八条除直接支付申请函、《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及《交通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拨付汇总申请书》应提供原件外,其余材料均可提供复印件,但复印件应加盖财务专用章并按顺序自行连续编号。

第九条预算单位办理项目的首次直接支付申请业务,应当将申请资料采取来人送达的方式交由专员办相关人员。在送达资料时,项目的主管人员以及直接支付业务的经办人员应当将该项目的具体情况向专员办相关人员作当面报告。

第十条预算单位在广东省境内设有省级主管单位,其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经上级主管单位逐级审核后,由省级主管单位报专员办审核签署意见;无省级主管单位的,直接报专员办审核签署意见。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重点项目原则上每月申请一次,一般项目原则上每季申请一次。为了确保中央财政直接支付资金在年终拨出,根据中央预算资金拨付有关时间要求,专员办在每年12月10日至12月31日期间一般不再受理预算单位的直接支付申请。对于手续齐全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专员办将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及时审核完毕。

第十一条专员办根据财政部的授权,负责受理各预算单位申请财政直接支付资金的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财政部驻广东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

财政部驻广东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征收 工作操作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发布日期】2008.12.18 【实施日期】2008.1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驻广东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征收工作操作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广东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 为加强广东省彩票公益金的监管工作,规范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中央级彩票公益金)的征收工作程序和省级彩票机构的申报缴纳行为,建立广东省(包括深圳市)中央级彩票公益金的监管机制,保障中央级彩票公益金安全与完整,根据《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监[2004]15号)、《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财监[2005]86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8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我办制定了《财

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征收工作操作细则》,请你单位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办反馈。 附件: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征收工作操作细则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附件: 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关于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征收工作操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广东专员办”)对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中央级彩票公益金)的征收管理工作,明确广东专员办对中央级彩票公益金的监督管理职责,规范广东专员办对中央级彩票公益金的征收工作程序和省级彩票机构的申报缴纳行为,保障中央级彩票公益金完整与安全,根据《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监[2004]15号)、《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财监[2005]86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8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财政部关于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监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监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债字[1999]217号发文日期:1999-10-29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光大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中国金谷信托投资公司,中煤信托投资公司,中国科技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教育信托投资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切实加强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提高金融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现就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融企业要严格按照《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及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全面反映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正确核算企业收入和支出,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金融企业费用专户管理办法》(财债字[1998]69号)的规定,切实建立费用支出专户管理制度,制订科学合理的费用指标,加强支出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和财经纪律,接受各级财政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和管理。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要严格按照《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财务管理的规定》(财商字[1997]43号)的要求,按时向主管财政部门报送财务计划和财务决算。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要接受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的财务监管。 二、严格按规定核算应收息和应付息。金融企业要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原则和财务制度规定,核算和计提应收利息和应付利息。各项贷款利率必须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执行。逾期半年以上的贷款的应收利息可以不计入损益,在表外核算,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对已计入损益的应收利息连续三年不能收回的部分,可以作坏账核销。 企业对所有存款应按月(季)预提应付利息。其中,定期存款按存入时挂牌利率预提,不得按现行挂牌利率或随意预提;活期存款按现行挂牌利率预提。企业实际支付的存款利息全部从预提的应付利息中列支。金融企业不得少提或多提应付利息虚增虚减利润。

财政部驻上海专员办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专员办代扣代收代征税款

财政部驻上海专员办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专员办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审核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财驻沪监[2007]36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发布日期】2007.03.15 【实施日期】200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驻上海专员办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专员办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审核管理操 作办法》的通知 (财驻沪监[2007]36号) 各处室: 为了进一步加强上海市代扣代收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规范我办“三代”税款手续费审核行为,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监[2007]1号)等规定,结合本办实际,制定了《上海专员办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审核管理操作办法》,现印发你

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专员办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审核管理操作办法 财政部驻上海专员办办公室 二OO七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 上海专员办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审核管理操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办对上海市代扣代收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审核行为,提高审核质量,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监[2007]1号)等规定,结合我办实际,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本操作办法所指“三代”税款手续费,是指国家税务局系统

财政部驻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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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再生资源增值税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 【标 签】再生资源增值税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 号】财驻桂监﹝2009﹞45号 【发文日期】2009-04-07 【实施时间】2009-04-0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和《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规定,财政部驻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具体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具体实施办法 为了规范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的申报、审核和审批工作,提高退税审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再生资源的定义 本实施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二条所称的再生资源范围,即: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具体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二条 适用退税政策的范围

