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村民自治蒋加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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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纲

一、村民委员会的性质、任务与相关部门的关系。

二、村民自治的主要内容论“村民自治”。

三、村民自治优越性的体现。

四、村民自治中的人为不规范。

论“村民自治”

蒋加福

内容摘要: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体现村民的事自己议、自己管、自己定、自己办,是党领导亿万农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创举。为了更好的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农村各项改革和建设事业的全面发展,村民通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形式,按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办法,进行管理本村事务,是农村民主的体现,是因地制宜的典范,是社会进步的标志。

关键词: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健全民主制度,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享有广泛的权力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而我国大部分人民居住在农村,扩大基层民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健全基层自制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完善公开办事制度,保障农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完善村民自治,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是时代的需求,为此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庄委员会组织法》,各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庄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为村民自治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

一、村民委员会的性质、任务与相关部门的关系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村庄委员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组织,是一种法律法规范围内组织群众办理自己事情的组织,它不是一级政权机关和行政机关,不是政权机关的派出机构,也不是自治组织与行政机关的结合体,它是代表本村村民利益的组织,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它不同于工会、妇联、青年等群众性组织,它是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受村民监督。村民委员会的任务很多,主要任务是宣传法律、法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支持和组织村庄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的生产服务和协调工作;并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它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并反映村民意见的要求,但他与乡镇人民政府不是被领导与领导的关系,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支持、指导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作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遵守村民委员会的自治权利,村内事务由村民当家作主。它与村支部的职责不同,具有明确的界限,它们应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不能搞包揽一切,包办代替,两个基层组织之间要互相尊重、互相支持,村民委员会自觉接受村党支部的领导,多通气、多汇报,村党支部要支持监督村民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开展村民自治,并教育党员带头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做到坚持领导不包办,把握方向不旁观,保证“自治”不违法,支持工作不拆台,使村民委员会在乡镇政府的指导、支持与帮助下,在村党支部的正确领导下,更好的开展工作。

二.村民自治的主要内容

村民自治的涉及面很广,包括的内容很多,概括起来主要是“三个自我、四个民主”,三个自我即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就是通过开展各种村民自治活动,使村民受教育和提高,每一个村民即是教育者,又是受教育者。自我管理就是村民依法组织起来,管理本村事务,自我服务就是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解决生产生活等问题,促进农村的发展,“四个民主”在村民自治中更为重要,下面主要对“四个民主”进行阐述。

㈠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基础,指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和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后应当及时选举,其成员可以连任连选。每届任期三年是指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举行第一次会议起满三年时,及为届满,届满任应及时换届选举,由于村民委员会在换届选举必须在全省统一的换届选举年内,由省政府统一部署进行,且各村民委员会确定的具体选举日不尽一致,因此,村民委员会在完成换届后举行的第一次会议的日期不一定已好是三年,说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可能长于或短于法定任期,这是正常的,届满后应当及时选举,这是全省的村民委员会而言,并非指每一个村民委员会届满后可以自行换届,否则,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将陷入无组织无领导状态。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必须遵循一些原则,直接选举的原则,就是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都必须有村民直接指名候选人,直接投票选举产生,不允许以户代表或者村民代表的方式进行选举,也不允许只选主任,由主任“组阁”,或只选委员,由委员分工,其次,普遍性原则和差额选举原则。普遍性原则:就是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都可以参加竞选村民委员会成员,都有权参加投票选举,差额选举原则:就是候选人人数应多于选人人数,选举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数选举,应分别比应选人数多1至2名。再此,无记名投票原则和公开、公平、公证原则。除无记名投票外,《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还规定,设立秘密选票处让选民秘密填写选票。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公开是公平公正的前提,特别是指名候选人和正式选举时,必须当场当众公开唱票、计票、宣布结果。选举步骤也有条不紊,如宣传发动,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和改选村民代表,组织村材务审计,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制定选举方案,进行选民登记,组织竞选活动,提名候选人,投票选举,交接工作、建章立制。同时在每一个步骤要求的都比较严、比较细,重要目的就是想把政治素质好,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办事公道的村民走进村委会,以及更好的促进村民自治。

㈡民主决策:是村民自治的核心,是指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都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或“一事一议”的方式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是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的形式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选举半数参加,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或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或者分片召开,然后集中意见,无论采取哪种形式,作决定必须经到会人员的半数通过。同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代表的数量也作了规定,要求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名村民代表,人口较少的村民代表总数不得少于三十人,目的是保障村民代表的群众性,要求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按照一定的规定程序进行,村民代表会议召开之前,村民委员会要确定开会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并通知村民代表,特别是会议要讨论的议题要提前向村民代表通告,以便村民代表广泛征求村民意见,提交会议讨论;开会时,要清点到会人数,与会代表要超过全体村民代表的五分之四以上会议有效;由村民委员会汇报并说明本次会议的议题情况,然后讨论。村民代表要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发表意见;就各项议题进行表决,所议议题必须获得全体村民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可形成会议决议、决定;会议表决后由会议主持者作会议小结,并向村民公布会议的决议、决定。并规定哪些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还有许多事项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如村发展规划;修订、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情况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罢免、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撤销或者改变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撤销或改变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村集体经济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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