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中的小额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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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事诉讼法》中的小额诉讼制度【摘要】本文结合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就小额诉讼的制度基础,结合其本身特点,浅议《民事诉讼法》中小额诉讼制度。

【关键词】小额诉讼;理论基础;现实基础

一、小额诉讼的简述

近年来,诸如王某诉天津某商场的两角钱入厕费用诉讼,山西某教师诉北京一书店一元钱官司,乃至于针对现有银行10元钱年费的各种争论,此类标的额小的诉讼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引起了重大的关注。此类小额纠纷往往不得不通过法律手段来得以解决,但是倘若其通过普通程序来解决,则会耗费较多司法资源,不利于司法资源的有效配置。因而,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就小额诉讼制度的设立,从立法上解决该程序制度问题。

小额诉讼制度的特点在于通过实行一审终审制度等对诉讼程序进行简化。小额诉讼制度是一种不同于现有简易程序的新型诉讼模式,其构想建立在根据诉讼的性质和标的的大小对民事案件进行区分化处理,从而有效地调节司法资源。其既能满足司法的大众化要求,也使得公民能够平等的、普遍的得到合适的司法服务。

二、小额诉讼制度构建的理论基础

(一)程序经济与诉讼效率原理

民事诉讼作为一种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手段,为了能够更大程度地实现司法正义,不但要注重司法实质正义的实现,还要注重对

有限的司法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使之发挥出最大的效用。另外,诉讼纠纷的当事人对司法救济的选择往往需要考虑到诉讼成本的问题,如若诉讼成本远远大于其诉讼能够获得的利益,当事人只能对司法救济望而却步。小额诉讼制度的建立,就是建立在程序经济和诉讼效率原理上,力求达到司法资源的有效配置,实现普遍的、公平的、低成本的,有效率的司法服务。

(二)费用适当性理论

费用适当性理论指的是民事纠纷的当事人或者是民事纠纷的解决方(也就是法院)在诉讼的进程中,不应当承担其不可预期的利益风险。如果在司法救济的过程中,救济的成本超出了所需要支付的费用,那么司法救济的选择往往是不经济的,更对当事人来说不现实的。因此,小额诉讼制度通过对诉讼程序的简化从而降低诉讼成本能够有效地兼顾各方面利益,从而更好地保护公平的合法权益。

(三)兼顾慎裁慎判和速裁速判

对于一个法治国家来说,司法救济的程序正义应该在两方面有所兼顾:其一,是对一些重大的案件有重点的进行慎裁慎判;另外一方面,是对部分案件进行区分化的迅速而又有效的裁判。这样使得一些小额的轻微案件得到有效率的审理,同时也节约了有效的司法资源,使得某些重大案件能够得到慎重的处理,进而使得当事人享受最大限度的司法保障。因此,对于一些小额的诉讼案件,司法

追求的不仅仅是客观事实,而更注重效率和经济。

(四)现实基础

随着近年来全球范围内民事诉讼案件的不断增加,许多新型的复杂的诉讼案件不断产生,国际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对一些小额民事诉讼进行了区分化的处理。专门设立小额诉讼程序便是一项主要措施。综合美、英、日及台湾地区的具体规定来看,可将小额诉讼的共性概括如下:(1)制度目的明确,即追求低成本、高效率。(2)适用范围规定明确,规定了法定最高限额。(3)小额诉讼设置在基层法院集中处理。(4)程序简便灵活。(5)注重调解。(6)诉讼费用低等。

总之,小额诉讼程序作为解决纠纷的新型模式已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得到了有效地利用并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三、小额诉讼制度的一些发展建议

(一)明确适用范围

2012年《民事诉讼法》中对小额诉讼的判断标准主要是纠纷的标的额。而笔者建议纠纷的性质在将来也可以成为判断标准之一。根据制度目的和各国实践,小额诉讼多适用于金钱纠纷,排除侵权、身份关系等地民事诉讼。

(二)明确程序规则

根据该制度的价值追求和目的,笔者建议小额诉讼的程序应当明确简单,如:(1)起诉、答辩表格化;(2)采用高效灵活的审判

方式;(3)选择灵活的开庭时间;(4)省略证据调查程序;(5)简化裁判文书的制作等。

(三)当事人诉权的限制

比照简易程序的规定,赋予当事人选择小额诉讼程序的权利。一方面,对于在规定限额范围内的诉讼,可以强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而对于限额以上的纠纷当事人,可赋予其当事人自由选择的权利。另一方面,为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可借鉴国外和其他地区的做法,对于推出小额诉讼的当事人进行单位时间内诉讼次数的限制。

(四)救济途径的设置

我国对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制。如果当事人对终局判决不服的,笔者建议可在法定期间内允许向原审法院申请复议一次,法院经过审查可裁定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对本案按小额诉讼程序重新审理。

四、结论

总之,在当今多元化解决纠纷的机制下,小额诉讼程序作为一种新类型的制度有其长处和弊端。因此,除了立法上尽力完善该项制度外,还需要法律事务工作这在实践中继续总结经验和教训。此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使小额诉讼程序合法化,然而在以后的实践和探索中小额诉讼制度仍然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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