金融监管大变局_英国篇

【金融监管大变局】系列:英国金融监管体系大起底——干货! 西方古典经济学眼中有只著名的“无形之手”——这是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提出的,它强调经济运行中有一只看不见的手在自动调节,那就是市场运行规律。 事实上,全球经济和金融发展的轨迹,常常是宏观调控的“有形之手”不断尝试勒紧“无形之手”有可能脱缰的脚步。这一点在全球金融危机后更加明显,经历了金融自由化的飞速发展,市场对“有形之手”的需求再度增强。而在古典经济学的发源地,英国政府对金融监管体系和架构“刮骨疗伤”,一度被认为是全球主要国家金融监管改革力度最大的。今天我们放眼英国金融监管改革走过的曲折之路,看看英国到底可以为我们提供哪些经验—— 英国在金融领域长期奉行自律管理为主、监管为辅的自由主义政策,直到20世纪70年代,金融监管都通过非法定形式进行,主要依靠市场约束和行业自律。 1946年首部《英格兰银行法》规定,经财政部批准,英格兰银行可对银行的经营行为进行指导,但并未付诸实践。 20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英国经济向好,批发货币市场、银行间拆借市场等各类金融市场迅速发展,金融机构开始大量吸收批发性存款,资产负债表迅速扩张。 分业监管格局 20世纪70-80年代 1973-1975年,英国金融体系首次出现证券公司和大量中小银行的流动性危机,使英国政府意识到加强金融监管的重要性。 1979年,英国首部《银行法》颁布,正式赋予英格兰银行金融监管权。同年,首部《存款人保护法》发布,金融监管逐步走上正轨,建立起分业监管格局(见图一)。其中,英格兰

银行负责监管银行业;贸易工业部下设的保险业董事会负责监管保险业;建筑协会委员会负责监管建筑协会;证券与投资管理局(SIB)及其下设的三家行业自律组织分别监管证券公司、投资与基金公司和养老金。 图一:英国分业监管框架 注:SFA(证券与期货管理局)、IMRO(投资管理监管组织)、PIA(私人投资监管局)为证券与投资管理局下设的三家行业自律组织 统一监管格局 20 世纪80年代末-2008年金融危机 1986年,撒切尔政府进行了波澜壮阔的私有化改革,同时也推动了大规模的金融自由化,大幅度减少金融监管,随之带来了英国的“金融大爆炸”和席卷全球的金融自由化浪潮。 但1991年国际商业信贷银行破产、1995年巴林银行破产等一系列事件,引发了公众对金融监管体系的质疑;同时英国金融业经营模式发生巨变,商业银行纷纷收购兼并证券经纪商,涌现出一批金融集团,分业监管难以适应综合经营的发展需要,暴露诸多缺陷。

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上海专员办中央财政

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上海专员办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转移支付 【发文字号】财驻沪监[2008]45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发布日期】2008.04.14 【实施日期】200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上海专员办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驻沪监〔2008〕45号) 各处室: 为加强对中央财政专项转移资金的财政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机制,规范对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财政监督行为,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办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专员办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从2008年1月1日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专员办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二OO八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 上海专员办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为切实加强对中央财政转移地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财政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等文件抄送工作进一步发挥专员办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办[2008]19号)、《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财预[2000]128号)、《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财监字[2000]40号)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做好财政经济建设工作的通知》(财建[2007]179号)等的规定,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处室分工 二处作为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监管牵头处,一处、二处、三处、四处作为职能处,按分工对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拨付、使用实施具体监管。具体分工:一处负责行政政法单位、二处负责各类事业单位、三处负责企业

财政部驻厦门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财政部驻厦门市财政

财政部驻厦门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财政部驻厦门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部分国家储备商品补贴就地审核 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监察 【发文字号】财驻厦监[2007]086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驻厦门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发布日期】2007.11.21 【实施日期】2007.1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驻厦门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财政部驻厦门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部分国家储备商品补贴就地审核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驻厦监[2007]086号 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对部分国家储备商品补贴实行就地审核监督的通知》(财建[2001]533号)、《财政部、国家经贸

委、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对部分国家储备商品补贴实行就地审核监督的补充通知》(财建[2002]428号)、《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部分国家储备商品补贴就地审核监督操作规程》(财监[2003]11号)文件精神,厦门专员办制定了《财政部驻厦门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部分国家储备商品补贴就地审核监督实施办法》,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对部分国家储备商品补贴实行就地审核监督的通知》(财建[2001]533号)、《财政部、国家经贸委、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对部分国家储备商品补贴实行就地审核监督的补充通知》(财建[2002]428号)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部分国家储备商品补贴就地审核监督操作规程》(财监[2003]11号)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指的部分国家储备商品包括:国家储备棉花、国家储备食糖、国家储备农药、中央救灾储备化肥、国家储存边销茶、国家储存羊毛、国家储备肉 及其他国家储备商品。

辽宁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单位银行

辽宁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账户管理 【发文字号】辽财库[2009]153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沈阳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9.03.23 【实施日期】2009.03.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辽财库〔2009〕153号) 省直各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各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各商业银行:为加强省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保障资金安全运行,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省财政厅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制定了《辽宁省省直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账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银行账户管理 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是强化资金监管,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廉政勤政建设的重要措施,各

部门各单位要提高认识,把银行账户管理工作提高到加强廉政建设的高度上,各单位负责人要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负责,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好本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 二、按照《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现有银行账户进行全面清理 省直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掌握《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了解账户核算的内容,以及账户设立、变更、撤销的程序,在此基础上,对现有账户进行全面清理。对归集核算住房公积金的专用存款账户、核算财政安排基建资金的专用存款账户、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开立的银行账户要抓紧撤销;能够归并实行分账核算的银行账户,要一律归并。地税部门要对本单位现存的税收收入过渡账户重点进行清理,对于不需保留的账户予以撤销,对于确因工作需要予以保留的账户,由省地税局统一提出保留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统一开户。各单位账户清理工作原则上要在4月底结束。 各商业银行对尚未经省财政厅审批而开立省直单位账户的,要积极督促其尽快补办相关手续,对在4月底前仍未补办相关手续的账户,要停止该账户办理结算业务。 三、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银行账户开户审批和备案手续 省直各单位要将银行账户清理的结果及时反馈给省财政厅。其中,属于2008年下半年账户统计调查工作中漏报的账户要及时向财政厅补报;属于单位账户清理工作中撤销归并的账户,要及时向财政厅备案;对账户清理后确需保留但未经财政审批的账户,要及时报财政厅审批。省直各部门要在本部门账户清理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将上述情况分别汇总后,提供有效文件依据到省财政厅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如逾期未办理,视同单位开设“小金库”,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四、及时办理银行账户变更与撤销备案手续

财政部关于继续做好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3〕133号,2003年12月2日)

财政部 关于继续做好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金〔2003〕133号 (2003年12月2日)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的部署,2003年设立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并将财政部原负责的中央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划入国资委,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能仍由财政部承担。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及中编办《关于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函[2003]81号)精神,为了继续做好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了保证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各级财政部门应该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继续做好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以确保国有资产的完整并实现保值增值。 二、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主管财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三、财政部对金融类企业依法履行以下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一)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国统一的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有关考核办法和指标体系。 (二)对中央所属金融类企业依法履行以下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1、负责监缴国有资产收益。 2、负责国有资产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的界定和产权登记工作。 3、负责国有资产评估的具体监管工作。主要是所管辖范围内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或备案,及抽查工作: (1)核准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应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向财政部提出核准申请。 (2)除核准项目以外,负责中央所属金融类企业及其子公司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后,应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且相应经济行为发生前将评估项目的有关情况上报财政部备案。 (3)定期或不定期选取具体评估项目进行检查,依法行使监督职能。 4、负责监管国有资产转让、划转处置及重大产权变动事项;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5、负责国有股权管理事宜。 (三)负责金融类企业向外商转让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管理事宜。 (四)依法指导和监督地方财政部门做好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国金融类企业国有资本的统计、汇总分析及综合评价工作。

财政部驻黑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党组关于印发黑龙江专员办机

财政部驻黑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党组关于印发黑龙江专员办机关党委2010年学习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财驻黑监机党[2010]6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驻黑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发布日期】2010.04.06 【实施日期】2010.04.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财政部驻黑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党组关于印发黑龙江专员办机关党委2010年学习 计划的通知 (财驻黑监机党〔2010〕6号) 办内各支部: 现将《黑龙江专员办机关党委2010年学习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黑龙江专员办机关党委2010年学习计划 二0一0年四月六日

附件: 黑龙江专员办机关党委2010年学习计划 为加强机关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提高党员干部的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根据省直机关工委有关学习安排,结合我办工作实际,制定2010年学习计划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落实财政部工作会议部署及省直机关工委相关要求,以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学习型财政监督机构为目标,营造重视学习、崇尚学习、坚持学习的浓厚氛围,通过建立健全学习制度,多角度、多形式地组织开展各类学习活动,提升党员干部的学习力,增强知识储备,更新思想观念,夯实政治理论基础,提高业务工作能力和水平,提高党员干部队伍素质,推动各项财政监督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 二、具体学习安排 (一)学习时间:1-3月 学习内容:通过集体观看纪念沈浩报告会录像、阅读学习《红手印的褒奖-沈浩与小岗的故事》、撰写学习心得等多种方式学习沈浩同志。 (二)学习时间:4月 学习内容:采取各支部分组学习的形式,继续深入学习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 (三)学习时间:5月 学习内容:进一步落实廉政教育,通过内网平台,组织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转移支付 【发文字号】辽财预[2016]273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04.26 【实施日期】2016.04.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财预〔2016〕273号) 省直各部门,各市、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结合《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和《辽宁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辽政发〔2015〕60号),我厅制定了《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2016年4月26日

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和《辽宁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辽政发〔2015〕6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以下简称“专项转移支付”),是指省政府为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无偿给予市、县(市、区)政府(以下简称“市县政府”),由接受转移支付的市县政府按照省政府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的预算资金。 专项转移支付预算资金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三条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专项转移支付分为委托类、共担类、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等五类。 委托类专项是指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属于省事权,由省委托市及市以下实施而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

财政部财金23号文新解

金融企业迎来参与PPP的新机遇 一、引言 近期有媒体报道PPP被清退的消息,甚至有报道称新疆PPP全线停工,加上2017年以来系列监管地方政府负债文件的出台,更引起人们猜疑,PPP是否被叫停?也引起了有些金融企业对参与PPP融资的徘徊。 其实不然!监管的目的并非限制发展PPP,或停止PPP,而是为了纠正PPP泛化滥用现象,控制风险,促进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PPP。犹如飞机安检升级并非限制发展航空业,而是为了防止并控制风险,让大家更放心更安全的乘坐飞机,加快发展航空业 近4年来,地方政府开始快速发展PPP行业,大有粗狂扩张的趋势,因国家法规暂未完全覆盖,扩张的同时难免产生了众多不规范的PPP,增加了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引起国家的高度重视。为此,国家在大力推进PPP发展的同时,出台系列文件,重点强调地方政府、金融企业和央企必须规范运作,严格监管地方政府负债,并且要求清理PPP项目库,将不规范的PPP项目清理退库:不属于公共服务领域:如商业地产开发;不适宜社会资本承担的;未通过两评(物有所值、财政承受能力);无运营内容;入库后因准备未到位久未实施;未按规定履行立项审批等PPP项目。清库的目的在于确保PPP项目规范运作,控制PPP风险,保障投资人利益,继续大力推进PPP的发展。 进入2018年3月底,清理PPP库工作已经完成。其中不规范或未启动近2400个项目退库(其中新疆退库107个,占比超4成,这也是近期被误解为新疆PPP全线停工的原因),也就是说仍在PPP库里的以及将再入库的PPP项目都属于合规项目。 针对金融企业的疑虑,清库后,财政部于2018年3月30日颁布了《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8)23号。文件出台后,仍有部分解读为监管升级,认为不能再涉入PPP项目了。其实只要我们认真领会文件精神,结合已经颁发的其他文件,不难看出,去年以来所有文件均是在强调地方政府、金融企业、施工企业都要规范运作PPP项目。2018年4月3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强调,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要坚持底线思维,坚持稳中求进,抓住主要矛盾,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通过清库,以及出台严格监管文件,PPP规范运作了,就控制了风险点,金融企业就可以组织资金投入到PPP项目。通过PPP项目使政府改善基础设施,服务于人民,提高人民的幸福指数。 下面笔者就23号文件的要点,谈谈学习理解,也称作新解,以供金融企业参考。

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北京专员办中央企业国

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北京专员办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征收操作规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财驻京监[2008]176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发布日期】2008.09.19 【实施日期】2008.09.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北京专员办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征收操 作规程》的通知 (财驻京监[2008]176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开展国有资本收益征收管理工作,规范北京专员办征管工作程序和行为,按照《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309号)、《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5]365号)等文件要求,我们制定了《北京专员办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征收操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专员办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征收操作规程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 北京专员办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征收操作规程 第一条为做好国有资本收益的征收管理工作,规范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北京专员办)征管工作程序和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309号)、《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财库[2002]38号)、《关于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库[2006]360号)、《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财监[2005]8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

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

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审批操作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 【发布部门】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福建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9.03.14 【实施日期】2009.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再生资源增值税 退税申报审批操作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不发厦门): 为了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和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规范税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和《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财监[2003]110号)等规定,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省专员办”)、福建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审批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 1、福建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审批操作办法 2、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略) 3、一般增值税退税基本情况表 4、福建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企业基本情况信息表 5、福建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初审程序表 6、福建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复审程序表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四日附件1: 福建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审批操作办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和《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财监[2003]110号)等规定,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适用退税政策的纳税人范围 适用退税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已经向有关部门备案的; 2、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 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 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服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辽财流[2014]339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服务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6.09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辽宁省财政厅关于修订辽宁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5)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财流〔2014〕339号) 各市(不含大连)、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加强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4〕1号)要求,我们起草了《辽宁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确保做实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2014年各市具体安排的项目计划可按本办法规定

程序于7月底前报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财政厅 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6月9日 辽宁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4〕1号),为促进我省服务业发展提速、比重提高、水平提升,推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省财政设立“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省委、省政府“简政放权”和“两转变、一整治”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采取年初下达指标、年末考核清算方式,用于配套各市及省直管县(以下简称“各市”,不含计划单列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当地服务业发展。用于省直管项目的专项资金,由省统筹安排,按照相关办法管理。 第三条省财政厅会同省服务业委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管理、考核清算等;省服务业委等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负责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

财政部43号文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金融企业国有资本的监督管理,反映金融企业国有资本运营状况,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以下简称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的确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是指国家对金融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为该金融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为该金融企业所有者权益中国家应当享有的份额,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应当依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金融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全面分析年度内国有资本增减变动因素的基础上,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进行确认。 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金融企业应当如实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认真分析和核实年度内国有资本增减变化的各项因素,真实反映国有资本运营结果。 第六条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结果,应当作为财政部门对金融企业进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指标计算

第七条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通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反映,同时参考相关分析指标。指标计算应当以金融企业年度财务报表为依据。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以合并财务报表为依据。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金融企业年末国有资本剔除年度内客观增减因素影响额后与年初国有资本的比率,计算公式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年末国有资本±客观增减因素影响额)÷年初国有资本]×100% 第九条金融企业国有资本因下列客观因素影响而增加的,在计算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时应当减去相应的增加额: (一)国家投资,指国家对金融企业投入而增加的国有资本; (二)无偿划入,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他企业的国有资产全部或者部分划入而增加的国有资本; (三)资产评估,指因改制、上市等原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而增加的国有资本; (四)清产核资,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而增加的国有资本; (五)产权界定,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产权界定而增加的国有资本; (六)税收政策,指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而增加的国有资本; (七)资本(股票)溢价,指金融企业整体或者以主要资产溢价发行股票或者配股而增加的国有资本; (八)会计调整,指因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发生重大变更、会计差错调整等原因,导致金融企业年度内经营成果发生重大变动而增加的国有资本; (九)其他客观因素,指除本条第(一)项至第(八)项客观因素外,经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客观因素而增加的国有资本。 第十条金融企业国有资本因下列客观因素影响而减少的,在计算国有资本保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发布2018年全省性及省本级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项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发布2018年全省性及省本级部门和单位非 税收入项目目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财预[2018]51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8.02.09 【实施日期】2018.02.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发布2018年全省性及省本级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项目目录的通知 (辽财预〔2018〕51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及直属机构,中直有关单位,各市财政局: 为做好2018年非税收入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统一制定的非税收入优惠政策,依法依规组织征收非税收入,继续全面透明的反映非税收入项目目录,根据财政部更新公布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及《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8〕4号)、《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和《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省

级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辽财税〔2017〕387号)等文件规定,我们编制了《2018年全省性及省本级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项目目录》(以下简称《非税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减少项目37个 (一)删除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35个。省委机要局的密钥服务费1个;人防部门的人防工程四项费用1个;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的镁资源保护费、轻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盐品质量监督检验费3个;新闻出版广电部门的初级、中级新闻(报纸)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费1个;党校部门的培训费1个;国土部门的土地登记费1个;环保部门的排污费、环境监测服务费2个;住建部门的房屋登记费、房屋转让手续费2个;人社部门的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费、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试费2个;卫生和人口计生部门的预防性体检费、卫生监督防疫监测费(卫生检测费)、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3个;检察院的案卷材料复制费1个;财政部门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1个;质监部门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计量收费2个、营商环境建设监督部门的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1个;交通部门的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1个;农业部门的粮油食品质量监督检验费1个;水利部门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1个;海洋渔业部门的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1个;畜牧兽医部门的新饲料添加剂质量复核检验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委托检验费、兽药委托检验费3个;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费、药品检验费、食品质量监督检验费、日用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医疗器械产品检验费6个。 (二)合并项目减少2个。住建部门的垃圾排放管理费、居民卫生费并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统一管理,减少2个。 二、调整项目7个 新闻广电部门的有线电视初装费、有线电视月租费2个,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

金融监管体制的及其理论模式

金融监管理论(2) ----------金融监管体制及其理论模式 071014032 何平 一金融监管体制 金融监管体制是金融监管的职责划分和权力分配的方式和组织制度。现代金融监管体制最基本的要素包括监管的主体,监管的客体,监管的目标,监管的方法和内容。 1.金融监管主体 金融监管主体是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运用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力对金融业实施监管的政府或准政府机构。从国际范围来看,作为金融监管当局的,有的是中央银行,如美国的联邦储备体系有的是财政部,如奥地利的联邦财政部有的是专门的监管机构,如德国的联邦银行监管署、英国的金融服务局等。中国的金融监管主体是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监管主体是历史和国情的产物,既没有统一的模式也不是一成不变的。 世界各国金融监管主体主要有三种模式 ①双线多头金融监管模式。即中央和地方两个政府层次的多个政府部门共同负责监管。世界上实行这种监管模式的国家不多,以美国、巴西为主要代表。 ②单线多头金融监管模式。“单线”是相对于美国、巴西的“双线”模式而言的。金融监管权力集中于中央,但在中央一级又分别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负责金融业的监督管理。通常,这种模式是以财政部或中央银行为主体开展工作。世界上实行这一监管模式的国家比较多,代表国家有法国和日本年以前。前两种模式又称为分业监管模式,都是对不同金融机构按照所属行业划分,由不同的监管部门分别监管。早期的金融市场多采用这一监管模式。 ③统一监管模式。指由单一的中央级机构如中央银行或专门的监管机构对金融业进行监督和管理。可以由几家金融监管机构共同负责多种监管目标,如澳大利亚的审慎监管局和证券投资委员会。也可以由一家金融监管机构全面负责多种监管目标,如英国的金融服务局。后者是统一监管模式的极端形式,也被称为超级监管模式。一般来说,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实行统一的金融监管模式。

财政部驻北京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文件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文件 财驻京监〔2017〕195号 关于报送2018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审核 相关资料的通知 中央在京基层预算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专员办加强财政预算监管工作的通知》(财预〔2014〕352号)、《财政部关于专员办进一步加强财政预算监管工作的通知》(财预〔2016〕38号)及《中央部门2018-2020年支出规划和2018年部门预算审核测算流程》的有关要求,为了有效履行财政预算监管职能,做好2018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审核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送审资料 (一)“一上”预算及相关资料 1.2018年“一上”预算报表及预算编制说明;

2.主管部门批复的2017年部门预算。 (二)单位人员信息相关资料 1.中编办或主管部门关于人员编制核定的正式批复文件复印件(如上年已提供且无变化,则以上年提供的文件依据为准,不用重新提供;如上年已提供但有变化,需提供变化的资料;如上年未提供,需提供相应资料); 2.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确认的2017年7月份实发工资表(含离退休人员),截至7月31日实有人数与工资表中人数不符的需要报送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实发工资表仅需报送电子版); 3.单位人事部门关于人员情况的说明。包括按经费形式划分的本单位人员编制情况,在职人员构成及工资发放情况(在编在岗、在编内退、在编病退、在编驻外、聘用及其他),新入职人员到岗证明材料及工资发放情况,人员超编情况说明; 4.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和中央高校、公立医院)预计增人情况说明,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单位分类和职能情况(需附相关证明文件),单位职能是否属于中央政府应承担的职能,是否有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相关工作任务是否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二是单位现有人员和工作量情况,需要增加的人员数量及测算依据;三是部门内部以及其他部门有类似职能的机构情况等;四是需要财政增加安排基本支出财政拨款预算的,需详细说明经费需求和测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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